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院最新案例:這樣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 法律 律師幫幫 2019-04-26
2019法院最新案例:這樣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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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婚姻法》出來以後,夫妻共同財產不再以婚姻關係為界定,也就是說,並非結婚後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分婚前財產和婚內個人財產。能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到根本利益,不僅僅是說離婚的時候能不能分割,還牽扯到婚內夫妻一方能否有私自決定財物歸屬的權力。

2019法院最新案例:這樣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作為財產的重要部分,一直以來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糾紛最多的地方,大家往往習慣以房產證上的名字來定義誰是房產的所有人,認為房產證上如果只有一人名字就是個人財產,但事實往往並非如此。《婚姻法》的規定與固有認識的不同使得房產歸屬的糾紛很多,下面一則案例就是典型。

案例中,陳某的父母出資付了首付,購入一套房子落在陳某的名下,不久後陳某與女朋友向某相識,並在次年結婚。婚後雙方的收入一直是一起使用,用於生活瑣事、養育孩子以及還貸。貸款還清後向某也沒有要求進行房屋產權變更,誰知後來陳某與向某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時,陳某不答應將房屋作為可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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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主張,房屋是他的父母在他婚前付的首付並寫的是他的名字,婚後雖然錢是一起用的,但自己的錢用於還貸,妻子向某的工資用於開銷,房產證上一直都只有他一人的名字,房子是他獨有的,是個人財產。而妻子向某則認為雖然首府是男方父母給的,但婚後兩人是共同還貸,應該是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第7條的相關規定,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是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出資人子女一方主張將該不動產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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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是最常見也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因為有婚前父母出資部分,也有不動產權登記,因此很多人就認定這就是個人財產,但實際上根據《婚姻法》的條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還是看有沒有共同出資情況。最高法案例的判決,該不動產是應該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公平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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