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黑社會 臨洮 甘肅 渭源 性侵犯 蘭州 定西 每日甘肅網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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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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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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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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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飛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後,逐漸形成了以宋某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1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自“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件形成重大影響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及搶劫賭資、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飛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羈押在隴西、臨洮的部分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宣判。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共200餘人在三地旁聽宣判。(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華池法院公開宣判惠前鴻等人涉惡案

8人獲刑

2019年9月10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惠前鴻、魏樹龍等人敲詐勒索、保險詐騙惡勢力犯罪案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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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飛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後,逐漸形成了以宋某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1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自“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件形成重大影響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及搶劫賭資、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飛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羈押在隴西、臨洮的部分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宣判。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共200餘人在三地旁聽宣判。(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華池法院公開宣判惠前鴻等人涉惡案

8人獲刑

2019年9月10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惠前鴻、魏樹龍等人敲詐勒索、保險詐騙惡勢力犯罪案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審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長期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採用時分時合的方式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針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採用尾隨、盯梢等方式確定作案對象後,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事後聚眾造勢,以被害人有酒駕行為報警相威脅索要現金,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指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夥同他人,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以嚴懲。故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惠前鴻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七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魏樹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帥歡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閆金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強行管控、收取“黑車”保護費

蘭州七里河區4人涉惡團伙領刑

9月9日上午,蘭州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案件,對被告人馬義龍等4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來,馬義龍、馬義良夥同“黃毛”、“尕唐”等人採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方式,長期控制蘭州市七里河區蘭工坪汽車南站、塑料廠附近巷道內的“黑車”,強行向多名“黑車”司機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稱霸一方。該團伙在七里河區新舊汽車南站及周邊地區,先後對蘭州市至臨洮縣、蘭州市至中鋪鎮、蘭州市至太石鎮、蘭州市至渭源縣四條線路上的“黑車”進行管控、滋擾,結夥交叉作案,並以微信群為掌控“黑車”營運情況和收費的平臺。自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團伙共收取 “保護費”1304000元,均已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馬五白得、馬忠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要挾的方法,多次強行收取“黑車”司機“保護費”,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馬義龍、馬義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馬五白得、馬忠華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五白得、馬忠華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肅州法院集中宣判

2起25人涉惡勢力犯罪案

9月9日下午,肅州區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的方式對2起涉惡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25人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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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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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飛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後,逐漸形成了以宋某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1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自“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件形成重大影響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及搶劫賭資、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飛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羈押在隴西、臨洮的部分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宣判。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共200餘人在三地旁聽宣判。(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華池法院公開宣判惠前鴻等人涉惡案

8人獲刑

2019年9月10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惠前鴻、魏樹龍等人敲詐勒索、保險詐騙惡勢力犯罪案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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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長期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採用時分時合的方式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針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採用尾隨、盯梢等方式確定作案對象後,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事後聚眾造勢,以被害人有酒駕行為報警相威脅索要現金,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指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夥同他人,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以嚴懲。故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惠前鴻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七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魏樹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帥歡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閆金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強行管控、收取“黑車”保護費

蘭州七里河區4人涉惡團伙領刑

9月9日上午,蘭州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案件,對被告人馬義龍等4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來,馬義龍、馬義良夥同“黃毛”、“尕唐”等人採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方式,長期控制蘭州市七里河區蘭工坪汽車南站、塑料廠附近巷道內的“黑車”,強行向多名“黑車”司機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稱霸一方。該團伙在七里河區新舊汽車南站及周邊地區,先後對蘭州市至臨洮縣、蘭州市至中鋪鎮、蘭州市至太石鎮、蘭州市至渭源縣四條線路上的“黑車”進行管控、滋擾,結夥交叉作案,並以微信群為掌控“黑車”營運情況和收費的平臺。自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團伙共收取 “保護費”1304000元,均已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馬五白得、馬忠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要挾的方法,多次強行收取“黑車”司機“保護費”,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馬義龍、馬義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馬五白得、馬忠華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五白得、馬忠華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肅州法院集中宣判

2起25人涉惡勢力犯罪案

9月9日下午,肅州區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的方式對2起涉惡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25人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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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人在肅州區各大賣場發佈“零首付”分期貸款信息,誘騙被害人簽訂分期借款申請表,留存被害人身份信息和近期手機聯繫人信息等,在部分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被告人先後招聘劉某某、謝某、歲某某等人未要賬人員催要欠款。各被告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時還款為由,虛增欠款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私自認定違約金及各種手續費,採取到被害人家中討債、在被害人家門口播放催債錄音、燃放鞭炮等軟暴力手段,滋擾、糾纏、聚眾造勢,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辱罵、威脅,並將被害人看管在公司辦公室、被告人家中、賓館等地點,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納高額利息及違約金。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21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的實施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交叉作案,破壞被害人及親屬正常生活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遂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柴某冬等21名被告人十一年到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鄭某、鄭某某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組織、招募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等人,通過從網絡獲取的電話號碼,讓話務部員工自稱是借米金服話務員,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無抵押、無擔保、放款快等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在該公司申請辦理貸款,積極獲取被害人個人信息後,讓被害人在“米房服務”“有憑證”等借條平臺上以“借一押一”等方式簽訂年利率24%的虛假借款協議,製造合法民間借貸的假象,後根據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口頭約定,以無次數限制的“續期”、“展期”等方式惡意增高被害人償還金額,致使被害人債臺高築,並利用獲取的被害人個人信息,通過電話、短信威脅滋擾、發送侮辱性PS照片騷擾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朋友還款,有組織、有計劃的實施“套路貸”犯罪。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鄭某某、王某某、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鄭某等4名被告人十二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某祥等

