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選編'

黑社會 洪湖市 荊州 長江 湖北 經濟 武漢 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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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典型案例選編(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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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典型案例選編(第三輯)

【掃黑除惡】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選編

1. 張某甲等14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充分發揮訴前引導作用,

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要旨】

檢察機關要注重串並研判,深挖涉黑線索,充分發揮訴前引導作用,提前介入偵查,積極引導取證,全面審核證據,整體把握個案之間的內在關聯,深挖幕後主犯,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張某甲刑滿釋放後,與被告人張某乙、張某丙等人(三人為兄弟)在湖北省洪湖市**鎮開設賭場、放高利貸聚斂錢財。至2014年左右,被告人張某甲開始進入並逐漸控制長江**水域非法採砂行業,向採砂船收取“保護費”。為持續牟取非法利益,張某甲先後網羅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實施了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張某甲為組織者、領導者,張某乙、張某丙、李某某、蔡某甲為骨幹成員,胡某某、彭某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該犯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造成1人死亡、2人輕傷、多人輕微傷、多人財物受損。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鎮造成重大影響,並對長江**水域採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還對當地長江流域的河道、河堤和漁業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和破壞。

【訴訟過程】

2017年1月25日,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涉嫌搶劫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對張某甲(未到案)、張某乙等11人批准逮捕。洪湖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實地走訪,並根據被害人家屬反映,初步認定該案與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正在辦理的一起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案(“1104”命案)存在關聯,及時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引導調整下一步偵查方向,並建議公安機關向上級申請將“1104”命案指定到洪湖市公安局管轄。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公安廳商請長江航運公安局武漢分局將李某某等人涉嫌聚眾鬥毆案移交洪湖市公安局管轄偵辦。同日,洪湖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張某乙等人涉嫌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向洪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4月28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聚眾鬥毆罪向洪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洪湖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確認上述兩起案件均與張某甲有關聯,決定併案審查。同時,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時未認定張某乙等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犯罪嫌疑人張某甲尚未到案。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從已經查明的證據和整體上判斷,張某甲犯罪團伙已經初步顯示出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但組織特徵、經濟特徵的證據相對薄弱,建議公安機關加大對案件的取證力度。後張某甲被抓獲到案。同時,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將犯罪嫌疑人分所羈押,防止串供。公安機關根據該犯罪團伙成員各自作用及自身特點,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審訊方案,最終證實了張某甲幕後操縱“1104”命案的犯罪事實。此後,洪湖市公安局將張某甲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移送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複雜,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加強對下指導,先後12次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與公安機關共同梳理證據存在的問題。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和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公安機關先後補充證據材料7卷190餘份,特別是補強了證明“組織特徵”“經濟特徵”的證據,查清了張某甲在幕後指使李某某等人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2018年6月28日,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依法對張某甲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經法庭審理,2019年3月27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指導意義】

該案系長江流域非法採砂涉黑命案典型案件,存在著“三多三難”,即涉案人數多、犯罪事實多、涉嫌罪名多、調查取證難、證據固定難、案件定性難等問題。在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中,要充分運用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優勢,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協調,提升辦案質效。一是多個個案可能會在不同地域管轄辦理,檢察機關要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仔細梳理每一份證據,尋找關聯案件的連接點,及時建議將關聯案件指定同一公安機關管轄。二是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及時併案審查,堅持深挖徹查,通過補充偵查,強化涉黑組織犯罪的整體把握,從多個個案中提煉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整體評價。三是對定性分歧等問題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銜接與配合,充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做到證據及時補充完善,問題及時處理到位。

