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小他16歲的小三同居,轉賬75萬!妻子一個操作全要回來

法律 不完美媽媽 杭州交通91.8 2019-07-12

韓女士與王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於1996年9月登記結婚至今。2009年王某與小其十六歲的郭某相識並開始婚外同居,於2013年8月生育非婚生女孩。

網絡圖

王某自2010年開始陸續通過轉賬、存現等方式給付郭某共計753800元

韓女士在發現王某的出軌行為後,認為王某的行為不僅傷害了夫妻感情,而且王某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有的鉅額財產給付與其有不正當關係的郭某,侵害了韓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益,故一紙訴狀將郭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王某給付郭某款項的行為無效,並判決郭某返還。

庭審中,郭某抗辯王某向其轉賬匯款的款項系王某償還其借款和用於支付孩子日常開支的費用,不存在贈與法律關係,且自己也累計向王某轉款575000元。

另外,郭某還認為韓女士主張的贈與標的並非其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某銀行賬戶上存有的現金並非夫妻既得財產,也可能是應付貨款,也可能是借入,韓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哪一筆資金是既得的、特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與韓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多次轉入郭某賬戶,該種行為性質應認定為贈與。雖然從郭某提供的證據看,郭某也多次向王某賬戶轉款,但基於王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郭某非法同居的事實,郭某向王某賬戶轉款的行為性質並不影響王某多次向郭某轉款的性質,故王某與郭某之間系贈與法律關係。

王某未經妻子韓女士同意贈與郭某錢款,侵犯了韓女士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

郭某向王某轉款575000元,王某主張均系其存放在郭某處的現金,韓女士主張一部分款項系王某放到郭某處的現金,另一部分款項系郭某償還透支卡而存入王某卡內,但二人均無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應予扣除。故認定王某實際贈與郭某178800元,在王某對郭某的贈與行為無效的情況下,韓女士有權要求郭某返還,因此判決郭某返還韓女士178800元。

評析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財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本案中,郭某雖抗辯王某給付其的款項是應付貨款或借入款項,不是與韓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款項的性質,故在夫妻雙方對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王某給付郭某的款項屬於其與韓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王某多次向郭某賬戶轉款的行為,系基於二人之間的婚外情關係而為的贈與行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事前既未徵得韓女士的同意,事後亦未經過其追認。

該贈與行為既侵犯了韓女士的財產權益,又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為無效,故韓女士有權要求郭某返還王某向其贈與的錢財。

至於郭某主張的王某還存在向其借款以及非婚生女的撫養費問題,因系王某的個人債務或法定義務,與本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不宜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本文為杭州交通91.8綜合發佈

來源:日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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