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9月6日上午,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文祥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民勤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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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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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飛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後,逐漸形成了以宋某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1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自“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件形成重大影響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及搶劫賭資、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飛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羈押在隴西、臨洮的部分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宣判。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共200餘人在三地旁聽宣判。(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華池法院公開宣判惠前鴻等人涉惡案

8人獲刑

2019年9月10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惠前鴻、魏樹龍等人敲詐勒索、保險詐騙惡勢力犯罪案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審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長期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採用時分時合的方式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針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採用尾隨、盯梢等方式確定作案對象後,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事後聚眾造勢,以被害人有酒駕行為報警相威脅索要現金,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指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夥同他人,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以嚴懲。故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惠前鴻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七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魏樹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帥歡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閆金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強行管控、收取“黑車”保護費

蘭州七里河區4人涉惡團伙領刑

9月9日上午,蘭州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案件,對被告人馬義龍等4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來,馬義龍、馬義良夥同“黃毛”、“尕唐”等人採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方式,長期控制蘭州市七里河區蘭工坪汽車南站、塑料廠附近巷道內的“黑車”,強行向多名“黑車”司機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稱霸一方。該團伙在七里河區新舊汽車南站及周邊地區,先後對蘭州市至臨洮縣、蘭州市至中鋪鎮、蘭州市至太石鎮、蘭州市至渭源縣四條線路上的“黑車”進行管控、滋擾,結夥交叉作案,並以微信群為掌控“黑車”營運情況和收費的平臺。自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團伙共收取 “保護費”1304000元,均已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馬五白得、馬忠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要挾的方法,多次強行收取“黑車”司機“保護費”,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馬義龍、馬義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馬五白得、馬忠華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五白得、馬忠華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肅州法院集中宣判

2起25人涉惡勢力犯罪案

9月9日下午,肅州區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的方式對2起涉惡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25人被判處刑罰。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據悉,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人在肅州區各大賣場發佈“零首付”分期貸款信息,誘騙被害人簽訂分期借款申請表,留存被害人身份信息和近期手機聯繫人信息等,在部分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被告人先後招聘劉某某、謝某、歲某某等人未要賬人員催要欠款。各被告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時還款為由,虛增欠款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私自認定違約金及各種手續費,採取到被害人家中討債、在被害人家門口播放催債錄音、燃放鞭炮等軟暴力手段,滋擾、糾纏、聚眾造勢,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辱罵、威脅,並將被害人看管在公司辦公室、被告人家中、賓館等地點,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納高額利息及違約金。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21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的實施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交叉作案,破壞被害人及親屬正常生活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遂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柴某冬等21名被告人十一年到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鄭某、鄭某某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組織、招募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等人,通過從網絡獲取的電話號碼,讓話務部員工自稱是借米金服話務員,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無抵押、無擔保、放款快等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在該公司申請辦理貸款,積極獲取被害人個人信息後,讓被害人在“米房服務”“有憑證”等借條平臺上以“借一押一”等方式簽訂年利率24%的虛假借款協議,製造合法民間借貸的假象,後根據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口頭約定,以無次數限制的“續期”、“展期”等方式惡意增高被害人償還金額,致使被害人債臺高築,並利用獲取的被害人個人信息,通過電話、短信威脅滋擾、發送侮辱性PS照片騷擾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朋友還款,有組織、有計劃的實施“套路貸”犯罪。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鄭某某、王某某、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鄭某等4名被告人十二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某祥等

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9月6日上午,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文祥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民勤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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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以來,被告人袁某祥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袁文祥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某國、崔某等11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民勤縣城區、鄉鎮賓館、車站、廣場等處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罪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經審理,民勤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袁文祥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6萬元;對被告人張明國、崔青等13人分別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不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個月、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刑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等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景泰縣法院公開宣判王興禮等

11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5日下午,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王興禮等11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景泰法院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對案件宣判進行了全程直播,並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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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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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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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飛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後,逐漸形成了以宋某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1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自“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件形成重大影響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及搶劫賭資、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飛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羈押在隴西、臨洮的部分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宣判。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共200餘人在三地旁聽宣判。(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華池法院公開宣判惠前鴻等人涉惡案

