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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縣 法律 刑法 交通 憲法 費縣人民檢察院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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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重嚴懲

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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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縣 人 民 檢 察 院

費 縣 公 安 局

費 縣 司 法 局

費 縣 信 訪 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全縣“信訪秩序規範提升年”活動向縱深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採用書信、電話、傳真、等形式;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事項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拒不推選代表的,國家機關可以不予接談。

三、非正常信訪行為認定

1.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的;

2.越級走訪的;

3.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的;

4.其他違反信訪法律、法規程序的行為。

四、信訪人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故意纏訪鬧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政法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在法定程序辦理過程中,或對有權處理機關出具的答覆意見不滿意,不按照指明的救助渠道依法維權,違反《信訪條例》規定多次越級走訪不聽勸告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解決或者已經依法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的;

(三)信訪人明知反映的信訪事項不合理、無政策落實,或者主觀訴求顯失公平無法解決,仍以訪施壓逐利違法的;

(四)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

(五)蠱惑、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集資串聯、組織煽動集體訪、規模性群體訪的;

(六)政法機關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定程序辦理中,信訪人採取纏訪鬧訪非訪等方式,給政法機關施壓不聽勸告的;

(七)信訪人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駐京境外媒體所在地,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省、市、縣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或者拋撒信訪材料的;

(八)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滯留、滋事,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穿孝衣戴孝帽,或者停放屍體的;

(九)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親屬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的;

(十)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省會城市、活動舉辦地以訪要挾,擇機鬧會的;

(十一)通過信函、網絡等方式向境內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責任追究的;

(十二)在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等行為,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它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製造不良影響的;

(十三)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或者不聽勸阻硬闖國家機關,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十四)以其他方式違法信訪,情節嚴重的。

五、對於在信訪活動中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的,信訪人經敲打訓誡能夠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具結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罷訴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依法從重嚴懲。

六、希望廣大群眾依法逐級信訪,理性文明維權。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不傳播,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違法信訪,不僅個人主張的權益得不到妥善解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參軍、報考和就業。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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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

非法上訪、纏訪鬧訪

損人不利己

更會影響子女親屬

隨著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公務員;2.法官;3.人民法院書記員;4.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人民監督員;7.警察;8.律師;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公證員;11.司法鑑定人員;12.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行政執法人員;15.教師;16.幼兒園工作人員;17.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期貨從業人員;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企業破產管理人;24.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保險營銷員;27.拍賣師;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直銷工作人員;30.專利代理人;31.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導遊;3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註冊建造師;38.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鎖具修理經營者;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保安;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非法上訪更是一條通往監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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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全縣“信訪秩序規範提升年”活動向縱深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採用書信、電話、傳真、等形式;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事項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拒不推選代表的,國家機關可以不予接談。

三、非正常信訪行為認定

1.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的;

2.越級走訪的;

3.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的;

4.其他違反信訪法律、法規程序的行為。

四、信訪人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故意纏訪鬧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政法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在法定程序辦理過程中,或對有權處理機關出具的答覆意見不滿意,不按照指明的救助渠道依法維權,違反《信訪條例》規定多次越級走訪不聽勸告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解決或者已經依法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的;

(三)信訪人明知反映的信訪事項不合理、無政策落實,或者主觀訴求顯失公平無法解決,仍以訪施壓逐利違法的;

(四)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

(五)蠱惑、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集資串聯、組織煽動集體訪、規模性群體訪的;

(六)政法機關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定程序辦理中,信訪人採取纏訪鬧訪非訪等方式,給政法機關施壓不聽勸告的;

(七)信訪人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駐京境外媒體所在地,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省、市、縣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或者拋撒信訪材料的;

(八)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滯留、滋事,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穿孝衣戴孝帽,或者停放屍體的;

(九)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親屬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的;

(十)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省會城市、活動舉辦地以訪要挾,擇機鬧會的;

(十一)通過信函、網絡等方式向境內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責任追究的;

(十二)在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等行為,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它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製造不良影響的;

(十三)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或者不聽勸阻硬闖國家機關,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十四)以其他方式違法信訪,情節嚴重的。

五、對於在信訪活動中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的,信訪人經敲打訓誡能夠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具結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罷訴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依法從重嚴懲。

六、希望廣大群眾依法逐級信訪,理性文明維權。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不傳播,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違法信訪,不僅個人主張的權益得不到妥善解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參軍、報考和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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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

