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孩子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離婚時對爭取撫養權有利嗎?

不完美媽媽 法律 胡開盛律師 2019-04-28

法律知識要點:從大多數離婚案件來看,在離婚之前夫妻雙方會有一段較長時間的分居期間,因為離婚對於哪一方來說肯定都是大事,這需要長期的思想掙扎的過程。夫妻分居後,如果育有子女的,子女一般情況下會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這種在分居期間跟隨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情形,對以後夫妻雙方離婚時爭取子女撫養權有利嗎?這種情況在實務中很常見,下面小編說說相關的問題。


分居期間,孩子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離婚時對爭取撫養權有利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突然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法院在處理撫養權爭議時,可以優先考慮繼續由原來分居期間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這是因為,父母離婚出現撫養權爭議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性規定。如果分居期間,子女經常性的跟隨一方生活,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生活或學習環境,從常理上來說,突然的改變原有的生活環境,可能對子女成長不利。 所以,當父母在離婚時不能就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優先考慮子女由原來一起共同生活的一方直接撫養。

實務案例分享:原告劉某紅與被告馬某甲分居已長達四年之久,分居期間兩個子女均跟隨馬某甲一起生活,劉某紅離婚時請求雙方各撫養一個子女,在馬某甲未到庭答辯的情況下,法院認為不改變兩個子女的生活環境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據此判決兩個子女繼續由馬某甲直接撫養。


分居期間,孩子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離婚時對爭取撫養權有利嗎?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紅訴稱:劉某紅與馬某甲於2002年3月19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後於2005年8月22日生有女兒馬某乙,2009年1月5日生有兒子馬某丙。劉某紅、馬某甲雙方雖系自由戀愛結婚,但婚前雙方聚少離多,缺乏深入的溝通和了解,婚前感情基礎比較淡薄,婚後雙方發現性格不合,雖經多次溝通、調解,仍不能培養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無奈雙方自2011年開始分居至今已超過四年之久,期間劉某紅也起訴一次要求離婚未果。另外,兩個孩子在雙方分居後一直跟隨馬某甲一起生活。

鑑於目前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 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劉某紅與馬某甲離婚;婚生子馬某丙的撫養權歸馬某甲、婚生女馬某乙的撫養權歸劉某紅;判決劉某紅每週至少一次對兒子馬某丙行使探望權,每次和兒子獨處時間不少於8小時,每年寒假、暑假中有一個假期劉某紅可以將兒子接回家中探望。

被告馬某甲未作答辯,開庭時缺席。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法院第一次判決雙方不予准許離婚之後,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並未得到改善,劉某紅再次起訴離婚,表明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劉某紅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予以准許。

關於兩個孩子的撫養問題,劉某紅稱在雙方分居以來,兩個孩子一直由馬某甲負責照顧生活,故從不改變兩個孩子的生活環境角度出發,法院認為兩個孩子繼續由馬某甲撫養較為適宜,劉某紅主張女兒歸其撫養,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撫養費的問題,因馬某甲未到庭表達意見,而撫養費又涉及到孩子將來的生活和學習問題,因此,法院對該問題暫不處理,雙方可待離婚後就孩子撫養費問題另循法律途徑解決。關於探望權的問題,劉某紅表示每週至少探望一次,寒暑假輪流陪孩子度過,法院認為劉某紅該主張合情合理,法院確定劉某紅在不影響孩子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每週六或週日可探望孩子一天,寒暑假時雙方輪流陪孩子度過。


分居期間,孩子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離婚時對爭取撫養權有利嗎?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准許劉某紅與馬某甲離婚;婚生女兒馬某乙和婚生兒子馬某丙由馬某甲直接撫養;劉某紅劉某甲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週六或週日可探望女兒馬某乙和兒子馬某丙探望方式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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