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年,貌美女友索要50萬天價“青春損失費”!

婚姻 法律 馬國明 社會 法行天下 2017-03-27

肖豔19歲時天真爛漫、貌美出眾,可就在這樣的青春年華結識了30歲的有婦之夫馬明,兩人認識後不久就開始同居,期間馬明一直保證會與妻子離婚並與肖豔結婚。但是兩年後馬明還是沒有兌現承諾,耐不住肖豔再三催逼,馬明無奈之下和肖豔簽下一份書面協議,協議約定:如果不能在一年內和肖豔結婚,就賠償肖豔50萬元“青春損失費”。

同居三年,貌美女友索要50萬天價“青春損失費”!但是這一紙協議馬明最後還是沒有兌現,既沒有離婚,也拒絕支付50萬元。肖豔眼看著和馬明根本不會再有結果,卻也不甘心最後什麼也落不著,於是她拿著協議將馬明告上法庭索要“青春損失費”。

肖豔索要50萬元“青春損失費”的訴求,法院會支持她嗎?

同居三年,貌美女友索要50萬天價“青春損失費”!法律解析:1、“青春損失費”只是通俗叫法,我國法律並沒有“青春損失費”的相關規定,“青春損失費”也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肖豔與已婚者馬明同居,違反公序良俗,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同居三年,貌美女友索要50萬天價“青春損失費”!2、如果馬明同意用個人財產支付給肖豔“青春損失費”,法律並不禁止;但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那就涉及侵犯夫妻共同財產,馬明的妻子有權起訴要求肖豔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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