非法上訪、纏訪鬧訪

損人不利己

更會影響子女親屬

隨著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公務員;2.法官;3.人民法院書記員;4.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人民監督員;7.警察;8.律師;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公證員;11.司法鑑定人員;12.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行政執法人員;15.教師;16.幼兒園工作人員;17.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期貨從業人員;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企業破產管理人;24.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保險營銷員;27.拍賣師;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直銷工作人員;30.專利代理人;31.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導遊;3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註冊建造師;38.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鎖具修理經營者;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保安;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非法上訪更是一條通往監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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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羅莊區趙某某,因對法院判決不服,從2015年至2017年,先後採取拉橫幅、呼喊、辱罵等方式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羅莊區人民監察院、臨沂市人民政府、羅莊區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門非正常上訪50餘次,干擾了辦公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趙某某因長期纏訪、鬧訪,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蘭山區柳青街道村民曹某(男,58歲)在已簽訂息訴罷訪保證書的情況下,繼續到北京、濟南等非信訪接待場所和地區違法上訪、纏訪,企圖通過製造影響,向當地黨委政府施壓索要錢財,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曹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三:蘭山區方城鎮村民吳某(男,43歲)對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其反映村幹部問題調查、處理意見置之不理,以向黨委政府索要8萬元上訪費用為目的,多次到北京、濟南等地惡意上訪、纏訪,並唆使串聯他人慾到北京敏感地區進行非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吳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四:蘭山區白沙埠鎮村民柏某(男,45歲)為將屬於村集體的山林地佔為己有,無事生非,挑頭、蠱惑他人赴京進行非訪活動,且在被行政拘留後仍不悔改,繼續串聯、煽動他人到北京等地非訪、製造影響,向地方黨委政府索要錢物,企圖達到個人私慾的目的。2018年2月27日,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五:蒙陰街道辦事處某社區居民孫某某,從2011年開始反映村幹部工作存在的問題,2017年6月,當地政府迫於信訪工作壓力給其支付了一定費用,孫某某簽訂了息訴罷訪保證書。孫某某在索要錢財後,不遵守保證,繼續到北京上訪,並煽動、串聯他人共同上訪,給政府帶來很大壓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18年3月1日,孫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蒙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六:蒙陰縣舊寨鄉某村鞠某某,因反映村幹部工作存在的問題,自2004年開始上訪,2015年10月因到北京非法上訪被治安警告。2018年2月23日,鞠某某繼續到北京非法上訪,期間先後多次到人社部、國家信訪局等部門進行鬧訪、纏訪,共計逗留10余天,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18年3月7日,鞠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蒙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七:薛某某,因多次越級信訪、非訪,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2月28日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八:經濟技術開發區芝麻墩街道辦事處馬某某、劉某某等8人,為強攬工程,自2017年11月份以來多次無理越級信訪,涉嫌強迫交易罪,於2018年3月2日均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九:2016年,淶源縣南屯鎮胡家莊村周某某,違反信訪有關法律法規,不聽勸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問題,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美駐華大使館等重點、敏感地區非正常上訪,其中兩次帶著年邁多病的母親到北京上訪,一度將母親滯留在北京天安門和淶源縣人民法院,企圖給國家機關施壓以實現其個人目的,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

案例十:2015年1月至3月期間,江蘇豐縣徐某以兒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為由先後3次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天安門等地,採取拉橫幅、喊口號、貼大字報等方式非法上訪,吸引群眾圍觀,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十一:2008年至2015年,山東省菏澤市鉅野縣劉某某以不服判決為由進京上訪,曾在國家信訪局門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鬧,先後10餘次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美國駐中國大使館西側路邊、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聯合國開發署、北京市中南海周邊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以手舉狀紙等方式非法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2015年8月,劉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二:貴州省銅仁市鬆桃自治縣長坪鄉賀某某與其家人因不服省、市、縣有關鑑定部門對母親白某某作出無計劃生育併發症的鑑定結論,拒不按照法定信訪程序反映訴求,2009年至2015年期間,賀某某30多次進京到中南海、天安門等地非正常上訪,並要挾當地政府給予經濟賠償148萬餘元。法院於2016年1月法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案例十三: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田某某,以要求分配安置房等理由進行上訪,對當地政府信訪等部門的多次調查答覆不服,於2013年以來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地區及駐外使領館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先後被北京市公安機關及東港分局行政拘留8次,後田某某再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2016年6月7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四:山東省蓬萊市劉某,自2009年開始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非正常上訪區域上訪。2014年10月3日,劉某為引起更高領導重視其養老保險等上訪事項,在天安門廣場國旗杆附近拋灑100餘份上訪傳單,引起多人圍觀撿拾,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案例十五: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劉某某多次到政府機關和北京等重點地區、敏感部位、公共場所滋事鬧事。2016年1月20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信訪訴求必須依法、理性表達絕不要心存僥倖肆意觸犯法律底線合理合法的訴求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無理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佔不到半點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訪、纏訪、鬧訪以及擾亂滋事等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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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全縣“信訪秩序規範提升年”活動向縱深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採用書信、電話、傳真、等形式;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事項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拒不推選代表的,國家機關可以不予接談。

