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爭奪,有這五種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優先獲得!

婚姻 法律 計劃生育 傳染病 胡開盛律師 2019-04-21

法律知識要點: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已育有子女的,在離婚時必然會涉及到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對於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是從司法實務來看,通過協商一致確定子女撫養的問題並不盡人意,在雙方婚姻關係終結時,大多父母雙方在子女的撫養問題各不相讓,並且大多都是要求由其撫養。

離婚撫養權爭奪,有這五種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優先獲得!

在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院綜合考慮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當父母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有哪些情形是可以獲得子女撫養權的優勢條件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四條的規定,當父母雙方離婚時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有下列這五種情形的之一,父母一方將優先獲得撫養權: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父母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實行計劃生育的要求,一方實施了絕育手術或者一方因疾病原因沒有生育能力,這種情況下即使將來該父母一方再婚的,也意味著不太可能再生育子女,因此可以優先獲得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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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實務中一般是指是父母雙方因感情不和,在離婚前已經是長時間的分居,或者一方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這種情況下子女跟隨一方長期生活,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居住、學習環境,如果突然改變這種穩定的生活環境,將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明顯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在分居期間,子女跟隨其生活的一方將優先獲得撫養權。

三、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母雙方結婚前,其中一方同他人已經生育有子女的,但另一方無其他子女,這種情況下父母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無其他子女一方可以優先獲得子女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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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傳染性疾病可以從醫學上確定,並且存在久治不愈的情形,這需要具體的事實認定;其它嚴重疾病一般是指病情嚴重到足以影響對子女的生活、學習上的照顧;其它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亦需要具體的認定,例如,父母一方有吸毒的惡習、有家庭暴力行為等。如有這些情形的,另一方將優先獲得撫養權。

五、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照顧的,可以優先考慮父母一方獲得撫養權的條件。

這裡“單獨”的意思是指子女一直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顧,並未與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這種情形在實務中比較常見,大多父母雙方需要工作,沒有時間照顧子女,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為照顧。“要求且有能力”是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願意繼續代為照顧,並且身體條件、經濟狀況等允許。這種情形也是主要考慮子女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環境。

當然,上述的這五種情形只適用父母雙方無法協商一致,但子女又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情形。同樣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則原則上女方撫養,十週歲以上的則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為了更好的說明該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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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原告邵某紅起訴稱,與樑某柱於2004年10月23日經人介紹相識,並於2005年6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兒子樑某丙。因為婚前沒有深刻了解樑某柱的生活習慣和嗜好,樑某柱在婚後的生活中露出好賭、爛賭的習性,導致感情漸漸不好。

從2010年4月起,樑某柱離家出走後,樑某柱離家後兩年多未給過邵某紅生活費,也未關心過邵某紅和兒子。從2010年開始,邵某紅們就沒有生活在一起,已經沒有夫妻感情可言,所以邵某紅對雙方的婚姻已經沒有繼續生活下去的信心。

據此,邵某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邵某紅與樑某柱離婚;婚生兒子樑某丙由邵某紅撫養,由樑某柱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2200元至兒子年滿18週歲止。

樑某柱答辯稱,由於雙方性格差異太大,婚後長期無法磨合,經常因瑣事吵鬧,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因此同意離婚。但兒子樑某丙一直由樑某柱父母幫忙撫養,因此兒子的撫養權應當歸樑某柱,邵某紅應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兒子十八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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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觀點:法院認為,邵某紅、樑某柱雖自由戀愛結婚,並已共同生活多年,但是,夫妻對彼此之間存在的矛盾沒有妥善解決,導致夫妻感情日漸淡化,並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現邵某紅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效,樑某柱亦同意離婚,應准予離婚。

邵某紅、樑某柱雙方均要求兒子與其共同生活,由於原、樑某柱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考慮樑某柱自2010年4月離家外出後,兒子一直隨邵某紅生活,而且,邵某紅亦於2013年1月攜帶兒子回孃家生活至今,改變生活環境對兒子的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因此,兒子由邵某紅攜帶撫養為宜。

樑某柱提出的兒子一直由其父母幫助照顧,彼此已共同生活多年並已建立起深厚感情,現在父母亦願意繼續幫助照顧孫子,應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的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的規定,其所指的優先條件必須滿足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該案中,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由於孫子樑某丙並非單獨隨祖父母生活,而是隨母親、祖父母共同一起生活,因此不屬於可以優先考慮的情形,法院對樑某柱的上述主張不予採納。

離婚撫養權爭奪,有這五種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優先獲得!

離婚後樑某柱應承擔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樑某柱有固定收入,撫養費可以按照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因此,邵某紅要求樑某柱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2000元至兒子獨立生活時止的訴訟請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後判決,准予邵某紅與樑某柱樑某乙離婚;兒子樑某丙由邵某紅直接撫養,樑某柱每月5日前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兒子樑某丙獨立生活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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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的規定,如果子女一方單獨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且有能力並願意繼續代為照看的,可以作為父母一方獲得撫養權的優先條件。本案中,樑某柱的父母確實一直代為照顧兒子樑某丙,且願意繼續代為照顧,但兒子樑某丙並不是由樑某柱的父母單獨照顧,而是跟隨女方一起共同生活,並協助代為照顧。因此,樑某柱以此主張優先條件未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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