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稽山及三名高管吃警示函 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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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9月10日訊 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稽山”)及董事長金建順、總經理傅祖康、財務總監唐雅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浙江監管局現場檢查及會稽山2019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情況,會稽山存在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會稽山通過全資子公司浙江唐宋紹興酒有限公司向杭州永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仁實業”)提供借款共計0.95億元,永仁實業系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關聯方,且永仁實業將上述資金拆借給了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精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功集團”)。上述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在臨時報告中進行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金建順、傅祖康、唐雅鳳分別作為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是上述資金拆借行為的直接責任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浙江監管局決定對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一、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三)註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事項,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祕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建順、傅祖康、唐雅鳳:

經我局現場檢查及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情況,你公司存在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你公司通過全資子公司浙江唐宋紹興酒有限公司向杭州永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仁實業”)提供借款共計0.95億元,永仁實業系你公司關聯方,且永仁實業將上述資金拆借給了你公司的控股股東精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功集團”)。上述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在臨時報告中進行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金建順、傅祖康、唐雅鳳分別作為你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是上述資金拆借行為的直接責任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請你公司對內部控制開展全面自查,對所有違規事項進行整改,並在2019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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