三、非正常信訪行為認定

1.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的;

2.越級走訪的;

3.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的;

4.其他違反信訪法律、法規程序的行為。

四、信訪人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故意纏訪鬧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政法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在法定程序辦理過程中,或對有權處理機關出具的答覆意見不滿意,不按照指明的救助渠道依法維權,違反《信訪條例》規定多次越級走訪不聽勸告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解決或者已經依法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的;

(三)信訪人明知反映的信訪事項不合理、無政策落實,或者主觀訴求顯失公平無法解決,仍以訪施壓逐利違法的;

(四)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

(五)蠱惑、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集資串聯、組織煽動集體訪、規模性群體訪的;

(六)政法機關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定程序辦理中,信訪人採取纏訪鬧訪非訪等方式,給政法機關施壓不聽勸告的;

(七)信訪人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駐京境外媒體所在地,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省、市、縣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或者拋撒信訪材料的;

(八)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滯留、滋事,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穿孝衣戴孝帽,或者停放屍體的;

(九)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親屬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的;

(十)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省會城市、活動舉辦地以訪要挾,擇機鬧會的;

(十一)通過信函、網絡等方式向境內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責任追究的;

(十二)在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等行為,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它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製造不良影響的;

(十三)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或者不聽勸阻硬闖國家機關,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十四)以其他方式違法信訪,情節嚴重的。

五、對於在信訪活動中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的,信訪人經敲打訓誡能夠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具結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罷訴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依法從重嚴懲。

六、希望廣大群眾依法逐級信訪,理性文明維權。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不傳播,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違法信訪,不僅個人主張的權益得不到妥善解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參軍、報考和就業。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費縣人民法院

費縣人民檢察院

費縣公安局

費縣司法局

費縣信訪局

2019年8月16日

非法上訪、纏訪鬧訪

損人不利己

更會影響子女親屬

隨著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公務員;2.法官;3.人民法院書記員;4.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人民監督員;7.警察;8.律師;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公證員;11.司法鑑定人員;12.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行政執法人員;15.教師;16.幼兒園工作人員;17.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期貨從業人員;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企業破產管理人;24.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保險營銷員;27.拍賣師;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直銷工作人員;30.專利代理人;31.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導遊;3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註冊建造師;38.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鎖具修理經營者;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保安;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非法上訪更是一條通往監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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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羅莊區趙某某,因對法院判決不服,從2015年至2017年,先後採取拉橫幅、呼喊、辱罵等方式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羅莊區人民監察院、臨沂市人民政府、羅莊區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門非正常上訪50餘次,干擾了辦公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趙某某因長期纏訪、鬧訪,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蘭山區柳青街道村民曹某(男,58歲)在已簽訂息訴罷訪保證書的情況下,繼續到北京、濟南等非信訪接待場所和地區違法上訪、纏訪,企圖通過製造影響,向當地黨委政府施壓索要錢財,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曹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三:蘭山區方城鎮村民吳某(男,43歲)對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其反映村幹部問題調查、處理意見置之不理,以向黨委政府索要8萬元上訪費用為目的,多次到北京、濟南等地惡意上訪、纏訪,並唆使串聯他人慾到北京敏感地區進行非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吳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四:蘭山區白沙埠鎮村民柏某(男,45歲)為將屬於村集體的山林地佔為己有,無事生非,挑頭、蠱惑他人赴京進行非訪活動,且在被行政拘留後仍不悔改,繼續串聯、煽動他人到北京等地非訪、製造影響,向地方黨委政府索要錢物,企圖達到個人私慾的目的。2018年2月27日,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五:蒙陰街道辦事處某社區居民孫某某,從2011年開始反映村幹部工作存在的問題,2017年6月,當地政府迫於信訪工作壓力給其支付了一定費用,孫某某簽訂了息訴罷訪保證書。孫某某在索要錢財後,不遵守保證,繼續到北京上訪,並煽動、串聯他人共同上訪,給政府帶來很大壓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18年3月1日,孫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蒙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六:蒙陰縣舊寨鄉某村鞠某某,因反映村幹部工作存在的問題,自2004年開始上訪,2015年10月因到北京非法上訪被治安警告。2018年2月23日,鞠某某繼續到北京非法上訪,期間先後多次到人社部、國家信訪局等部門進行鬧訪、纏訪,共計逗留10余天,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18年3月7日,鞠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蒙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七:薛某某,因多次越級信訪、非訪,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2月28日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八:經濟技術開發區芝麻墩街道辦事處馬某某、劉某某等8人,為強攬工程,自2017年11月份以來多次無理越級信訪,涉嫌強迫交易罪,於2018年3月2日均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九:2016年,淶源縣南屯鎮胡家莊村周某某,違反信訪有關法律法規,不聽勸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問題,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美駐華大使館等重點、敏感地區非正常上訪,其中兩次帶著年邁多病的母親到北京上訪,一度將母親滯留在北京天安門和淶源縣人民法院,企圖給國家機關施壓以實現其個人目的,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