8人獲刑

2019年9月10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惠前鴻、魏樹龍等人敲詐勒索、保險詐騙惡勢力犯罪案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審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長期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採用時分時合的方式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針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採用尾隨、盯梢等方式確定作案對象後,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事後聚眾造勢,以被害人有酒駕行為報警相威脅索要現金,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指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夥同他人,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以嚴懲。故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惠前鴻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七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魏樹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帥歡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閆金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強行管控、收取“黑車”保護費

蘭州七里河區4人涉惡團伙領刑

9月9日上午,蘭州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案件,對被告人馬義龍等4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來,馬義龍、馬義良夥同“黃毛”、“尕唐”等人採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方式,長期控制蘭州市七里河區蘭工坪汽車南站、塑料廠附近巷道內的“黑車”,強行向多名“黑車”司機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稱霸一方。該團伙在七里河區新舊汽車南站及周邊地區,先後對蘭州市至臨洮縣、蘭州市至中鋪鎮、蘭州市至太石鎮、蘭州市至渭源縣四條線路上的“黑車”進行管控、滋擾,結夥交叉作案,並以微信群為掌控“黑車”營運情況和收費的平臺。自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團伙共收取 “保護費”1304000元,均已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馬五白得、馬忠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要挾的方法,多次強行收取“黑車”司機“保護費”,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馬義龍、馬義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馬五白得、馬忠華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五白得、馬忠華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肅州法院集中宣判

2起25人涉惡勢力犯罪案

9月9日下午,肅州區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的方式對2起涉惡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25人被判處刑罰。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據悉,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人在肅州區各大賣場發佈“零首付”分期貸款信息,誘騙被害人簽訂分期借款申請表,留存被害人身份信息和近期手機聯繫人信息等,在部分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被告人先後招聘劉某某、謝某、歲某某等人未要賬人員催要欠款。各被告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時還款為由,虛增欠款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私自認定違約金及各種手續費,採取到被害人家中討債、在被害人家門口播放催債錄音、燃放鞭炮等軟暴力手段,滋擾、糾纏、聚眾造勢,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辱罵、威脅,並將被害人看管在公司辦公室、被告人家中、賓館等地點,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納高額利息及違約金。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21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的實施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交叉作案,破壞被害人及親屬正常生活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遂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柴某冬等21名被告人十一年到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鄭某、鄭某某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組織、招募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等人,通過從網絡獲取的電話號碼,讓話務部員工自稱是借米金服話務員,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無抵押、無擔保、放款快等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在該公司申請辦理貸款,積極獲取被害人個人信息後,讓被害人在“米房服務”“有憑證”等借條平臺上以“借一押一”等方式簽訂年利率24%的虛假借款協議,製造合法民間借貸的假象,後根據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口頭約定,以無次數限制的“續期”、“展期”等方式惡意增高被害人償還金額,致使被害人債臺高築,並利用獲取的被害人個人信息,通過電話、短信威脅滋擾、發送侮辱性PS照片騷擾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朋友還款,有組織、有計劃的實施“套路貸”犯罪。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鄭某某、王某某、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鄭某等4名被告人十二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某祥等

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9月6日上午,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文祥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民勤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以來,被告人袁某祥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袁文祥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某國、崔某等11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民勤縣城區、鄉鎮賓館、車站、廣場等處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罪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經審理,民勤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袁文祥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6萬元;對被告人張明國、崔青等13人分別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不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個月、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刑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等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景泰縣法院公開宣判王興禮等

11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5日下午,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王興禮等11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景泰法院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對案件宣判進行了全程直播,並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王興禮先後糾集楊天兵、王振治、王建強、王文俊等人,在景泰、蘭州等地採取跟蹤貼靠、守候、言語威脅、堵門等“軟暴力”手段催要債務,並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影響了群眾正常生活、經營秩序,形成了以王興禮、楊天兵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景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對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罰,累計判處罰金3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550元,對查封的“愛尚家精品傢俬城”發還被害人曹俊吉,責令被告人王興禮退賠被害人曹俊吉傢俱款20萬元,發還扣押車輛2輛,沒收涉案車輛1輛,沒收作案手機5部及偽造印章2枚。

據悉,該案是今年以來景泰縣法院受理並審結的第6起涉惡涉霸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犯罪案件。該案的審結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再添戰果,同時彰顯了景泰縣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決心和信心。

金昌中院二審公開宣判

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4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二審公開開庭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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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飛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後,逐漸形成了以宋某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1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自“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件形成重大影響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及搶劫賭資、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飛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羈押在隴西、臨洮的部分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宣判。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共200餘人在三地旁聽宣判。(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華池法院公開宣判惠前鴻等人涉惡案

8人獲刑

2019年9月10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惠前鴻、魏樹龍等人敲詐勒索、保險詐騙惡勢力犯罪案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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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長期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採用時分時合的方式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針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採用尾隨、盯梢等方式確定作案對象後,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事後聚眾造勢,以被害人有酒駕行為報警相威脅索要現金,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指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夥同他人,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以嚴懲。故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惠前鴻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七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魏樹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帥歡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閆金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強行管控、收取“黑車”保護費

