我省三部門聯合發文為電動車行駛“立規矩”

貨車 定邊 交通 轎車 陝西 騎行 三秦都市報 2019-07-01

三秦都市報 -三秦網訊(首席記者 石喻涵)今後,電動自行車行駛在馬路上不能再“任性”。記者昨日獲悉,陝西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省工信廳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為電動自行車健康發展“立規矩”。

不符合新國標不得上路

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陝西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新國標因此,銷售商必須向購買電動自行車的用戶提供產品合格保證,履行用戶告知義務。銷售商不得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

按照《通告》,用戶購買車輛後,應保管好購車憑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銷售商提供的產品合格保證書等資料憑證,按當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通知要求申請登記上牌。對不符合新國標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不予登記上牌,並禁止上道路行駛。鼓勵採取智能化技術管理電動自行車。

未上牌且不符合新標的有三年過渡期

對那些新標準實施前已經在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根據《公告》將實行過渡期政策。具體來說:4月15日前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繼續使用原號牌;未登記上牌但符合新標準的按新標準登記上牌;未登記上牌且不符合新標準的,經登記後頒發臨時號牌。過渡期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1日。

過渡期內,獲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允許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臨時號牌作廢,不得再上路行駛。集中登記期結束後,過渡期內,無牌超標電動自行車禁止上道路行駛,違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的有關管理規定,先予扣留車輛,並依法處罰,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車輛依法予以處理。

不得加裝遮陽傘 外賣快遞車均不能“任性”

《公告》明確,騎行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交通規則,不得有逆行、闖紅燈、走機動車道、超速行駛、違法載人、營運載客、加裝遮陽傘、雨棚、接打手持電話等違法行為。鼓勵騎行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時佩戴頭盔,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保險產品。

從事快遞、外賣等即時配送行業的企業,應當率先使用合標電動自行車,併到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配送車輛及駕駛人進行登記備案,車輛及駕駛人有增減變動時,應及時更新備案信息。集中登記期結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中發現快遞、外賣企業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無牌或超標,依法查處並約談企業。

醉駕、超速釀慘劇 陝西交警曝光六起典型案例

事故共造成19死9傷

6月28日,陝西交警總隊曝光因酒後駕駛、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讓行、超員、超載等違法行為引發的六起較大交通事故,這六起事故均發生在2019年上半年,共造成19死9傷。

醉酒駕駛貨車致3死3傷

2019年1月3日17時50分,陝西定邊縣鹽場堡鎮周臺子村張某某駕駛“奧迪”牌小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定邊縣二石線定邊縣周臺子加油站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定邊縣賀圈鎮五興莊村周某醉酒後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貨車駕駛人周某及乘員周某金當場死亡、曹某亮經搶救無效死亡及吳某有受傷,小型轎車乘坐人員張某博、白某麗受傷。

根據現場勘查及調查,貨車駕駛人周某無視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醉酒後(277.75mg/100ml)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靠路右側通行,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條、第22條第二款、第35條之規定,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大貨車司機邊開車邊發微信撞上小轎車致3死2傷

2019年2月12日12時40分許,定邊籍駕駛人郝某顯駕駛重型罐式半掛車(空載),由南向北行駛至G307定邊縣境內1154Km與定蓮路交叉路口處,與由東向南左轉的定邊籍駕駛人郝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小型車駕駛人郝某某當場死亡,其車乘員賀某琴、賀某香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乘員羅某花、郝某玲受傷,兩車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駕駛人郝某顯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上路,忽視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行經有限速和交通信號提示(黃燈閃爍)的路段,接發微信,不注意瞭望,是導致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條、第22條第一款、第44條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三)項之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駕駛人郝明奪駕駛車輛上路,在行經由城市道路進入國道過境線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黃燈閃爍)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疏忽大意、未按規定確認安全後讓直行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三)項之規定,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高速上發生事故後人員未離開 半掛車致4死1傷

2019年02月14日5時許,駕駛人王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西延高速公路西安至延安方向行駛至700km+700m處時,車輛側滑與中心隔離帶相撞後車輛橫在路面,佔用了全部車道。隨後,陳某駕駛鄂F牌照小型貨車,朱某某駕駛鄂C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行至此處,先後將車停於第一、二車道內。此後不久,凡某某駕駛皖S牌照大型普通客車與第二車道的鄂C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後停於第三車道內。

5時20分許,沈某某駕駛陝K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先後與皖S牌照大型普通客車、鄂C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繼續前行將滯留於道路上的鄂F牌照小型貨車駕駛人陳某、乘車人譚某付、張某麗、梅某軍、鄭某撞倒後與道路中央護欄相撞,車頭跨過中央隔離帶,停於對向第一車道。造成譚某付、張某麗、梅某軍當場死亡,陳東、鄭某不同程度受傷,五車及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陳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經過交警部門勘查認定,駕駛人沈某某持A2駕駛證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結冰路面未降低行駛速度且發現情況後未按採取有效措施,是發生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沈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另外,沈某某浪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宜君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駕駛人王某某、陳某、朱某某、凡某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後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是發生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共同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其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

超載貨車側翻壓住無牌觀光車致3人死亡

2019年3月8日10時14分許,李某駕駛甘M重型自卸貨車,行至富縣張村驛鎮川黨路4KM+998.8M處(富縣張村驛鎮四家岔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駛張某勇駕駛的無號牌農用三輪汽車時,與從路南路口駛入川黨路的張某旺無證駕駛無牌觀光車和張某勇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汽車相撞,致甘M牌照貨車失穩側翻,將觀光車壓在該車下,造成觀光車乘車人石某停、蘆某狗當場死亡,駕駛人張某旺經搶救無效死亡,三車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駕駛人李某駕駛嚴重超載且制動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違法超車行駛,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某旺無證駕駛無牌車輛,從支線道路進入主道路時未按規定避讓直行車輛,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外,張某勇駕駛無牌三輪汽車上道路行駛,屬違法行為,但與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負擔交通事故責任,交警部門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司機醉酒駕車超速行駛追尾貨車 致車上3人全部死亡

2019年3月26日3時20分許,蔡某強駕駛陝H牌照越野車沿G31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華州區柳枝鎮上安村黃安組段時與丁某鋒因爆胎,頭西尾東臨時停放於路北非機動車道的陝E牌照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碰撞。造成陝H牌照越野車駕駛員蔡某強、乘坐人徐某輝當場死亡,乘坐人徐某冊因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及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調查認定,蔡某強醉酒狀態下,夜間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行經沒有路燈照明的路段,駛入非機動車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丁某鋒在車輛發生故障後未及時將車輛及時移至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安全區域,警示標誌不規範,且車體沒有按規定粘貼有效反光警示條,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超載轎車違法超車與貨車相撞致3死3傷

2019年4月15日17時33分許,陝西清澗縣玉家河鎮駕駛人白某帥駕駛陝J牌照轎車(核載5人、實載6人),由西向東行駛至205省道清辛公路18Km+100m處時,與對向駛來的河南省焦作市溫縣駕駛人趙某勝駕駛的豫H牌照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小型轎車乘員白某有、白某權、白某彪死亡,乘員白某祥、高某福及駕駛人白某帥受傷,兩車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警方經調查認定,白某帥(駕駛證在實習期內)駕駛超員的機動車,違法超車、超速行駛,且未督促乘車人系安全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趙永勝駕駛重型機動車超速行駛,延長了制動距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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