案例十:2015年1月至3月期間,江蘇豐縣徐某以兒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為由先後3次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天安門等地,採取拉橫幅、喊口號、貼大字報等方式非法上訪,吸引群眾圍觀,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十一:2008年至2015年,山東省菏澤市鉅野縣劉某某以不服判決為由進京上訪,曾在國家信訪局門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鬧,先後10餘次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美國駐中國大使館西側路邊、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聯合國開發署、北京市中南海周邊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以手舉狀紙等方式非法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2015年8月,劉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二:貴州省銅仁市鬆桃自治縣長坪鄉賀某某與其家人因不服省、市、縣有關鑑定部門對母親白某某作出無計劃生育併發症的鑑定結論,拒不按照法定信訪程序反映訴求,2009年至2015年期間,賀某某30多次進京到中南海、天安門等地非正常上訪,並要挾當地政府給予經濟賠償148萬餘元。法院於2016年1月法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案例十三: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田某某,以要求分配安置房等理由進行上訪,對當地政府信訪等部門的多次調查答覆不服,於2013年以來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地區及駐外使領館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先後被北京市公安機關及東港分局行政拘留8次,後田某某再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2016年6月7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四:山東省蓬萊市劉某,自2009年開始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非正常上訪區域上訪。2014年10月3日,劉某為引起更高領導重視其養老保險等上訪事項,在天安門廣場國旗杆附近拋灑100餘份上訪傳單,引起多人圍觀撿拾,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案例十五: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劉某某多次到政府機關和北京等重點地區、敏感部位、公共場所滋事鬧事。2016年1月20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信訪訴求必須依法、理性表達絕不要心存僥倖肆意觸犯法律底線合理合法的訴求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無理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佔不到半點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訪、纏訪、鬧訪以及擾亂滋事等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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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上訪或涉“十宗罪”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記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纏訪、鬧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對於那些有理訴求的方面,希望能通過正確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不當上訪,或涉“十宗罪”。

1.尋釁滋事罪案例:內蒙古75歲的村民郭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郭某刑事拘留,隨後檢察機關批准將其逮捕。說法: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為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提醒:對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非正常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案例:廣西蘇某等因其親屬被打傷,在未經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公安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蘇某等人拘役緩刑。說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集會是指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提醒:很多上訪群眾內心可能並沒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這個概念,也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於集會、遊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並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3.妨害公務罪案例:湖南柳某因單位拖欠其工資,多次到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說法: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提醒:上訪過程中很容易發生上訪人員和接訪人員的身體衝突,這很容易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訪人員必須剋制。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例:河南李某因其親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要求,到北京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說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提醒:儘量不要聚眾組織群體性上訪,且在上訪時要儘量避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現實中經常出現在政府機關門前、醫院等場所聚眾鬧訪的情況,一旦影響正常的工作、醫療秩序,達到一定程度就會構成犯罪。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5.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案例:廣西王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排水溝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索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王某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說法: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提醒:此罪相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更為惡劣、後果更加嚴重,並限定為國家機關。主要形式有聚眾強行衝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佔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譭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佔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6.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案例:陝西何某為了向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麵包車即將到期後的經營權問題,組織全體50多輛麵包車司機將車停在客運站內罷運,致使客運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說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提醒: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不同的是該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及交通秩序;前罪破壞的是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醫療秩序等。上訪要儘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更易獲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7.敲詐勒索罪案例:遼寧井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索要百萬金額,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說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語言或強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提醒:近年來出現很多無理鬧訪者,以進京違法上訪為要挾,給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並要求給付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等無理要求,並以此為業,其實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8.誣告陷害罪案例:江西吳某因不滿檢察院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檢察長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說法: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提醒:憲法賦予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上訪中切不可由於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於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9.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河北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說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衝撞、傳播疾病等。提醒:此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後果,只要司法人員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訪切勿採取極端手段,可能你無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隻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10. 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例:四川甄某以宅基地被非法佔用為由,多次到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說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提醒:個別上訪人員為了洩憤或表達不滿可能就會有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或是下意識而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幾個錢,其實不然,對於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並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此罪,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學法者智,用法者興,守法者安。

上訪不能任性,維權必須合法。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對於無理取鬧,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觸犯國家法律的,必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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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重嚴懲

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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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縣 人 民 法 院

