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子因從事這項活動在黃山獲刑

黃山市 法律 刑法 休寧 黃山 MP4 安徽 歙縣 昌平新觀察 2019-04-13

2018年12月25日,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林慧芳、洪秀琴進行一審判決,以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林慧芳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洪秀琴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兩女子因從事這項活動在黃山獲刑

庭審畫面

兩女子因從事這項活動在黃山獲刑

反宣品

被告人林慧芳,女,漢族,1950年出生於安徽歙縣,小學肄業,無業。

被告人洪秀琴,女,漢族,1968年出生於安徽歙縣,小學肄業,無業。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慧芳使用“全能神”內名為“竭力”的身份,被告人洪秀琴使用“全能神”內名為“海琴”的身份,在住處存放“全能神”內容的書籍以及音視頻等物品,用內存卡拷貝“全能神”資料,並通過口頭宣傳,宣讀或發放書籍刊物、播放音視頻等方式,先後向多人傳播邪教“全能神”。

2016年至2017年期問,林慧芳在屯溪區分別向周水紅、謝大水等人傳播邪教“全能神”。林慧芳還發放了“全能神”書籍給周水紅,周水紅去世後,林慧芳又從周水紅的丈夫曹德蓀處要回上述“全能神”書籍。

2013年底,林慧芳與洪秀琴一起到徽州區林惠青家裡,向林惠青傳播邪教“全能神”。2017年,林慧芳與徐西娣(另案處理)一起到徽州區林惠青工作的黃山杭絲服裝廠門口,向林惠青傳播邪教“全能神”。林慧芳還發放了一部存有“全能神”內容的MP4播放器給林惠青。

2017年,林慧芳與徐西娣(另案處理)一起到休寧縣向胡銀貴、金玉姣傳播邪教“全能神”。2017年5月左右,林慧芳與洪秀琴一起到休寧縣向胡銀貴、金玉姣傳播邪教“全能神”。

2018年3月29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林慧芳的住所(黃山市屯溪區躍進路21號6幢606室)查獲“全能神”內容的書籍25本、刊物277冊、MP4內存卡30個、CD光碟39張;在被告人洪秀琴住所(黃山市屯溪區黃山花園A4幢104室)查獲全能神內容的書籍8本、刊物46冊、MP4內存卡2個、CD光碟31張。經黃山市公安局認定,上述物品均為“全能神”邪教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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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一、二被告於2018年3月29被民警抓獲。二、二被告到案後,均出具書面材料明確表示要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具有悔罪表現。

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慧芳、洪秀琴向他人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中,被告人洪秀琴屬情節較輕,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案經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反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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