蘭州七里河區4人涉惡團伙領刑

9月9日上午,蘭州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案件,對被告人馬義龍等4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來,馬義龍、馬義良夥同“黃毛”、“尕唐”等人採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方式,長期控制蘭州市七里河區蘭工坪汽車南站、塑料廠附近巷道內的“黑車”,強行向多名“黑車”司機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稱霸一方。該團伙在七里河區新舊汽車南站及周邊地區,先後對蘭州市至臨洮縣、蘭州市至中鋪鎮、蘭州市至太石鎮、蘭州市至渭源縣四條線路上的“黑車”進行管控、滋擾,結夥交叉作案,並以微信群為掌控“黑車”營運情況和收費的平臺。自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團伙共收取 “保護費”1304000元,均已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馬五白得、馬忠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要挾的方法,多次強行收取“黑車”司機“保護費”,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馬義龍、馬義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馬五白得、馬忠華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五白得、馬忠華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肅州法院集中宣判

2起25人涉惡勢力犯罪案

9月9日下午,肅州區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的方式對2起涉惡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25人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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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人在肅州區各大賣場發佈“零首付”分期貸款信息,誘騙被害人簽訂分期借款申請表,留存被害人身份信息和近期手機聯繫人信息等,在部分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被告人先後招聘劉某某、謝某、歲某某等人未要賬人員催要欠款。各被告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時還款為由,虛增欠款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私自認定違約金及各種手續費,採取到被害人家中討債、在被害人家門口播放催債錄音、燃放鞭炮等軟暴力手段,滋擾、糾纏、聚眾造勢,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辱罵、威脅,並將被害人看管在公司辦公室、被告人家中、賓館等地點,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納高額利息及違約金。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21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的實施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交叉作案,破壞被害人及親屬正常生活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遂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柴某冬等21名被告人十一年到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鄭某、鄭某某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組織、招募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等人,通過從網絡獲取的電話號碼,讓話務部員工自稱是借米金服話務員,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無抵押、無擔保、放款快等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在該公司申請辦理貸款,積極獲取被害人個人信息後,讓被害人在“米房服務”“有憑證”等借條平臺上以“借一押一”等方式簽訂年利率24%的虛假借款協議,製造合法民間借貸的假象,後根據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口頭約定,以無次數限制的“續期”、“展期”等方式惡意增高被害人償還金額,致使被害人債臺高築,並利用獲取的被害人個人信息,通過電話、短信威脅滋擾、發送侮辱性PS照片騷擾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朋友還款,有組織、有計劃的實施“套路貸”犯罪。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鄭某某、王某某、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鄭某等4名被告人十二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某祥等

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9月6日上午,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文祥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民勤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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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以來,被告人袁某祥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袁文祥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某國、崔某等11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民勤縣城區、鄉鎮賓館、車站、廣場等處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罪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經審理,民勤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袁文祥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6萬元;對被告人張明國、崔青等13人分別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不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個月、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刑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等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景泰縣法院公開宣判王興禮等

11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5日下午,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王興禮等11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景泰法院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對案件宣判進行了全程直播,並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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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王興禮先後糾集楊天兵、王振治、王建強、王文俊等人,在景泰、蘭州等地採取跟蹤貼靠、守候、言語威脅、堵門等“軟暴力”手段催要債務,並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影響了群眾正常生活、經營秩序,形成了以王興禮、楊天兵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景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對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罰,累計判處罰金3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550元,對查封的“愛尚家精品傢俬城”發還被害人曹俊吉,責令被告人王興禮退賠被害人曹俊吉傢俱款20萬元,發還扣押車輛2輛,沒收涉案車輛1輛,沒收作案手機5部及偽造印章2枚。

據悉,該案是今年以來景泰縣法院受理並審結的第6起涉惡涉霸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犯罪案件。該案的審結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再添戰果,同時彰顯了景泰縣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決心和信心。

金昌中院二審公開宣判

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4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二審公開開庭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永昌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5日對被告人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對25名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宣判後,韓文龍、包金倉等14名被告人不服,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韓文龍、包金倉、李學軍、馮得鵬糾集他人長期在多地多次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在賭場放貸、抽頭漁利、非法斂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替人催款討債,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城鄉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屬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他被告人亦構成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賭博等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韓文龍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以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包金倉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8萬元;以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賭博等罪分別判處其餘被告人七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35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罰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高臺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近日,高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擾亂社會秩序、合同詐騙、尋釁滋事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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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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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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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飛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後,逐漸形成了以宋某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1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自“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件形成重大影響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及搶劫賭資、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飛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羈押在隴西、臨洮的部分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宣判。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共200餘人在三地旁聽宣判。(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華池法院公開宣判惠前鴻等人涉惡案