費 縣 人 民 檢 察 院

費 縣 公 安 局

費 縣 司 法 局

費 縣 信 訪 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全縣“信訪秩序規範提升年”活動向縱深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採用書信、電話、傳真、等形式;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事項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拒不推選代表的,國家機關可以不予接談。

三、非正常信訪行為認定

1.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的;

2.越級走訪的;

3.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的;

4.其他違反信訪法律、法規程序的行為。

四、信訪人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故意纏訪鬧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政法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在法定程序辦理過程中,或對有權處理機關出具的答覆意見不滿意,不按照指明的救助渠道依法維權,違反《信訪條例》規定多次越級走訪不聽勸告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解決或者已經依法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的;

(三)信訪人明知反映的信訪事項不合理、無政策落實,或者主觀訴求顯失公平無法解決,仍以訪施壓逐利違法的;

(四)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

(五)蠱惑、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集資串聯、組織煽動集體訪、規模性群體訪的;

(六)政法機關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定程序辦理中,信訪人採取纏訪鬧訪非訪等方式,給政法機關施壓不聽勸告的;

(七)信訪人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駐京境外媒體所在地,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省、市、縣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或者拋撒信訪材料的;

(八)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滯留、滋事,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穿孝衣戴孝帽,或者停放屍體的;

(九)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親屬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的;

(十)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省會城市、活動舉辦地以訪要挾,擇機鬧會的;

(十一)通過信函、網絡等方式向境內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責任追究的;

(十二)在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等行為,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它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製造不良影響的;

(十三)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或者不聽勸阻硬闖國家機關,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十四)以其他方式違法信訪,情節嚴重的。

五、對於在信訪活動中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的,信訪人經敲打訓誡能夠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具結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罷訴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依法從重嚴懲。

六、希望廣大群眾依法逐級信訪,理性文明維權。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不傳播,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違法信訪,不僅個人主張的權益得不到妥善解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參軍、報考和就業。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費縣人民法院

費縣人民檢察院

費縣公安局

費縣司法局

費縣信訪局

2019年8月16日

非法上訪、纏訪鬧訪

損人不利己

更會影響子女親屬

隨著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公務員;2.法官;3.人民法院書記員;4.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人民監督員;7.警察;8.律師;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公證員;11.司法鑑定人員;12.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行政執法人員;15.教師;16.幼兒園工作人員;17.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期貨從業人員;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企業破產管理人;24.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保險營銷員;27.拍賣師;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直銷工作人員;30.專利代理人;31.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導遊;3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註冊建造師;38.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鎖具修理經營者;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保安;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非法上訪更是一條通往監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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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羅莊區趙某某,因對法院判決不服,從2015年至2017年,先後採取拉橫幅、呼喊、辱罵等方式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羅莊區人民監察院、臨沂市人民政府、羅莊區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門非正常上訪50餘次,干擾了辦公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趙某某因長期纏訪、鬧訪,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蘭山區柳青街道村民曹某(男,58歲)在已簽訂息訴罷訪保證書的情況下,繼續到北京、濟南等非信訪接待場所和地區違法上訪、纏訪,企圖通過製造影響,向當地黨委政府施壓索要錢財,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曹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三:蘭山區方城鎮村民吳某(男,43歲)對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其反映村幹部問題調查、處理意見置之不理,以向黨委政府索要8萬元上訪費用為目的,多次到北京、濟南等地惡意上訪、纏訪,並唆使串聯他人慾到北京敏感地區進行非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吳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四:蘭山區白沙埠鎮村民柏某(男,45歲)為將屬於村集體的山林地佔為己有,無事生非,挑頭、蠱惑他人赴京進行非訪活動,且在被行政拘留後仍不悔改,繼續串聯、煽動他人到北京等地非訪、製造影響,向地方黨委政府索要錢物,企圖達到個人私慾的目的。2018年2月27日,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五:蒙陰街道辦事處某社區居民孫某某,從2011年開始反映村幹部工作存在的問題,2017年6月,當地政府迫於信訪工作壓力給其支付了一定費用,孫某某簽訂了息訴罷訪保證書。孫某某在索要錢財後,不遵守保證,繼續到北京上訪,並煽動、串聯他人共同上訪,給政府帶來很大壓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18年3月1日,孫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蒙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六:蒙陰縣舊寨鄉某村鞠某某,因反映村幹部工作存在的問題,自2004年開始上訪,2015年10月因到北京非法上訪被治安警告。2018年2月23日,鞠某某繼續到北京非法上訪,期間先後多次到人社部、國家信訪局等部門進行鬧訪、纏訪,共計逗留10余天,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18年3月7日,鞠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蒙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七:薛某某,因多次越級信訪、非訪,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2月28日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八:經濟技術開發區芝麻墩街道辦事處馬某某、劉某某等8人,為強攬工程,自2017年11月份以來多次無理越級信訪,涉嫌強迫交易罪,於2018年3月2日均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九:2016年,淶源縣南屯鎮胡家莊村周某某,違反信訪有關法律法規,不聽勸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問題,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美駐華大使館等重點、敏感地區非正常上訪,其中兩次帶著年邁多病的母親到北京上訪,一度將母親滯留在北京天安門和淶源縣人民法院,企圖給國家機關施壓以實現其個人目的,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

