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 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為人父母的都應該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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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誰?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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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這裡主要考慮子女年齡,以2歲和10歲為分界:

兩週歲以下

1、考慮到母親照顧孩子更為細緻,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有母親一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跟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宜撫養子女共同生活;

(2)母親一方具備撫養的條件 拒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同意並要求撫養子女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經孩子父母雙方達成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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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歲以上

1、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都爭奪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以下情況酌情判決: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十週歲以上

1、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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