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困難一方,享有經濟幫助權,不能忽視

法律知識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雖有經濟收入但經濟收入低、或者無住所還需撫養未成年人子女等,鑑於此有困難的一方可要求有經濟條件的一方提供幫助。例如,要求一次性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要求另一方提供房子的居住權或所有權等,實踐中對於有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往往有經濟能力的一方不太願意主動進行幫助,因此對於有困難一方需要積極提出經濟幫助的訴訟請求,人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經濟幫助條件的,可以進行判決支持該項訴求。

離婚時有困難一方,享有經濟幫助權,不能忽視

實務判例參考:離婚時一方患有抑鬱症需繼續治療且無收入來源,所以其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進行經濟幫助獲得支持。

案情簡介

周某甲向法院起訴稱:婚後林某香一直沒有工作,既不願意上班,在家裡也沒有做家務及照顧兒子。另外林某香喜好玩樂,經常夜不歸家,雙方經常發生爭吵。2015年×月底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後,周某甲主動回到父母住處居住。周某甲曾於2015年×月起訴要求離婚,貴院於2015年×月××日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沒有就感情問題進行過任何交流及聯繫,已無和好的基礎及可能。

因此,現起訴請求判令周某甲與林某香離婚,兒子周某乙由周某甲撫養,林某香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林某香答辯稱,同意與周某甲離婚及周某乙由周某甲撫養。因為林某香現在無法工作,所以只能由林某香父母每月墊支150元的撫養費。另外,要求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周某甲的住房公積金,要求周某甲給予林某香經濟幫助。

離婚時有困難一方,享有經濟幫助權,不能忽視

查明事實

周某甲、林某香於登記結婚後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後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因工作問題及家庭瑣事經常引起爭執。周某甲在2015年×月自行搬出,雙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間周某乙一直由周某甲父母照顧。另查,周某甲現在廣州某有限公司工作。周某甲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表反映其月工資為11317元,婚後至2016年×月存有公積金190688.63元。林某香於2015年×月被診斷患抑鬱症後未再參加工作。2016年×月××日,廣州市某醫院出具《疾病診療證明書》和《疾病休假建議書》,證明林某香在2015年×月至2016年×月間在該院門診診療,患抑鬱症需繼續治療;建議全休一個月。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離婚及兒子的撫養問題意見一致,法院依此照準。林某香可享有每週一天的探視權利。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問題,由於周某甲的月工資收入有11000多元,且林某香目前患××病暫無法工作,因此周某甲應當承擔更多的撫養義務。

根據本地區的物質生活水平及結合雙方的收入及生活現狀,法院酌定林某香每月負擔撫養費300元,林某香能夠重新參加工作和取得收入後應適當增加撫養費的負擔。周某甲婚後取得的住房公積金190688.63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平均分配。

林某香現患病無法工作且需要繼續治療,故林某香要求周某甲在離婚後對其予以經濟幫助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准予周某甲與林某香黎某離婚;周某甲與林某香黎某的婚生兒子周某乙由周某甲照顧;林某香應自2016年7月起,每月負擔撫養費300元至周某乙年滿十八週歲時止;周某甲應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林某香黎某支付一次性的經濟補助10000元;周某甲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款項由林某香黎某分配95344.3元,其餘款項歸周某甲所有。

律師點評

經濟幫助權是離婚時有困難一方的專有權利,雙方離婚時可能一方存在重大疾病,離婚後仍需要鉅額醫療費,但雙方已無相互扶養的法律義務,或者離婚後一方無住房等都屬於有困難一方的標準,因此可以依法要求對方給予一定的金錢或住房的居住權甚至是所有權的幫助。本案中周某甲起訴離婚期時,林某香患有抑鬱症且尚未治癒,這期間林某香亦無法工作取得收入,而周某甲每月工資月11000多元,且公積金等其它福利待遇也比較好。

離婚時有困難一方,享有經濟幫助權,不能忽視

所以林某香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有困難的一方,而周某甲符合有經濟條件的一方。所以,訴訟中林某香主張周某甲給予其經濟幫助,法院酌情判令周某甲向林某香支付10000元的經濟幫助。

需要注意的是,有困難的一方要求經濟幫助的,在訴訟時必須向法院提出此項請求,如果沒有提出的,法院不會主動處理,這一點與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一樣,周某甲起訴時如果沒有提出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的,法院一般會主動處理,除非雙方均同意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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