案例十:2015年1月至3月期間,江蘇豐縣徐某以兒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為由先後3次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天安門等地,採取拉橫幅、喊口號、貼大字報等方式非法上訪,吸引群眾圍觀,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十一:2008年至2015年,山東省菏澤市鉅野縣劉某某以不服判決為由進京上訪,曾在國家信訪局門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鬧,先後10餘次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美國駐中國大使館西側路邊、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聯合國開發署、北京市中南海周邊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以手舉狀紙等方式非法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2015年8月,劉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二:貴州省銅仁市鬆桃自治縣長坪鄉賀某某與其家人因不服省、市、縣有關鑑定部門對母親白某某作出無計劃生育併發症的鑑定結論,拒不按照法定信訪程序反映訴求,2009年至2015年期間,賀某某30多次進京到中南海、天安門等地非正常上訪,並要挾當地政府給予經濟賠償148萬餘元。法院於2016年1月法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案例十三: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田某某,以要求分配安置房等理由進行上訪,對當地政府信訪等部門的多次調查答覆不服,於2013年以來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地區及駐外使領館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先後被北京市公安機關及東港分局行政拘留8次,後田某某再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2016年6月7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四:山東省蓬萊市劉某,自2009年開始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非正常上訪區域上訪。2014年10月3日,劉某為引起更高領導重視其養老保險等上訪事項,在天安門廣場國旗杆附近拋灑100餘份上訪傳單,引起多人圍觀撿拾,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案例十五: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劉某某多次到政府機關和北京等重點地區、敏感部位、公共場所滋事鬧事。2016年1月20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信訪訴求必須依法、理性表達絕不要心存僥倖肆意觸犯法律底線合理合法的訴求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無理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佔不到半點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訪、纏訪、鬧訪以及擾亂滋事等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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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上訪或涉“十宗罪”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記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纏訪、鬧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對於那些有理訴求的方面,希望能通過正確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不當上訪,或涉“十宗罪”。

1.尋釁滋事罪案例:內蒙古75歲的村民郭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郭某刑事拘留,隨後檢察機關批准將其逮捕。說法: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為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提醒:對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非正常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案例:廣西蘇某等因其親屬被打傷,在未經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公安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蘇某等人拘役緩刑。說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集會是指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提醒:很多上訪群眾內心可能並沒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這個概念,也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於集會、遊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並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3.妨害公務罪案例:湖南柳某因單位拖欠其工資,多次到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說法: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提醒:上訪過程中很容易發生上訪人員和接訪人員的身體衝突,這很容易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訪人員必須剋制。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例:河南李某因其親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要求,到北京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說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提醒:儘量不要聚眾組織群體性上訪,且在上訪時要儘量避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現實中經常出現在政府機關門前、醫院等場所聚眾鬧訪的情況,一旦影響正常的工作、醫療秩序,達到一定程度就會構成犯罪。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5.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案例:廣西王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排水溝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索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王某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說法: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提醒:此罪相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更為惡劣、後果更加嚴重,並限定為國家機關。主要形式有聚眾強行衝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佔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譭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佔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6.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案例:陝西何某為了向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麵包車即將到期後的經營權問題,組織全體50多輛麵包車司機將車停在客運站內罷運,致使客運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說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提醒: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不同的是該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及交通秩序;前罪破壞的是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醫療秩序等。上訪要儘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更易獲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7.敲詐勒索罪案例:遼寧井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索要百萬金額,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說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語言或強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提醒:近年來出現很多無理鬧訪者,以進京違法上訪為要挾,給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並要求給付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等無理要求,並以此為業,其實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8.誣告陷害罪案例:江西吳某因不滿檢察院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檢察長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說法: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提醒:憲法賦予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上訪中切不可由於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於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9.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河北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說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衝撞、傳播疾病等。提醒:此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後果,只要司法人員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訪切勿採取極端手段,可能你無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隻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10. 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例:四川甄某以宅基地被非法佔用為由,多次到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說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提醒:個別上訪人員為了洩憤或表達不滿可能就會有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或是下意識而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幾個錢,其實不然,對於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並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此罪,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學法者智,用法者興,守法者安。

上訪不能任性,維權必須合法。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對於無理取鬧,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觸犯國家法律的,必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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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費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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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重嚴懲

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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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縣 人 民 法 院

