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新聞發佈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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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行中,全省法院嚴格按照中央要求,突出重點,精準打擊,聚焦黑惡勢力犯罪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堅持既“打早打小”又“打準打實”,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我們選取了2019年上半年全省部分法院作出終審裁判的五個案件,予以發佈。這五起案例分別是:

1.商丘陳宗領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09年以來,被告人陳宗領作為實際控制人或者與被告人馬濤共同投資,先後在商丘市成立了中信公司等多家混凝土攪拌公司,以此為依託,糾集拜把兄弟、親屬、同鄉,逐漸形成了以陳宗領、馬濤、中信公司總經理史大坡為組織、領導者,以李秀榮、黃付田等人為骨幹成員,以桑超峰、孟騰龍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採取恐嚇、威脅、監控等手段對組織成員進行管理和控制。該組織採取日常巡查、圍堵、撞車等手段迫使競爭對手公司退出商丘及周邊的混凝土供應市場,以先墊資、多墊資、價格低等為誘餌與建築商簽訂混凝土供應合同,其後再以停止供料相要挾提高混凝土價格,並採取堵門等手段逼迫建築商提前支付貨款,肆意增加利息或違約金,攫取鉅額非法利益,併為組織成員支付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所需費用。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破壞生產經營、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聚眾鬥毆、妨害公務等犯罪94起及違法行為6起。通過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在商丘混凝土行業、建築行業欺行霸市,為非作惡,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

民權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陳宗領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陳宗領等被告人提出上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23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洛陽王彥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彥成於2005年6月擔任洛陽市欒川縣廟子鎮廟子村黨支部書記後,與該村民委員會主任李鐵錘、副主任王橋等人利用威脅、設計陷害、直接罷免等手段將村委會中“不聽話的人”排擠出去,通過賄選、指定等手段安排、拉攏“聽話的人”進入村委班子或擔任村民組長、村婦聯主任,逐漸形成以王彥成和李鐵錘為組織者和領導者,以王橋、楊世鐸等為骨幹成員,以萬新超、薛古欒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通過虛擬工程項目套取集體資金、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資金、災後重建資金、徵地補償款,向轄區內單位強行索要贊助款或賠償款,非法經營成品油及違規向群眾索取建房押金等方式攫取經濟利益,所斂錢財以向組織成員發放紅包、工資、組織旅遊等。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勢力,該犯罪組織採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在廟子鎮及周邊地區長期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貪汙、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事實40餘起,致使當地群眾產生心理恐懼,形成心理強制,大部分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眾,迫於該組織的威脅和影響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和控告。該犯罪組織還利用時任廟子鎮個別黨政幹部的包庇、縱容,壟斷農村工程建設,干擾破壞行業秩序。該組織操縱、破壞村級組織換屆選舉,非法把持基層黨組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達十餘年,把農村基層組織變成犯罪組織的活動平臺,嚴重破壞了廟子村及周邊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

汝陽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3日作出二審判決,終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彥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3.開封蘇軍平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蘇軍平糾集“兩勞”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免費食宿、發放工資獎金福利、對違反紀律者毆打懲罰等方法進行籠絡、控制,逐步形成以蘇軍平為組織、領導者,骨幹分子固定,成員30多人的穩定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在尉氏縣城關鎮、產業集聚區一帶充當“地下執法隊”,插手非法債務和民間糾紛,獲取經濟利益175萬餘元。該組織對合法債務採取跟蹤、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進行追討;對非法債務採取拘禁、毆打等暴力、侮辱手段逼迫債務人還款,先後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開設賭場、盜竊等20餘次犯罪及多次違法行為。如2016年8月3日蘇軍平組織多人將王某挾持到其經營的洗浴中心拘禁長達27天,期間對王某採取毆打、體罰等手段,迫使王某償還魏某15萬餘元,並將王某銀行卡內9萬餘元分多次取出揮霍。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犯罪組織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生產、經營、生活秩序和法治環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尉氏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6日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蘇軍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蘇軍平等被告人提出上訴。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3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鶴壁李海軍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前,被告人李海軍零星向社會高利放貸並暴力討債。2014年年初,李海軍糾集被告人李龍飛、高傑(另案處理)在淇縣設立 “二手車諮詢門市”作為聚集場所,糾集被告人孫志衛、孫錦剛等人進行高利放貸和暴力討債活動。2016年初,李海軍、高傑將門市搬到新地點並更名為“車易貸商行”,以該商行為新的聚集點,繼續糾集孫志衛、楊玉力等人進行高利放貸和暴力討債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李海軍為首要分子,以孫志衛、楊玉力、李華魁、李龍飛為重要成員,以孫錦剛、燕洋、李樹超、孫金朝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攫取高額的經濟回報為目的,以接受高利放貸後未能及時還款的借貸人員為對象,通過限制人身自由,毆打、恐嚇、侮辱或其他手段,先後對借款人、擔保人等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共30餘起,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淇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李海軍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餘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李海軍等被告人提出上訴,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7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三門峽張建峽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以來,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被告人張建峽利用其擔任三門峽市湖濱區樑家渠村二組組長的身份,多次糾集本村民組部分村民,採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張建峽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建勳、張雪後、唐青師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孫來義、張國樑、景建康等18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的違法犯罪事實包括:多次組織人員到建設工地毆打、驅趕施工人員、打砸項目部會議室、施工車輛;強行佔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門面房;因不滿被停職而組織多人衝擊街道辦事處長達5小時左右;以村組與酒店合同糾紛為由組織多人將市區交通主幹道崤山路東西向交通完全堵塞近1小時等,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經濟和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三門峽市陝州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9日以尋釁滋事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建峽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一個月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張建峽等被告人提出上訴,三門峽中院於2019年3月29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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