8人獲刑

2019年9月10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惠前鴻、魏樹龍等人敲詐勒索、保險詐騙惡勢力犯罪案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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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長期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採用時分時合的方式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針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採用尾隨、盯梢等方式確定作案對象後,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事後聚眾造勢,以被害人有酒駕行為報警相威脅索要現金,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指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夥同他人,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以嚴懲。故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惠前鴻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七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魏樹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帥歡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閆金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強行管控、收取“黑車”保護費

蘭州七里河區4人涉惡團伙領刑

9月9日上午,蘭州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案件,對被告人馬義龍等4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來,馬義龍、馬義良夥同“黃毛”、“尕唐”等人採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方式,長期控制蘭州市七里河區蘭工坪汽車南站、塑料廠附近巷道內的“黑車”,強行向多名“黑車”司機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稱霸一方。該團伙在七里河區新舊汽車南站及周邊地區,先後對蘭州市至臨洮縣、蘭州市至中鋪鎮、蘭州市至太石鎮、蘭州市至渭源縣四條線路上的“黑車”進行管控、滋擾,結夥交叉作案,並以微信群為掌控“黑車”營運情況和收費的平臺。自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團伙共收取 “保護費”1304000元,均已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馬五白得、馬忠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要挾的方法,多次強行收取“黑車”司機“保護費”,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馬義龍、馬義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馬五白得、馬忠華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五白得、馬忠華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肅州法院集中宣判

2起25人涉惡勢力犯罪案

9月9日下午,肅州區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的方式對2起涉惡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25人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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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人在肅州區各大賣場發佈“零首付”分期貸款信息,誘騙被害人簽訂分期借款申請表,留存被害人身份信息和近期手機聯繫人信息等,在部分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被告人先後招聘劉某某、謝某、歲某某等人未要賬人員催要欠款。各被告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時還款為由,虛增欠款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私自認定違約金及各種手續費,採取到被害人家中討債、在被害人家門口播放催債錄音、燃放鞭炮等軟暴力手段,滋擾、糾纏、聚眾造勢,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辱罵、威脅,並將被害人看管在公司辦公室、被告人家中、賓館等地點,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納高額利息及違約金。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21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的實施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交叉作案,破壞被害人及親屬正常生活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遂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柴某冬等21名被告人十一年到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鄭某、鄭某某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組織、招募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等人,通過從網絡獲取的電話號碼,讓話務部員工自稱是借米金服話務員,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無抵押、無擔保、放款快等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在該公司申請辦理貸款,積極獲取被害人個人信息後,讓被害人在“米房服務”“有憑證”等借條平臺上以“借一押一”等方式簽訂年利率24%的虛假借款協議,製造合法民間借貸的假象,後根據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口頭約定,以無次數限制的“續期”、“展期”等方式惡意增高被害人償還金額,致使被害人債臺高築,並利用獲取的被害人個人信息,通過電話、短信威脅滋擾、發送侮辱性PS照片騷擾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朋友還款,有組織、有計劃的實施“套路貸”犯罪。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鄭某某、王某某、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鄭某等4名被告人十二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某祥等

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9月6日上午,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文祥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民勤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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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以來,被告人袁某祥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袁文祥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某國、崔某等11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民勤縣城區、鄉鎮賓館、車站、廣場等處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罪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經審理,民勤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袁文祥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6萬元;對被告人張明國、崔青等13人分別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不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個月、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刑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等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景泰縣法院公開宣判王興禮等

11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5日下午,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王興禮等11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景泰法院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對案件宣判進行了全程直播,並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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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王興禮先後糾集楊天兵、王振治、王建強、王文俊等人,在景泰、蘭州等地採取跟蹤貼靠、守候、言語威脅、堵門等“軟暴力”手段催要債務,並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影響了群眾正常生活、經營秩序,形成了以王興禮、楊天兵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景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對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罰,累計判處罰金3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550元,對查封的“愛尚家精品傢俬城”發還被害人曹俊吉,責令被告人王興禮退賠被害人曹俊吉傢俱款20萬元,發還扣押車輛2輛,沒收涉案車輛1輛,沒收作案手機5部及偽造印章2枚。

據悉,該案是今年以來景泰縣法院受理並審結的第6起涉惡涉霸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犯罪案件。該案的審結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再添戰果,同時彰顯了景泰縣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決心和信心。

金昌中院二審公開宣判

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4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二審公開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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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5日對被告人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對25名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宣判後,韓文龍、包金倉等14名被告人不服,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韓文龍、包金倉、李學軍、馮得鵬糾集他人長期在多地多次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在賭場放貸、抽頭漁利、非法斂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替人催款討債,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城鄉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屬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他被告人亦構成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賭博等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韓文龍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以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包金倉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8萬元;以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賭博等罪分別判處其餘被告人七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35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罰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高臺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近日,高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擾亂社會秩序、合同詐騙、尋釁滋事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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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朝、周某逵、周某達、周某、陳某某、周某生、周某保等人以血緣、親情、經濟關係為紐帶,於2012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在KTV、山丹縣公安局、盛泰公司售房部、山丹縣政府、甘肅張掖巨龍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採取暴力及滋擾、起鬨、堵門、拉掛侮辱性橫幅,辱罵企業工作人員、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周某朝為糾集者,以周某逵、周某達、周某、陳某某、周某生為成員的家族惡勢力。

