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多部門聯合下發《關於依法處置非法信訪行為的通告》'

海寧 交通 刑法 浙江省 浙江新聞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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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共海寧市委政法委員會、海寧市人民法院、海寧市人民檢察院、海寧市公安局、海寧市司法局、中共海寧市委海寧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聯合下發《關於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以及反覆越級訪行為的通告》。全文如下:

關於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

以及反覆越級訪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維護正常信訪秩序,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全民依法、逐級、有序信訪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浙江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以及反覆越級訪等違法信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反映問題。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任何公民、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下列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公安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拒不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反映訴求,擾亂秩序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按規定辦理,信訪人在法定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或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法律法規、政策給予解決,有權機關已作出書面決定並提供法定救濟途徑,但信訪人不按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仍執意纏訪、鬧訪,擾亂秩序的;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而執意纏訪、鬧訪,擾亂秩序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以信訪為名,在辦公、會議、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反覆多次越級上訪、纏訪、鬧訪,擾亂秩序的;

(七)以網絡、電話、短信、微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辱罵、威脅,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生活;在信訪過程中,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侮辱、恐嚇、圍攻、追逐、攔截、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的;

(八)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蔘與信訪;組織、資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信訪;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秩序的;

(九)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十)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危險物質、管制器具;或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十一)以信訪為名,煽動、策劃、組織、資助他人或者參與在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交通場站及重大活動場所或者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信訪材料、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焚燒物品等行為;或者採取跳樓、跳河、自焚等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或者非法聚集、圍堵大門、攔截車輛、阻斷交通等行為的;

(十二)以信訪為名實施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為的。

三、對於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故意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上訪,擾亂秩序的;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仍就同一事項反覆越級上訪、纏訪、鬧訪,擾亂秩序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海寧市委政法委員會

海寧市人民法院

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海寧市公安局

海寧市司法局

中共海寧市委海寧市人民政府信訪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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