2. 成某某、黃某某等14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堅持關聯審查、深挖徹查,

依法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

【要旨】

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訴前引導作用,堅持關聯審查、深挖徹查,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徵”,積極引導偵查取證,依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成某某、黃某某、王某甲共同出資成立帶“陪酒、陪唱妹”的廳子(供“陪酒、陪唱妹”等候的場所),通過向重慶市渝北區**街道及**工業園區的KTV歌廳、音樂茶座等娛樂場所,提供“陪酒、陪唱妹”有償陪侍的方式牟取經濟利益。為搶佔“陪酒、陪唱妹”市場,成某某先後糾集被告人黃某某、王某甲、唐某某、李某某等十餘名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為擴張勢力範圍、樹立非法權威,在重慶市渝北區**街道、**工業園區等地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販賣毒品、開設賭場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成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黃某某、王某甲、唐某某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楊某甲、郭某某、費某某、曹某甲、楊某乙、陳某某、曹某乙、王某乙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5年9月以來,該組織通過向KTV歌廳、音樂茶座等娛樂場所提供“陪酒、陪唱妹”的方式牟取經濟利益達人民幣217萬餘元,用於支持該組織的活動。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成某某、黃某某等人通過有組織的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販賣毒品、開設賭場等13起違法犯罪行為,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3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在重慶市渝北區**街道、**工業園區等地形成了“敢打敢殺、動則刀槍、勢力強大”的惡名,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訴訟過程】

2018年8月15日,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成某某、黃某某、楊某乙3人涉嫌聚眾鬥毆罪、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並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在本案之前,公安機關曾於2018年3月26日、7月11日,分兩案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了曹某乙、曹某甲、郭某某、李某某、費某某、楊某甲等6人聚眾鬥毆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在審查成某某、黃某某、楊某乙3人聚眾鬥毆犯罪事實中發現三案存在關聯,要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將曹某乙等兩案6人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與成某某案併案審查起訴。

檢察官通過走訪調查,結合已查明的犯罪,初步判斷該案可能涉嫌有組織犯罪,因此,圍繞是否存在有組織犯罪,先後通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和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多次提出補充偵查意見的方式,向公安機關共計提出補充偵查意見320餘條,高質效推進補偵工作。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成立專門辦案組,配強辦案力量,經過迅速高效工作,補充證據材料117冊,查明新增有組織的遺漏犯罪事實8起、違法事實3起,查清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2018年11月14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成某某、黃某某等9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同時將唐某某、陳某某、洪某某等5人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移送渝檢一分院審查起訴。11月23日,渝檢一分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對被告人成某某、黃某某、唐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訴。

經法庭審理,2019年1月1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成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販賣毒品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對被告人成某某限制減刑;以被告人黃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0萬元,並對被告人黃某某限制減刑;對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等12人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七年有期徒刑。

【指導意義】

本案系經對多起存在關聯的惡勢力犯罪案件串並審查,在審查起訴期間積極引導偵查取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是從聚眾鬥毆等涉眾型暴力案件中敏銳發現涉黑涉惡犯罪線索。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3人3案涉惡犯罪案件過程中,敏銳意識到聚眾鬥毆等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犯罪中隱藏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可能性較大,遂從分析聚眾鬥毆等犯罪活動的起因、過程、人員糾集情況、社會危害程度、成員相互關係等方面著手,深挖細查、成功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並建議公安機關擴線偵查,進而將多起分散案件併案偵查,逐步釐清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輪廓。二是充分發揮自身職能,自行調查核實證據。檢察機關在詳細開列補證清單退回補充偵查的同時,注重主動作為,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增強司法辦案親歷性,通過自行復核關鍵證據、走訪犯罪現場、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意見等方式,提升了認定證據的精準度,增強了案件證據體系的完整性。三是強化法律監督,準確適用法律。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協同公安機關補充大量證據材料,查清全案事實,補充移送多起遺漏犯罪事實、違法事實;立足在案證據與案件事實,對涉案的多名組織成員進行追捕追訴。同時,準確適用法律,嚴格把握普通刑事犯罪、惡勢力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界限,準確認定犯罪性質。

3. 彭美春等2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準確追訴漏罪、漏犯,

依法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

【要旨】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發現案件涉黑涉惡但未予認定的,應當通過退回補充偵查,明確偵查方向、補充收集證據,並充分運用自行補充偵查,查實黑惡勢力組織結構、違法犯罪事實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依法追訴漏罪漏犯。