被告人周某朝作為甘肅德森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甘肅張掖巨龍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水泥提貨票兌換憑證後用於抵償鉅額債務和償還他人借款,致使巨龍公司遭受經濟損失達1600多萬元。周某朝還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實際發生煤炭購銷業務的情況下,由天津長輝鼎盛商貿有限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造成國家稅收損失443.43萬元。

綜合上述犯罪事實,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朝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周某逵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周某達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陳某某、周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到八個月不等,周某保拘役三個月。涉案贓款共計2085.47萬元繼續向被告人周某朝追繳。

來源:每日甘肅(ID:gansudaily)綜合新甘肅客戶端、每日甘肅網等

編輯: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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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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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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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飛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後,逐漸形成了以宋某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1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自“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件形成重大影響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及搶劫賭資、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飛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羈押在隴西、臨洮的部分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宣判。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共200餘人在三地旁聽宣判。(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華池法院公開宣判惠前鴻等人涉惡案

8人獲刑

2019年9月10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惠前鴻、魏樹龍等人敲詐勒索、保險詐騙惡勢力犯罪案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審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長期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採用時分時合的方式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針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採用尾隨、盯梢等方式確定作案對象後,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事後聚眾造勢,以被害人有酒駕行為報警相威脅索要現金,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指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夥同他人,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以嚴懲。故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惠前鴻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七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魏樹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帥歡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閆金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強行管控、收取“黑車”保護費

蘭州七里河區4人涉惡團伙領刑

9月9日上午,蘭州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案件,對被告人馬義龍等4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來,馬義龍、馬義良夥同“黃毛”、“尕唐”等人採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方式,長期控制蘭州市七里河區蘭工坪汽車南站、塑料廠附近巷道內的“黑車”,強行向多名“黑車”司機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稱霸一方。該團伙在七里河區新舊汽車南站及周邊地區,先後對蘭州市至臨洮縣、蘭州市至中鋪鎮、蘭州市至太石鎮、蘭州市至渭源縣四條線路上的“黑車”進行管控、滋擾,結夥交叉作案,並以微信群為掌控“黑車”營運情況和收費的平臺。自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團伙共收取 “保護費”1304000元,均已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馬五白得、馬忠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要挾的方法,多次強行收取“黑車”司機“保護費”,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馬義龍、馬義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馬五白得、馬忠華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五白得、馬忠華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肅州法院集中宣判

2起25人涉惡勢力犯罪案

9月9日下午,肅州區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的方式對2起涉惡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25人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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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人在肅州區各大賣場發佈“零首付”分期貸款信息,誘騙被害人簽訂分期借款申請表,留存被害人身份信息和近期手機聯繫人信息等,在部分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被告人先後招聘劉某某、謝某、歲某某等人未要賬人員催要欠款。各被告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時還款為由,虛增欠款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私自認定違約金及各種手續費,採取到被害人家中討債、在被害人家門口播放催債錄音、燃放鞭炮等軟暴力手段,滋擾、糾纏、聚眾造勢,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辱罵、威脅,並將被害人看管在公司辦公室、被告人家中、賓館等地點,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納高額利息及違約金。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21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的實施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交叉作案,破壞被害人及親屬正常生活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遂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柴某冬等21名被告人十一年到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鄭某、鄭某某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組織、招募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等人,通過從網絡獲取的電話號碼,讓話務部員工自稱是借米金服話務員,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無抵押、無擔保、放款快等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在該公司申請辦理貸款,積極獲取被害人個人信息後,讓被害人在“米房服務”“有憑證”等借條平臺上以“借一押一”等方式簽訂年利率24%的虛假借款協議,製造合法民間借貸的假象,後根據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口頭約定,以無次數限制的“續期”、“展期”等方式惡意增高被害人償還金額,致使被害人債臺高築,並利用獲取的被害人個人信息,通過電話、短信威脅滋擾、發送侮辱性PS照片騷擾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朋友還款,有組織、有計劃的實施“套路貸”犯罪。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鄭某某、王某某、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鄭某等4名被告人十二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某祥等

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9月6日上午,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文祥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民勤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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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以來,被告人袁某祥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袁文祥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某國、崔某等11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民勤縣城區、鄉鎮賓館、車站、廣場等處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罪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經審理,民勤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袁文祥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6萬元;對被告人張明國、崔青等13人分別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不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個月、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刑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等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景泰縣法院公開宣判王興禮等