費 縣 人 民 檢 察 院

費 縣 公 安 局

費 縣 司 法 局

費 縣 信 訪 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全縣“信訪秩序規範提升年”活動向縱深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採用書信、電話、傳真、等形式;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事項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拒不推選代表的,國家機關可以不予接談。

三、非正常信訪行為認定

1.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的;

2.越級走訪的;

3.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的;

4.其他違反信訪法律、法規程序的行為。

四、信訪人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故意纏訪鬧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政法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在法定程序辦理過程中,或對有權處理機關出具的答覆意見不滿意,不按照指明的救助渠道依法維權,違反《信訪條例》規定多次越級走訪不聽勸告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解決或者已經依法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的;

(三)信訪人明知反映的信訪事項不合理、無政策落實,或者主觀訴求顯失公平無法解決,仍以訪施壓逐利違法的;

(四)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

(五)蠱惑、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集資串聯、組織煽動集體訪、規模性群體訪的;

(六)政法機關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定程序辦理中,信訪人採取纏訪鬧訪非訪等方式,給政法機關施壓不聽勸告的;

(七)信訪人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駐京境外媒體所在地,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省、市、縣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或者拋撒信訪材料的;

(八)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滯留、滋事,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穿孝衣戴孝帽,或者停放屍體的;

(九)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親屬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的;

(十)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省會城市、活動舉辦地以訪要挾,擇機鬧會的;

(十一)通過信函、網絡等方式向境內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責任追究的;

(十二)在國家機關等公共場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等行為,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它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製造不良影響的;

(十三)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或者不聽勸阻硬闖國家機關,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十四)以其他方式違法信訪,情節嚴重的。

五、對於在信訪活動中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的,信訪人經敲打訓誡能夠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具結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罷訴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依法從重嚴懲。

六、希望廣大群眾依法逐級信訪,理性文明維權。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不傳播,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違法信訪,不僅個人主張的權益得不到妥善解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參軍、報考和就業。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費縣人民法院

費縣人民檢察院

費縣公安局

費縣司法局

費縣信訪局

2019年8月16日

非法上訪、纏訪鬧訪

損人不利己

更會影響子女親屬

隨著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公務員;2.法官;3.人民法院書記員;4.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人民監督員;7.警察;8.律師;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公證員;11.司法鑑定人員;12.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行政執法人員;15.教師;16.幼兒園工作人員;17.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期貨從業人員;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企業破產管理人;24.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保險營銷員;27.拍賣師;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直銷工作人員;30.專利代理人;31.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導遊;3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註冊建造師;38.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鎖具修理經營者;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保安;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非法上訪更是一條通往監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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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羅莊區趙某某,因對法院判決不服,從2015年至2017年,先後採取拉橫幅、呼喊、辱罵等方式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羅莊區人民監察院、臨沂市人民政府、羅莊區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門非正常上訪50餘次,干擾了辦公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趙某某因長期纏訪、鬧訪,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蘭山區柳青街道村民曹某(男,58歲)在已簽訂息訴罷訪保證書的情況下,繼續到北京、濟南等非信訪接待場所和地區違法上訪、纏訪,企圖通過製造影響,向當地黨委政府施壓索要錢財,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曹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三:蘭山區方城鎮村民吳某(男,43歲)對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其反映村幹部問題調查、處理意見置之不理,以向黨委政府索要8萬元上訪費用為目的,多次到北京、濟南等地惡意上訪、纏訪,並唆使串聯他人慾到北京敏感地區進行非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吳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四:蘭山區白沙埠鎮村民柏某(男,45歲)為將屬於村集體的山林地佔為己有,無事生非,挑頭、蠱惑他人赴京進行非訪活動,且在被行政拘留後仍不悔改,繼續串聯、煽動他人到北京等地非訪、製造影響,向地方黨委政府索要錢物,企圖達到個人私慾的目的。2018年2月27日,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蘭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五:蒙陰街道辦事處某社區居民孫某某,從2011年開始反映村幹部工作存在的問題,2017年6月,當地政府迫於信訪工作壓力給其支付了一定費用,孫某某簽訂了息訴罷訪保證書。孫某某在索要錢財後,不遵守保證,繼續到北京上訪,並煽動、串聯他人共同上訪,給政府帶來很大壓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18年3月1日,孫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蒙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六:蒙陰縣舊寨鄉某村鞠某某,因反映村幹部工作存在的問題,自2004年開始上訪,2015年10月因到北京非法上訪被治安警告。2018年2月23日,鞠某某繼續到北京非法上訪,期間先後多次到人社部、國家信訪局等部門進行鬧訪、纏訪,共計逗留10余天,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2018年3月7日,鞠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蒙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七:薛某某,因多次越級信訪、非訪,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2月28日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八:經濟技術開發區芝麻墩街道辦事處馬某某、劉某某等8人,為強攬工程,自2017年11月份以來多次無理越級信訪,涉嫌強迫交易罪,於2018年3月2日均被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九:2016年,淶源縣南屯鎮胡家莊村周某某,違反信訪有關法律法規,不聽勸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問題,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美駐華大使館等重點、敏感地區非正常上訪,其中兩次帶著年邁多病的母親到北京上訪,一度將母親滯留在北京天安門和淶源縣人民法院,企圖給國家機關施壓以實現其個人目的,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