【基本案情】

2011年以來,被告人彭美春糾集陳濤、譚義洪、肖體洪、林德彬等人,通過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當地逞強立威,擴大了非法影響,後為爭奪水果收購生意,繼續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彭美春為首要分子,陳濤、譚義洪、肖體洪為重要成員,李勇、林德彬、鄭海才等17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橫行鄉里、欺壓殘害百姓,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1年至2017年期間,該犯罪集團在屏山縣錦屏鎮、屏山鎮、龍溪鄉等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其中故意傷害1起、聚眾鬥毆1起,尋釁滋事5起、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違法事實6起,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4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訴訟過程】

2017年9月26日,四川省屏山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彭美春、譚義洪、肖體洪等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屏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月23日,屏山縣人民檢察院將案件報送宜賓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為全面準確查清案件事實,宜賓市人民檢察院先後8次與公安機關會商研判案件性質和後續偵查方向。同時,指派業務骨幹分工負責審閱卷宗、調閱涉案人員是否存在其他違法犯罪事實、與偵查人員復勘現場和走訪當地開展調查工作。通過以上工作,將案件的事實和線索由最初確定的1個罪名1起犯罪事實擴展到3個罪名13起犯罪違法事實,初步認定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8年3月28日,宜賓市人民檢察院先以彭美春、肖體洪等8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相關漏罪、漏犯仍在同步偵查過程中。同時,先後3次前往屏山縣公安局協調參與補充偵查工作。2018年7月27日,公安機關經認真細緻的工作,依法查明彭美春涉嫌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遺漏罪行和參與打架、賭博等多起違法事實,查明該犯罪集團漏犯陳濤、黃昌平等13人涉嫌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的犯罪行為,補充證據材料20冊,將遺漏犯罪違法事實12起,13名遺漏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自2011年開始,彭美春、陳濤、譚義洪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彭美春在該組織中起著領導、指揮作用,陳濤、譚義洪、肖體洪為重要成員,李勇、林德彬、鄭海才等17人為組織成員,犯罪組織結構清晰,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已經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同時,鑑於該組織沒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未制定形成“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沒有足以支持該組織運行、發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經濟實力,也未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檢察機關未認定其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2018年9月25日、10月26日,檢察機關依法追加起訴遺漏被告人和違法犯罪事實,追加認定其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法庭審理,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彭美春犯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0萬元;對譚義洪等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至十六年有期徒刑。2019年5月5日,該案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指導意義】

對涉案人數眾多、且時間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如果就案辦案,沒有堅持深挖徹查,極易導致對惡勢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準打實”。檢察機關審查該類案件時,要強化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意識,對移送審查起訴的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案件加強重點研判,對案件中反映出來違法犯罪事實、涉案人員、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關聯對比,認真梳理查找隱藏的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通過追訴漏罪、漏犯精準打擊。審查中如發現有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要注重審查的親歷性,通過全面閱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意見、走訪涉案地區群眾等方式,查明違法犯罪次數、手段、規模、人身損害結果、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對是否系惡勢力犯罪作出準確認定。同時,要注重依法懲治犯罪,立足法律規定和犯罪事實,準確把握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間的界限。

本案中,以被告人彭美春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逞強立威和爭奪當地水果收購生意,欺行霸市、橫行鄉里,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當地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未侷限於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事實,而是主動作為,通過退回補充偵查與自行補充偵查相結合,認真審查,嚴把案件質量關,依法追訴12起遺漏的違法犯罪事實和13名遺漏集團成員,並依法認定彭美春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對其從重處罰,實現了對惡勢力犯罪的精準打擊和不枉不縱。

4. 楊昊等2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精準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