11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5日下午,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王興禮等11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景泰法院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對案件宣判進行了全程直播,並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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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王興禮先後糾集楊天兵、王振治、王建強、王文俊等人,在景泰、蘭州等地採取跟蹤貼靠、守候、言語威脅、堵門等“軟暴力”手段催要債務,並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影響了群眾正常生活、經營秩序,形成了以王興禮、楊天兵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景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對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罰,累計判處罰金3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550元,對查封的“愛尚家精品傢俬城”發還被害人曹俊吉,責令被告人王興禮退賠被害人曹俊吉傢俱款20萬元,發還扣押車輛2輛,沒收涉案車輛1輛,沒收作案手機5部及偽造印章2枚。

據悉,該案是今年以來景泰縣法院受理並審結的第6起涉惡涉霸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犯罪案件。該案的審結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再添戰果,同時彰顯了景泰縣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決心和信心。

金昌中院二審公開宣判

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4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二審公開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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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5日對被告人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對25名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宣判後,韓文龍、包金倉等14名被告人不服,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韓文龍、包金倉、李學軍、馮得鵬糾集他人長期在多地多次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在賭場放貸、抽頭漁利、非法斂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替人催款討債,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城鄉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屬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他被告人亦構成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賭博等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韓文龍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以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包金倉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8萬元;以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賭博等罪分別判處其餘被告人七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35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罰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高臺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近日,高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擾亂社會秩序、合同詐騙、尋釁滋事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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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朝、周某逵、周某達、周某、陳某某、周某生、周某保等人以血緣、親情、經濟關係為紐帶,於2012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在KTV、山丹縣公安局、盛泰公司售房部、山丹縣政府、甘肅張掖巨龍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採取暴力及滋擾、起鬨、堵門、拉掛侮辱性橫幅,辱罵企業工作人員、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周某朝為糾集者,以周某逵、周某達、周某、陳某某、周某生為成員的家族惡勢力。

被告人周某朝作為甘肅德森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甘肅張掖巨龍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水泥提貨票兌換憑證後用於抵償鉅額債務和償還他人借款,致使巨龍公司遭受經濟損失達1600多萬元。周某朝還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實際發生煤炭購銷業務的情況下,由天津長輝鼎盛商貿有限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造成國家稅收損失443.43萬元。

綜合上述犯罪事實,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朝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周某逵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周某達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陳某某、周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到八個月不等,周某保拘役三個月。涉案贓款共計2085.47萬元繼續向被告人周某朝追繳。

來源:每日甘肅(ID:gansudaily)綜合新甘肅客戶端、每日甘肅網等

編輯:蘭晶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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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除暴安良

近日

甘肅各級人民法院

對多起涉黑涉惡案件

進行了公開審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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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中院對石斌等35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審公開宣判

9月1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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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後,憑藉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因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後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彙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餘萬元,其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餘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餘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數十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姦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鬥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該組織還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充當 “地下執法隊”,在“混社會”圈子中形成強大勢力,致使多名群眾受到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對骨幹成員楊亮、程帆、趙釩深分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並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渭源縣宣判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縣人民法院對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兩起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2人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和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2013年8月以來,虎某乙、楊某某等4人自2014年11月份以來,相互勾結,時分時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渭源縣會川鎮區域內肆意橫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兩案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實並涉多起違法行為,致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毀壞他人財物價值21000元,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劉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或其他成員,依法根據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臨洮縣法院公開宣判

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飛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組織、領導者宋某飛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對領導者潘某、閆某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對領導者張某全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全部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185萬餘元,車輛4輛;並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4名組織、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飛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後,逐漸形成了以宋某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1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自“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件形成重大影響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及搶劫賭資、開設賭場、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飛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羈押在隴西、臨洮的部分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宣判。市、縣兩級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共200餘人在三地旁聽宣判。(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華池法院公開宣判惠前鴻等人涉惡案

8人獲刑

2019年9月10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惠前鴻、魏樹龍等人敲詐勒索、保險詐騙惡勢力犯罪案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審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長期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採用時分時合的方式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針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採用尾隨、盯梢等方式確定作案對象後,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事後聚眾造勢,以被害人有酒駕行為報警相威脅索要現金,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指於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惠前鴻、魏樹龍糾集被告人帥歡、田金亮,夥同他人,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華池縣境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以嚴懲。故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惠前鴻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七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魏樹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帥歡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閆金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險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強行管控、收取“黑車”保護費

蘭州七里河區4人涉惡團伙領刑

9月9日上午,蘭州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案件,對被告人馬義龍等4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來,馬義龍、馬義良夥同“黃毛”、“尕唐”等人採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方式,長期控制蘭州市七里河區蘭工坪汽車南站、塑料廠附近巷道內的“黑車”,強行向多名“黑車”司機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稱霸一方。該團伙在七里河區新舊汽車南站及周邊地區,先後對蘭州市至臨洮縣、蘭州市至中鋪鎮、蘭州市至太石鎮、蘭州市至渭源縣四條線路上的“黑車”進行管控、滋擾,結夥交叉作案,並以微信群為掌控“黑車”營運情況和收費的平臺。自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團伙共收取 “保護費”1304000元,均已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馬五白得、馬忠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要挾的方法,多次強行收取“黑車”司機“保護費”,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馬義龍、馬義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馬五白得、馬忠華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馬義龍、馬義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五白得、馬忠華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肅州法院集中宣判