案例十:2015年1月至3月期間,江蘇豐縣徐某以兒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為由先後3次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天安門等地,採取拉橫幅、喊口號、貼大字報等方式非法上訪,吸引群眾圍觀,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十一:2008年至2015年,山東省菏澤市鉅野縣劉某某以不服判決為由進京上訪,曾在國家信訪局門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鬧,先後10餘次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美國駐中國大使館西側路邊、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聯合國開發署、北京市中南海周邊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以手舉狀紙等方式非法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2015年8月,劉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二:貴州省銅仁市鬆桃自治縣長坪鄉賀某某與其家人因不服省、市、縣有關鑑定部門對母親白某某作出無計劃生育併發症的鑑定結論,拒不按照法定信訪程序反映訴求,2009年至2015年期間,賀某某30多次進京到中南海、天安門等地非正常上訪,並要挾當地政府給予經濟賠償148萬餘元。法院於2016年1月法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案例十三: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田某某,以要求分配安置房等理由進行上訪,對當地政府信訪等部門的多次調查答覆不服,於2013年以來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地區及駐外使領館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先後被北京市公安機關及東港分局行政拘留8次,後田某某再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2016年6月7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四:山東省蓬萊市劉某,自2009年開始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非正常上訪區域上訪。2014年10月3日,劉某為引起更高領導重視其養老保險等上訪事項,在天安門廣場國旗杆附近拋灑100餘份上訪傳單,引起多人圍觀撿拾,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案例十五: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劉某某多次到政府機關和北京等重點地區、敏感部位、公共場所滋事鬧事。2016年1月20日,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信訪訴求必須依法、理性表達絕不要心存僥倖肆意觸犯法律底線合理合法的訴求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無理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佔不到半點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訪、纏訪、鬧訪以及擾亂滋事等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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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上訪或涉“十宗罪”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記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纏訪、鬧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對於那些有理訴求的方面,希望能通過正確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不當上訪,或涉“十宗罪”。

1.尋釁滋事罪案例:內蒙古75歲的村民郭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郭某刑事拘留,隨後檢察機關批准將其逮捕。說法: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為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提醒:對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非正常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案例:廣西蘇某等因其親屬被打傷,在未經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公安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蘇某等人拘役緩刑。說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集會是指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提醒:很多上訪群眾內心可能並沒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這個概念,也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於集會、遊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並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3.妨害公務罪案例:湖南柳某因單位拖欠其工資,多次到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說法: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提醒:上訪過程中很容易發生上訪人員和接訪人員的身體衝突,這很容易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訪人員必須剋制。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例:河南李某因其親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要求,到北京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說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提醒:儘量不要聚眾組織群體性上訪,且在上訪時要儘量避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現實中經常出現在政府機關門前、醫院等場所聚眾鬧訪的情況,一旦影響正常的工作、醫療秩序,達到一定程度就會構成犯罪。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5.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案例:廣西王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排水溝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索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王某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說法: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提醒:此罪相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更為惡劣、後果更加嚴重,並限定為國家機關。主要形式有聚眾強行衝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佔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譭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佔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6.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案例:陝西何某為了向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麵包車即將到期後的經營權問題,組織全體50多輛麵包車司機將車停在客運站內罷運,致使客運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說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提醒: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不同的是該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及交通秩序;前罪破壞的是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醫療秩序等。上訪要儘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更易獲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7.敲詐勒索罪案例:遼寧井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索要百萬金額,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說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語言或強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提醒:近年來出現很多無理鬧訪者,以進京違法上訪為要挾,給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並要求給付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等無理要求,並以此為業,其實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8.誣告陷害罪案例:江西吳某因不滿檢察院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檢察長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說法: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提醒:憲法賦予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上訪中切不可由於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於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9.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河北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說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衝撞、傳播疾病等。提醒:此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後果,只要司法人員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訪切勿採取極端手段,可能你無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隻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10. 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例:四川甄某以宅基地被非法佔用為由,多次到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說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提醒:個別上訪人員為了洩憤或表達不滿可能就會有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或是下意識而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幾個錢,其實不然,對於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並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此罪,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學法者智,用法者興,守法者安。

上訪不能任性,維權必須合法。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對於無理取鬧,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觸犯國家法律的,必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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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費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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