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個人負債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婚姻 法律 經濟 民法 石家莊普法 2019-07-08

1、個人負債務的認定標準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並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2、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怎麼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結合《婚姻法》、《物權法》等,可知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其與被執行人配偶協商,且須申請執行人認可;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後,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最後我們要強調的是個人負債有的時候也是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的,這需要結合個人負債的原因進行分析,例如,如果不是因為給配偶的父母看病可能就不會欠下這筆錢,作為配偶而言,離婚的時候總不能說錢是另一半借的,自己就拒絕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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