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掃黑除惡典型案例:為搶佔“陪酒、陪唱妹”市場打鬥殺人'

黑社會 法律 重慶 楊昊 江蘇 鎮江 衢江檢察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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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紅星新聞獲悉,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選編(第三輯)》(以下簡稱“典型案例”),並印發通知,要求各地檢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既要從嚴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又要嚴格遵循罪刑法定、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則,依法規範辦案,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

據悉,此次發佈的五個典型案例包括:依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典型案例2件;依法追訴漏罪漏犯,追加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典型案例1件;不拔高不湊數、依法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典型案例2件。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保護傘”線索,有的正在查,有的已審查起訴,有的已經判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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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紅星新聞獲悉,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選編(第三輯)》(以下簡稱“典型案例”),並印發通知,要求各地檢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既要從嚴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又要嚴格遵循罪刑法定、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則,依法規範辦案,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

據悉,此次發佈的五個典型案例包括:依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典型案例2件;依法追訴漏罪漏犯,追加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典型案例1件;不拔高不湊數、依法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典型案例2件。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保護傘”線索,有的正在查,有的已審查起訴,有的已經判決定罪。

最高檢發佈掃黑除惡典型案例:為搶佔“陪酒、陪唱妹”市場打鬥殺人

資料圖片(圖文無關) 圖據視覺中國

為搶佔“陪酒、陪唱妹”市場打鬥殺人

深挖聚眾鬥毆案理清涉黑犯罪

成某某、黃某某等1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檢察官從聚眾鬥毆等涉眾型暴力案件中,敏銳發現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2015年9月,成某某、黃某某、王某甲共同出資成立帶“陪酒、陪唱妹”的廳子(供“陪酒、陪唱妹”等候的場所),通過向重慶市某工業園區的KTV歌廳、音樂茶座等娛樂場所,提供“陪酒、陪唱妹”有償陪侍的方式牟取經濟利益。

為搶佔“陪酒、陪唱妹”市場,成某某先後糾集被告人黃某某等十餘名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為擴張勢力範圍、樹立非法權威,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販賣毒品、開設賭場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

2018年8月15日,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成某某、黃某某、楊某乙3人涉嫌聚眾鬥毆罪、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並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在該案之前,公安機關曾於2018年3月26日、7月11日,分兩案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了曹某乙、曹某甲等6人聚眾鬥毆案。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在審查成某某、黃某某、楊某乙3人聚眾鬥毆犯罪事實中發現三案存在關聯,要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將曹某乙等兩案6人移送該院,與成某某案併案審查起訴。

檢察官通過走訪調查,結合已查明的犯罪,初步判斷該案可能涉嫌有組織犯罪。經過退回補充偵查和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檢方多次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公安機關查明新增有組織的遺漏犯罪事實8起、違法事實3起,查清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

2018年11月14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成某某、黃某某等9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同時將唐某某、陳某某、洪某某等5人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移送渝檢一分院審查起訴。

同年11月23日,渝檢一分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對被告人成某某、黃某某、唐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訴。

2019年1月1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成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販賣毒品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對被告人成某某限制減刑。

以被告人黃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0萬元,並對被告人黃某某限制減刑;對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等12人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七年有期徒刑。

對於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3人3案涉惡犯罪案件過程中,敏銳意識到聚眾鬥毆等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犯罪中,隱藏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可能性較大,遂從分析聚眾鬥毆等犯罪活動的起因、過程、人員糾集情況、社會危害程度、成員相互關係等方面著手,深挖細查、成功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並建議公安機關擴線偵查,進而將多起分散案件併案偵查,逐步釐清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輪廓。

2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非法放貸

涉黑涉惡案件亦可認罪認罰從寬

最高檢此次公佈的楊昊等2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是精準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方面的一個典型案例。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楊昊為非法斂財,糾集被告人杜沅孫、劉力、沈康康等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在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鎮江市京口區、丹徒區等地,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10起,形成了以楊昊為首要分子,杜沅孫、劉力為重要成員,吳義平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方亞東為非法斂財,糾集被告人張衛東、毛源、董香城等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並籠絡了楊昊惡勢力集團的杜沅孫、沈康康,在江蘇省鎮江市新區、京口區、丹徒區等地,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6起,形成了以方亞東為首要分子,杜沅孫、張衛東為重要成員,毛源、沈康康、董香城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力、杜沅孫、沈康康等人在參與上述兩個惡勢力犯罪集團違法犯罪活動之外,還與被告人吳義平等十人,時分時合,相互糾集,在江蘇省鎮江新區、京口區、丹徒區等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20起,形成了以劉力為糾集者的惡勢力。

2018年2月,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在對犯罪嫌疑人杜沅孫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偵查中,發現違法犯罪線索60餘條,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昊、方亞東、劉力等20餘人。

2018年4月,該案被江蘇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列入首批掛牌督辦涉黑案件。鎮江市檢察院、丹徒區檢察院組成辦案組,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與公安機關先後8次召開聯席會議,重點協助梳理案件事實,逐一甄別判斷案件線索。

經共同審查,從60餘條案件線索中篩選出36起違法犯罪事實。其中,楊昊組織實施的10起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認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楊昊是組織者、領導者,杜沅孫、劉力是骨幹成員,吳義平、沈康康等人是積極參加者。

對此,檢察機關認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的證據不足。最終,公安機關分別認定以楊昊、方亞東、劉力為首的3個犯罪組織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2018年8月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因該案杜沅孫、劉力等多名被告人交叉作案,違法犯罪事實相互關聯,綜合考量訴訟效率和懲治效果,丹徒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3案併案審查。

2018年11月12日,檢察機關將楊昊等人以2個惡勢力犯罪集團和1個惡勢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庭審理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向25名被告人告知認罪認罰權利和義務,詳細闡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規定。其中24名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

2018年12月5日,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該案。25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也不持異議。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昊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沅孫、劉力、吳義平、沈康康、侯飛、臧袁坤、陳益敏等人是該犯罪集團的成員;被告人方亞東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沅孫、張衛東、沈康康、毛源、董香城等人是該犯罪集團的成員;劉力、杜沅孫等人在上述犯罪集團之外實施的犯罪,構成惡勢力共同犯罪。

因25名被告人均能當庭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對被告人楊昊、方亞東均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對杜沅孫等2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至五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對於該案的要旨,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對犯罪組織不夠固定,臨時僱傭特徵明顯,未在一定區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不予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涉黑涉惡案件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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