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 “黑老大”獲刑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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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近日,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飛等14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首要分子陳某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重婚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某濤、陳某劍等五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判處九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被告人帥某、李某、樓某亮等八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自2010年以來,被告陳某飛等人多次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陳某飛為組織者、領導者,吳某濤、郭某濤等五人為積極參加者,帥某、李某、樓某亮等八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結構緊密,人員較多,持續時間長。多年來,該組織以暴力或社會上的暴名為依託,在上饒市信州區、上饒縣兩地開設賭場、大肆賭博、從賭博遊戲機店收取保護費,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妨礙作證、包庇、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在上饒市信州區、上饒縣及周邊範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上饒市信州區、上饒縣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一審法院認為,以被告人陳某飛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組織內所起作用大小、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一審宣判,陳某飛等14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該案系鄱陽縣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公開審理的首例涉黑案件,鄱陽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被告人家屬等100餘人旁聽了案件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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