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來圍觀!!已有人因此被刑拘、判刑!臨沭縣5部門聯合發文,這些行為將嚴厲打擊!'

臨沭 交通 刑法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臨沭信訪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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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臨沭縣人民法院

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臨沭縣公安局

臨沭縣司法局

臨沭縣信訪局

五部門聯合下發通告

要求

堅決杜絕

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

如有違犯

將嚴厲打擊

一起來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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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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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聯合下發通告

要求

堅決杜絕

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

如有違犯

將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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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來圍觀!!已有人因此被刑拘、判刑!臨沭縣5部門聯合發文,這些行為將嚴厲打擊!


《關於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詳情如下

關於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

通 告

為進一步維護信訪工作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懲處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全縣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山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信訪條例》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但拒不按照規定推選集體訪代表,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或理由提出訴求,經合法釋明後繼續纏訪,不聽勸阻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政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信訪人以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社會秩序,威脅、侵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非法手段,給相關國家機關施加壓力,不聽勸阻的。

(三)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非法滯留、滋事,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的;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的。

(四)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及周圍非法聚集、圍堵、佔據辦公場所,圍堵、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的道路非法聚集,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播放哀樂、出示狀紙,或者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電線杆、樹木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進行上訪活動的。

(六)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七)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的;或者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的。

(八)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的。

(九)對正當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實施謾罵、侮辱、毆打、威脅、恐嚇的,或以電話、短信、微信、博客等網絡媒體為平臺進行詆譭、騷擾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干擾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十)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十一)通過網絡、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不實言論、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的。

(十二)信訪人進京到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地區、中央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區、國賓下榻處等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訪的。

(十三)其他在信訪過程中或借信訪名義實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行為的。

四、對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行為人經教育能夠端正認識,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具結悔過的;雖參與非法聚集,但有正當信訪事由或者合理訴求,且情節輕微的,以及其他一般參與、真誠悔過的,或者具有自首情節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於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制止。對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堅決依法打擊處理。

對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堅決依法嚴懲。

五、希望廣大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不傳播,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違法信訪,不僅個人主張的權益得不到妥善解決,其違法犯罪信息也將被永久記錄,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參軍和就業。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臨沭縣人民法院

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臨沭縣公安局

臨沭縣司法局

臨沭縣信訪局

2019年8月22日


政法機關提醒:違法上訪,觸犯法律,失去自由,影響家人,違法犯罪信息永久記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響考學、入黨、徵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多個行業的就業等。公民要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害人害己。


非法上訪、纏訪鬧訪

損人不利己

觸碰法律紅線,還可能

影響子女親屬

隨著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公務員;2.法官;3.人民法院書記員;4.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人民監督員;7.警察;8.律師;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公證員;11.司法鑑定人員;12.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行政執法人員;15.教師;16.幼兒園工作人員;17.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期貨從業人員;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企業破產管理人;24.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保險營銷員;27.拍賣師;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直銷工作人員;30.專利代理人;31.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導遊;3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註冊建造師;38.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鎖具修理經營者;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保安;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非法上訪是一條通往監獄之路

案例一:秦某某,男,臨沭縣臨沭街道人。2016年以來,秦某某在村集體開展的土地增減掛工作中,以其老宅被村集體拆遷為由,向政府提出高達60萬元的賠償要求,並以進京上訪要挾政府,在被國家信訪局多次告知其行為屬於越級訪後,仍以各種理由進京上訪。工作人員勸返時,親自或者指使親屬向工作人員索要車費、生活費等上訪費用4000餘元,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二:孟某某,男,臨沭縣青雲鎮人。2017年8月,孟某某承包經營的飯店被堵,不斷到各級上訪,長期滯留北京,多次向勸返工作人員勒索錢財1.4萬餘元,拒絕了政府賠償方案,開出1000萬元的天價息訪費,經檢察機關批准依法逮捕。

案例三:羅莊區趙某某,因對法院判決不服,從2015年至2017年,先後採取拉橫幅、呼喊、辱罵等方式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羅莊區人民監察院、臨沂市人民政府、羅莊區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門非正常上訪50餘次,干擾了辦公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趙某某因長期纏訪、鬧訪,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四:蘭山區柳青街道村民曹某(男,58歲)在已簽訂息訴罷訪保證書的情況下,繼續到北京、濟南等非信訪接待場所和地區違法上訪、纏訪,企圖通過製造影響,向當地黨委政府施壓索要錢財,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曹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五:蘭山區方城鎮村民吳某(男,43歲)對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其反映村幹部問題調查、處理意見置之不理,以向黨委政府索要8萬元上訪費用為目的,多次到北京、濟南等地惡意上訪、纏訪,並唆使串聯他人慾到北京敏感地區進行非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吳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六:蒙陰街道辦事處某社區居民孫某某,從2011年開始反映村幹部工作存在的問題,2017年6月,當地政府迫於信訪工作壓力給其支付了一定費用,孫某某簽訂了息訴罷訪保證書。孫某某在索要錢財後,不遵守保證,繼續到北京上訪,並煽動、串聯他人共同上訪,給政府帶來很大壓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18年3月1日,孫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蒙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七:薛某某,因多次越級信訪、非訪,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2月28日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八:經濟技術開發區芝麻墩街道辦事處馬某某、劉某某等8人,為強攬工程,自2017年11月份以來多次無理越級信訪,涉嫌強迫交易罪,於2018年3月2日均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九:2016年,淶源縣南屯鎮胡家莊村周某某,違反信訪有關法律法規,不聽勸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問題,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美駐華大使館等重點、敏感地區非正常上訪,其中兩次帶著年邁多病的母親到北京上訪,一度將母親滯留在北京天安門和淶源縣人民法院,企圖給國家機關施壓以實現其個人目的,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

案例十:2015年1月至3月期間,江蘇豐縣徐某以兒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為由先後3次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天安門等地,採取拉橫幅、喊口號、貼大字報等方式非法上訪,吸引群眾圍觀,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十一:2008年至2015年,山東省菏澤市鉅野縣劉某某以不服判決為由進京上訪,曾在國家信訪局門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鬧,先後10餘次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美國駐中國大使館西側路邊、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聯合國開發署、北京市中南海周邊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以手舉狀紙等方式非法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2015年8月,劉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二:貴州省銅仁市鬆桃自治縣長坪鄉賀某某與其家人因不服省、市、縣有關鑑定部門對母親白某某作出無計劃生育併發症的鑑定結論,拒不按照法定信訪程序反映訴求,2009年至2015年期間,賀某某30多次進京到中南海、天安門等地非正常上訪,並要挾當地政府給予經濟賠償148萬餘元。法院於2016年1月依法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案例十三: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田某某,以要求分配安置房等理由進行上訪,對當地政府信訪等部門的多次調查答覆不服,於2013年以來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地區及駐外使領館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先後被北京市公安機關及東港分局行政拘留8次,後田某某再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2016年6月7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四:山東省蓬萊市劉某,自2009年開始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非正常上訪區域上訪。2014年10月3日,劉某為引起更高領導重視其養老保險等上訪事項,在天安門廣場國旗杆附近拋灑100餘份上訪傳單,引起多人圍觀撿拾,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案例十五: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劉某某多次到政府機關和北京等重點地區、敏感部位、公共場所滋事鬧事。2016年1月20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信訪訴求必須依法、理性表達

絕不要心存僥倖

肆意觸犯法律底線

合理合法的訴求

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

才能得到

合理合法的結果

無理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

佔不到半點便宜

任何形式的非訪、纏訪、鬧訪

以及擾亂滋事等違法行為

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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