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家暴離婚案

婚姻 法律 大眾汽車 法制 社會 四川法也律師事務所 2018-12-04

摘要

因丈夫有家暴行為,張女士忍無可忍想離婚,但丈夫以傷害張女士和她親人相威脅。張女士於是找到徐律師尋求幫助。律師建議立即報警並起訴到法院,通過多種途徑蒐集家暴的證據,法院最終認定男方的行為構成家暴,判決雙方離婚。

【基本案情】

2012年,張女士經人介紹與丈夫認識。在交往的過程中,張女士隱約感覺丈夫脾氣不太好,有一次因瑣事爭吵甚至把門都砸壞了。但考慮到對方對自己很好,時不時會製造一些小浪漫,讓張女士覺得這些小毛病都是可以慢慢解決的,因此半年之後決定結婚。誰知道結婚後,丈夫的脾氣問題不但沒有解決,反而越來越難以相處,時常對張女士拳腳相加。親戚、鄰居、警察都出面解決此事,但收效甚微,丈夫經常是打人之後跪地懺悔,以求得張女士原諒。但幾天之後一切又恢復原來的樣子,稍有不合丈夫意願的地方,就又是拳打腳踢。特別是15年5月丈夫丟掉工作以來,脾氣更加暴躁,最嚴重的時候,張女士都需要到醫院接受治療。

張女士覺得再生活下去,不僅身體遭受傷痛,精神上也要經受煎熬,於是提出離婚,但丈夫以傷害張女士和她親人相威脅。張女士很擔心丈夫做出什麼出格的事情來,聽朋友說最好的方法是請律師打官司,於是在16年1月找到張承鳳律師,需求幫助。

【法院裁判】

徐律師接到委託後,全面分析了案情,提出以下的維權方案:1、報警。張女士丈夫進行人身威脅,已經涉嫌違法甚至是犯罪。張女士可以立即報警,警察出面不僅可以震懾丈夫的家暴行為,還可以作為之後離婚的證據使用。2、搬離。和丈夫分開居住,能避免和對方發生直接接觸,可以有效避免家暴。3、起訴。“家暴”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張女士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張律師蒐集被家暴的照片、醫院就醫記錄、出警記錄、鄰居證言,還讓年幼的女兒出具了丈夫經常毆打張女士的證言。這一系列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張女士丈夫的行為構成家暴。同時,張女士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除此之外,張女士還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法院的命令保障本人及家人的安全。

最終,法院在16年5月判決:雙方離婚,丈夫不得在婚後以任何形式騷擾張女士,並支付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律師解答】

2001年,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引起了巨大轟動,它反映了長久被人們忽視的現象——家庭暴力,這個話題觸動了萬千家庭敏感而脆弱的神經。因為劇情寫實,演員演技過於逼真,該劇的男主角扮演者馮遠征,上街買菜都會被指指點點甚至是辱罵。可見其“家暴男”的形象已深入人心,也說明社會大眾對於家暴的態度幾乎是否定的。但實際上,在更早的上世紀九十年代,很少人關注這個話題,當時甚至都沒有“家庭暴力”這個詞。1992年全國婦聯做過一個調查,據說30%的家庭婦女遭受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多數人受到家庭暴力後,基於傳統觀念、感情糾葛等原因,選擇隱忍,以至於難以被外界所知。

社會大眾對於家暴的感知度遲鈍,法律更是如此。最早開始探索家暴立法的是湖南省,當時也是因為出現了一起極端的家暴案例。該案發生於1996年,妻子因不忍家暴提出離婚,丈夫得知後,將妻子從六樓摔下,當場死亡。此案爆發不久後,湖南省提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雖然最終擱置,但開啟了家暴立法的探索。2001年,新《婚姻法》頒佈,第一次在法律的層面禁止了家庭暴力,規定了受害一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提出離婚並要求賠償等內容。但因為規定的過於原則,不具備操作性。於是,最高法院在2001年12月25日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定義了什麼事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但仍然沒有解決家庭暴力的範圍、適用群體等問題。

2011年,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因家暴問題被告上法庭,加速了全國人大研究家暴立法的進程。同年10月,反家暴法立法項目論證正式啟動。而在這之前,各地法院也通過發出“人身保護令”等形式,加大對於受害一方的保護力度,取得的實際效果很好,全國人大在制定反家暴法時也予以了考慮。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通過。二十年之後,我國終於頒佈了以“家暴”為主要內容的法律。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更加科學地定義了什麼是“家暴”: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可以看到,和婚姻法相比,反家暴法將“語言暴力”也歸入到了家暴的範圍之內。同時擴大了保護受害人的範圍,之前規定家暴是在夫妻之前,在最新的法律中將範圍擴大到“家庭成員”之間,也就是不僅是夫妻之間適用,在父子、母女、公公和兒媳等親屬直接也都適用,不過並未納入“同性戀”群體,比較遺憾。反家暴法還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確保施暴一方不得再實施傷害行為,或者不得接近受害方。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後,會由相關機構(各地規定不太一樣)負責監督執行。

法律對於家暴的定義、種類、救濟途徑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如何進行維權就顯得很重要了。首先要證明存在家暴,這是進行維權的前提。可以通過這些方式證明有家暴:

1.發生家暴時,馬上報警,警察出警後會有記錄;

2.家暴造成身體傷害時,馬上就醫,保存病歷;

3.用手機、相機拍下被家暴的受傷結果,有可能的拍攝經過;

4.保留和對方溝通的短信記錄、微信記錄、電話錄音等;

6.鄰居、親戚等的證言;

7.孩子的證言。

掌握這些證據之後,可以決定通過親戚、警察等協調,還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或者說直接提出離婚。其實對於家暴問題來說,一部分是因為生活瑣事所致,還有一部分是施暴方受傳統觀念、成長環境、性格等因素影響。對傳統觀念而言,解決起來相對容易,比如可以通過加強溝通的方式,改變大男子主義傾向,但如果是性格原因,可能需要心理醫生的介入才能根治。如果嘗試各種方法,仍不能改變施暴方的暴力行為,離婚,或許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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