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救兵丨作作作!啃老不夠,離婚來湊!婆婆終於出手了……

婚姻 法律 政法 社會 合肥司法行政 2017-04-28

子女18週歲成年,父母不具有撫養義務

但實際上,大多數家庭子女

上大學、買房成家,都是爹媽在掏錢

大司兄想問一問,成年後爹媽掏的錢

到底算義務無償呢?還是借債應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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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兒婚後啃老

張嬸的兒子小楊和女友莉莉自結婚後,一直沒有上班,天天吃喝玩樂啃積蓄過活。日子一長,自然入不敷出。為此,小楊時常去母親張嬸那兒拿錢,來補貼自己的日常生活消費。兩年下來,拿了也有四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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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業又離婚

誰知就在前不久,這小兩口啊感情出現矛盾,雙方竟在未告知父母的情況下,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張嬸得知後,那就一個氣啊!不正經找個工作就算了,現在把婚也離了,這叫什麼事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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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無奈“逼債”

張嬸一面氣兒子不思進取,一面又悔恨自己一直慣由兒子在自己這裡拿錢!思來想去突然“急中生智”!要是自己讓兒子兒媳把這兩年自己給的四五萬生活費“還”回來,兩人會不會被金錢壓力所迫,從而“改過自新”,好好工作過日子?行動派的張嬸立馬去找兒子補寫了張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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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急了的張嬸無奈想出來這個“還錢”的法子

到底是否可行?

大夥別急,且看大司兄“搬救兵”來給個說法!

這錢到底算“給”還是“借”?

首先,從事實上看,兒子小張時常從張嬸手裡拿錢,這種“拿”與“要”沒有兩樣,更接近法律上的贈與,而非借款。

小張補寫的欠條是否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及時提供證據。”民間借貸中,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借貸金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而張嬸與小張系母子關係,基於關係的特殊性,且張嬸主張權益發生於兒子與妻子離婚之後,僅憑一張後補的借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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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兄的話

現今家庭多為獨生子女,溺愛孩子的現象比比皆是!但我國有一句古語:“慣子如殺子”,這句話是永恆不變的真理。

儘管我們有這樣的古訓,但大多數父母根本就聽不到“慣子如殺子”的聲音,看不到“慣子如殺子”的現象,更感受不到這個“慣子如殺子”的體驗。因此就不知道溺愛對孩子的危害有多深。

當然了,小張變成如此模樣,不都是張嬸的過錯,但“養兒教兒”,作為母親也有一定責任。大司兄在此提醒各位家長們,一定引以為戒!

稿件來源: 中國法院網,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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