2起25人涉惡勢力犯罪案

9月9日下午,肅州區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的方式對2起涉惡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25人被判處刑罰。

大快人心!甘肅這些涉黑涉惡團伙都判了 多名“黑老大”領刑

據悉,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人在肅州區各大賣場發佈“零首付”分期貸款信息,誘騙被害人簽訂分期借款申請表,留存被害人身份信息和近期手機聯繫人信息等,在部分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被告人先後招聘劉某某、謝某、歲某某等人未要賬人員催要欠款。各被告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時還款為由,虛增欠款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私自認定違約金及各種手續費,採取到被害人家中討債、在被害人家門口播放催債錄音、燃放鞭炮等軟暴力手段,滋擾、糾纏、聚眾造勢,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辱罵、威脅,並將被害人看管在公司辦公室、被告人家中、賓館等地點,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納高額利息及違約金。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柴某冬、柴某飛、白某等21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的實施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交叉作案,破壞被害人及親屬正常生活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遂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柴某冬等21名被告人十一年到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鄭某、鄭某某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組織、招募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等人,通過從網絡獲取的電話號碼,讓話務部員工自稱是借米金服話務員,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無抵押、無擔保、放款快等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在該公司申請辦理貸款,積極獲取被害人個人信息後,讓被害人在“米房服務”“有憑證”等借條平臺上以“借一押一”等方式簽訂年利率24%的虛假借款協議,製造合法民間借貸的假象,後根據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口頭約定,以無次數限制的“續期”、“展期”等方式惡意增高被害人償還金額,致使被害人債臺高築,並利用獲取的被害人個人信息,通過電話、短信威脅滋擾、發送侮辱性PS照片騷擾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朋友還款,有組織、有計劃的實施“套路貸”犯罪。

肅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鄭某某、王某某、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鄭某等4名被告人十二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某祥等

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9月6日上午,民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文祥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民勤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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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以來,被告人袁某祥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袁文祥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某國、崔某等11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民勤縣城區、鄉鎮賓館、車站、廣場等處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罪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經審理,民勤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袁文祥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6萬元;對被告人張明國、崔青等13人分別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不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個月、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刑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等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景泰縣法院公開宣判王興禮等

11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5日下午,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王興禮等11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景泰法院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對案件宣判進行了全程直播,並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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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王興禮先後糾集楊天兵、王振治、王建強、王文俊等人,在景泰、蘭州等地採取跟蹤貼靠、守候、言語威脅、堵門等“軟暴力”手段催要債務,並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影響了群眾正常生活、經營秩序,形成了以王興禮、楊天兵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景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對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罰,累計判處罰金3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550元,對查封的“愛尚家精品傢俬城”發還被害人曹俊吉,責令被告人王興禮退賠被害人曹俊吉傢俱款20萬元,發還扣押車輛2輛,沒收涉案車輛1輛,沒收作案手機5部及偽造印章2枚。

據悉,該案是今年以來景泰縣法院受理並審結的第6起涉惡涉霸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犯罪案件。該案的審結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再添戰果,同時彰顯了景泰縣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決心和信心。

金昌中院二審公開宣判

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9月4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二審公開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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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5日對被告人韓文龍、包金倉等2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對25名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宣判後,韓文龍、包金倉等14名被告人不服,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韓文龍、包金倉、李學軍、馮得鵬糾集他人長期在多地多次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在賭場放貸、抽頭漁利、非法斂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替人催款討債,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城鄉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屬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他被告人亦構成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賭博等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韓文龍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以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包金倉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8萬元;以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賭博等罪分別判處其餘被告人七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35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罰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高臺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近日,高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擾亂社會秩序、合同詐騙、尋釁滋事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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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朝、周某逵、周某達、周某、陳某某、周某生、周某保等人以血緣、親情、經濟關係為紐帶,於2012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在KTV、山丹縣公安局、盛泰公司售房部、山丹縣政府、甘肅張掖巨龍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採取暴力及滋擾、起鬨、堵門、拉掛侮辱性橫幅,辱罵企業工作人員、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周某朝為糾集者,以周某逵、周某達、周某、陳某某、周某生為成員的家族惡勢力。

被告人周某朝作為甘肅德森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甘肅張掖巨龍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水泥提貨票兌換憑證後用於抵償鉅額債務和償還他人借款,致使巨龍公司遭受經濟損失達1600多萬元。周某朝還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實際發生煤炭購銷業務的情況下,由天津長輝鼎盛商貿有限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造成國家稅收損失443.43萬元。

綜合上述犯罪事實,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朝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周某逵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周某達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陳某某、周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到八個月不等,周某保拘役三個月。涉案贓款共計2085.47萬元繼續向被告人周某朝追繳。

來源:每日甘肅(ID:gansudaily)綜合新甘肅客戶端、每日甘肅網等

編輯: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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