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公開同性伴侶性向相要挾,索要240萬“封口費”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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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一對同性戀人相處一段時間後,一方認為對方對自己有所冷落,有喜新厭舊之嫌,產生了不滿情緒,遂以公開其同性性取向相威脅,索要240萬“封口費”。

8月1日,澎湃新聞從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人冒某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今年31歲的冒某在幾年前的一次聚會上認識了被害人餘某,餘某長相清秀,兩人聊天情投意合,很快確立了同性伴侶關係。

2018年8月左右,冒某發現餘某回信息不及時,有時打電話也不接,認為餘某冷落了自己,就用自己的微信小號和他聊天,獲得了他的一些隱私信息。

冒某認為餘某對自己的小號很好,有點喜新厭舊,便心生妒火。

冒某知道開公司的餘某很有錢,便心生敲詐之意,遂以公開其同性性傾向相威脅,稱如果對方不給錢,他就到餘某的公司和家裡等處宣揚,以此破壞餘某在親朋好友面前的聲譽。

迫於無奈,餘某通過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方式,向冒某支付了1198元。嫌錢少的冒某對此並不滿足,繼續威脅餘某,索要240萬“封口費”。

見餘某未予理睬,冒某把其微信小號與餘某的聊天記錄、餘某的自拍照打印後,郵寄到餘某公司,後又把背後寫有威脅信的餘某自拍照放入信封后貼在餘某家門口,被餘某家人發現。

經雙方討價還價,餘某被迫同意向冒某分多次支付180萬元“封口費”。隨後,冒某又多次催促趕緊支付10萬元首款。餘某忍無可忍,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冒某遂被警方抓獲。

到案後,冒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冒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要挾的手段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冒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被告人冒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以被告人冒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追繳被告人冒某犯罪所得人民幣1198元,發還被害人。

冒某不服,他認為其雖然口頭上索要180萬元,但內心實際只想索要30至40萬元,一審認定其敲詐勒索數額有誤,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據南通中院二審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中,被告人冒某明確向被害人提出索要240萬元“封口費”,後經雙方討價還價,最終確定數額為180萬元。

上述事實得到被告人冒某在偵查階段多次穩定供述的證實,與被害人餘某陳述一致,並有兩人微信記錄等電子證據在卷佐證,故被告人冒某提出其只想敲詐被害人30至40萬元的上訴理由與查證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中國“同性婚姻維權第一案”代理律師、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石伏龍告訴澎湃新聞,利用同性戀隱私進行要挾、敲詐勒索的情況,在同性戀群體中已經發生多起,“這反映出在我們當下,這個群體仍處於特別弱勢的地位,法律保護力度較弱。”

他表示,同性交友需要特別謹慎,要注意對方人品,充分掌握對方個人信息,實現雙方信息對稱,一旦發現對方企圖利用隱私進行要挾或者敲詐勒索,則立即求助於警方或第三方,將對方的惡念扼殺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態惡化、公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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