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要旨】

對犯罪組織不夠固定,臨時僱傭特徵明顯,未在一定區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不予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涉黑涉惡案件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楊昊為非法斂財,糾集被告人杜沅孫、劉力、沈康康等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在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鎮江市京口區、丹徒區等地,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10起,形成了以楊昊為首要分子,杜沅孫、劉力為重要成員,吳義平、沈康康、侯飛、臧袁坤、陳益敏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方亞東為非法斂財,糾集被告人張衛東、毛源、董香城等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並籠絡了楊昊惡勢力集團的杜沅孫、沈康康,在江蘇省鎮江市新區、京口區、丹徒區等地,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6起,形成了以方亞東為首要分子,杜沅孫、張衛東為重要成員,毛源、沈康康、董香城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力、杜沅孫、沈康康等人在參與上述兩個惡勢力犯罪集團違法犯罪活動之外,還與被告人吳義平、陳益敏、臧袁坤、侯飛、卜言傑、賀進、經珂、曹冰朋、石天賜、孫志玉等人,時分時合,相互糾集,在江蘇省鎮江新區、京口區、丹徒區等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20起,形成了以劉力為糾集者的惡勢力。

【訴訟過程】

2018年2月,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在對犯罪嫌疑人杜沅孫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偵查中,發現違法犯罪線索60餘條,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昊、方亞東、劉力等20餘人。2018年4月,該案被江蘇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列入首批掛牌督辦涉黑案件。鎮江市檢察院、丹徒區檢察院組成辦案組,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與公安機關先後8次召開聯席會議,重點協助梳理案件事實,逐一甄別判斷案件線索。經共同審查,從60餘條案件線索中篩選出36起違法犯罪事實。其中,楊昊組織實施的10起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認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楊昊是組織者、領導者,杜沅孫、劉力是骨幹成員,吳義平、沈康康等人是積極參加者。對此,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認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的證據不足。最終,公安機關認可了檢察機關對楊昊等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25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6起違法犯罪的相關證據,分別認定以楊昊、方亞東、劉力為首的3個犯罪組織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2018年8月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因本案杜沅孫、劉力等多名被告人交叉作案,違法犯罪事實相互關聯,綜合考量訴訟效率和懲治效果,丹徒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3案併案審查。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以楊昊、方亞東為首的犯罪組織分別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對成員之間結合鬆散、分工簡單、參與人員有誰算誰、首要分子不明顯的劉力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不予認定,且對部分涉案人員不予認定為惡勢力組織成員。2018年11月12日,檢察機關將楊昊等人以2個惡勢力犯罪集團和1個惡勢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法庭審理階段,為貫徹修改後刑事訴訟法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檢察機關依法向25名被告人告知認罪認罰權利和義務,詳細闡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規定。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在法定刑幅度內依法提出從寬量刑的建議。經庭審前逐一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溝通,其中24名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

2018年12月5日,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該案。25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也不持異議。2018年12月26日,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昊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沅孫、劉力、吳義平、沈康康、侯飛、臧袁坤、陳益敏等人是該犯罪集團的成員;被告人方亞東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沅孫、張衛東、沈康康、毛源、董香城等人是該犯罪集團的成員;劉力、杜沅孫等人在上述犯罪集團之外實施的犯罪,構成惡勢力共同犯罪。因25名被告人均能當庭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對被告人楊昊、方亞東均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對杜沅孫等2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至五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指導意義】

涉惡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員多、犯罪事實多、法律關係交織複雜、性質認定難度較大等顯著特點。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理念,依法準確認定。一方面,秉持“不人為拔高、不隨意降低”辦案原則。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過程中,即使對掛牌督辦案件,檢察官也必須履行《檢察官法》賦予的“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的職責,堅持客觀公正,“不拔高”“不湊數”“不隨意降低”。要嚴格握法律政策界限,對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徵”的,堅決不予認定。要準確把握惡勢力犯罪集團與惡勢力、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對有明顯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多次惡勢力慣常事實的犯罪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的,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另一方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升辦案整體質效,著重把握好以下環節:一是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及時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二是依法開展認罪認罰協商。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檢察機關應當綜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提出適度從寬的量刑意見,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溝通,詳細闡明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據,協商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形式與幅度,確保寬嚴有據。三是強化程序保障。認罪認罰制度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對審查起訴中沒有達成認罪認罰協議,而在法庭審理階段提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尊重其意願並給予認罪認罰從寬的機會。同時,應當發揮辯護律師作用,保障其充分參與認罪認罰協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5. 唐均偉、李逢情等14人惡勢力犯罪案

