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配偶因另一方“出軌”要求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婚姻 婚外情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捷普法 2018-12-16

來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時,配偶因另一方“出軌”要求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相關案例

1.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吳某訴趙某離婚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長期同居,不承擔家庭責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具有法定事由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但是,無過錯方向婚外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

2.夫妻一方存在嚴重通姦行為對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的,可以參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金——陳春林訴安榮英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為且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其不正當行為被另一方當場拿獲的,嚴重傷害了其夫妻感情,違背了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義務,對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雖然通姦行為不符合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賠償要件,但應對法律規定做放寬性理解,通姦可以參照“同居的情形”處理,要求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審理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3.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為但未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黃利訴黃華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存在過錯,法院可判決過錯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請求過錯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因過錯方只實施了通姦行為而未與他人同居,法院不予支持。【來源:《法信精選》】

離婚時,配偶因另一方“出軌”要求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專家觀點

1.一方的行為不構成重婚及與他人婚外同居,但與他人通姦並生育子女的證據是充分的,能否據此判決通姦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傾向性觀點認為,既然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配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僅憑通姦並生育子女的事實是不能支持其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因為,法律的側重點在於制裁重婚及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即制裁的是挑戰一夫一妻制的行為。而界定與他人婚外同居行為的客觀標準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裡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證據,還要求時間上的持續、穩定。就通姦行為而言,通姦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為生育了子女就把通姦行為硬性認定為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這裡有尺度和界限的問題。【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2.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關係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在2001年4月28日修訂後的《婚姻法》出臺之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時,一般都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但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過錯”的認定進行了具體規定,即何為“過錯”是法定的,也就是《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要不具備以上四種過錯情形,就可以認定為無過錯方。

《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了離婚時人民法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原則,即“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有種觀點認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由於舉證困難,實際上形同虛設。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夫妻一方與他人的婚外性關係,尚不足以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如果可以舉證證明一方的通姦行為,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另一方予以照顧,起碼是比較公平的。

但我們認為,過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中“無過錯方”的含義是不明確的,法官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修訂後的《婚姻法》實施後,“過錯”是法定的,沒有法官自由裁量的餘地,而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也是明確的,即“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現行《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顯然,這裡的無過錯方是指對造成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沒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既然《婚姻法》對夫妻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原則均作了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不應與《婚姻法》的規定相牴觸,故在適用新的《婚姻法》後,處理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不能再沿用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是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性質屬於債權;共同財產分割是夫妻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的分割,性質屬於物權的變更,分割時一般按照均等的原則,同時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過錯方對財產的所有權不能因為其存在過錯而喪失。離婚損害賠償,應該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後再賠償,賠償的部分作為債權,判令在一定期限內支付。【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3.建立侵害配偶權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及責任構成

建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既是婚姻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又是婚姻關係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還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社會上“包二奶”的現象較為嚴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多數起因於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與人有婚外情,或通姦、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而導致的離婚。許多無過錯的離婚當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權違法行為,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濟。

《婚姻法》規定了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運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並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對受害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關係及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確認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是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

二是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

三是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四是主觀過錯,即侵害配偶權的故意。

具備以上4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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