——不具備非法控制性特徵、組織鬆散的

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認定為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或惡勢力犯罪集團

【要旨】

對尚未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首要分子對成員的控制力、約束力較弱,為組織利益、以組織名義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較少,未在一定區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即使實施了較為嚴重的暴力犯罪,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或惡勢力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7年2月,被告人唐均偉、李逢情通過開設賭場、發紅包、提供娛樂消費等手段,先後糾集被告人蔣宏、陳楊、楊長龍、肖中剛、龍強、駱強、楊功文、龍雲、於文傑、張義志、楊傑等人,購置砍刀、鋼管等作案工具,在重慶市大足區實施故意傷害、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唐均偉、李逢情為首的惡勢力,在該地區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自2015年底至2017年2月期間,該惡勢力實施故意傷害、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11起犯罪,造成1人死亡、7人輕傷、11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訴訟過程】

2017年10月12日,重慶市大足區公安局以唐均偉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向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1月3日,大足區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報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認定唐均偉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證據不足。唐均偉等人組織結構鬆散,無明確幫規幫約;獲取的經濟利益僅來源於賭場收益,且絕大部分由唐均偉、李逢情二人用於本人賭博活動及其它消費;全案11起犯罪中,有組織實施的僅2起,其餘犯罪多系偶發,且系臨時邀約;開設賭場形成非法控制的證據不足,實施的犯罪形成重大影響的證據不足。為全面查清案件性質,檢察機關依法提訊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及被害人的意見;走訪案發現場20餘處,查明唐均偉等人的行為在當地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多次聽取公安機關意見;圍繞有組織犯罪構成,先後兩次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偵意見150餘條。

經補查,檢察機關認為在案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唐均偉等人的行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同時,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本案系惡勢力犯罪,但該組織穩定性較弱,有預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較少,違法犯罪活動多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尚未發展到惡勢力犯罪集團。2018年5月16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惡勢力犯罪對唐均偉、李逢情等人提起公訴。

2018年7月31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均偉、李逢情糾集被告人蔣宏、陳楊等人在大足地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以唐均偉、李逢情為首,蔣宏、陳楊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均偉、李逢情二人均以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蔣宏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2019年1月25日,該案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指導意義】

本案是公安機關以涉黑犯罪移送,檢察機關堅持法治思維,改變定性意見,以惡勢力犯罪起訴,法院以惡勢力犯罪裁判的典型案例。一是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構成,準確判定涉黑涉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是一個有機整體,缺一不可。在圍繞“四個特徵”審查時,要認真審查、分析“四個特徵”之間的內在關係,特別要注重審查危害性特徵,危害性特徵是本質特徵。對於組織成員、違法犯罪事實相對較多,但是組織特徵較弱,為組織利益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較少,非法控制特徵不明顯的犯罪案件,即使組織成員實施了較為嚴重的暴力犯罪,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二是圍繞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準確認定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還是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具體表現為有多名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多次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對未形成固定重要成員,成員之間關係相對鬆散,未多次實施有組織有預謀犯罪的,不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司法實踐中,要依法區分惡勢力犯罪集團和惡勢力,同時充分運用《刑法》總則中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準確區分主從犯,依法懲處。三是準確理解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實質內涵。“打早打小”要求對黑惡勢力及早打擊,尤其是對惡勢力犯罪要及早打擊,防止其坐大成勢,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產生嚴重社會危害。“打準打實”是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判處刑罰,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特別在辦理涉案人員、涉案事實眾多的涉黑惡案件中,要堅持法治標準,防止因降低認定標準而“拔高”認定為涉黑犯罪或者涉惡集團犯罪。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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