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辦理黑惡勢力案件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

黑社會 法律 慈溪檢察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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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7月18日),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選編(第三輯)》,最高檢要求各地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依法規範辦案,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

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

此前,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曾強調,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

這次發佈的五件典型案例就是按照這個要求選編的,其中包括髮揮檢察職能,依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典型案例2件;依法追訴漏罪漏犯,追加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典型案例1件;不拔高不湊數、依法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典型案例2件。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保護傘”線索,有的正在查,有的已審查起訴,有的已經判決定罪。

比如在張某甲等1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張某甲控制長江某水域非法採砂行業,向採砂船收取“保護費”。並且為持續牟取非法利益,張某甲先後網羅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實施了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該犯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造成1人死亡、2人輕傷、多人輕微傷。

最高檢認為此案的辦理充分發揮訴前引導作用,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而在此次發佈的楊昊等2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中,辦案期間,檢察機關發現,他們犯罪組織不夠固定,臨時僱傭特徵明顯,未在一定區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因此依法不予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各地檢察機關要確保司法尺度一致、辦案標準統一

最高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時,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全面把握黑惡勢力犯罪的基本特徵和構成要件,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對涉案人數眾多、且時間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如果就案辦案,沒有堅持深挖徹查,極易導致對惡勢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準打實’。”最高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認為,在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中,要充分運用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體制優勢和捕訴一體機制優勢,注重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協調,提升辦案質效。

他表示,多個個案可能會在不同地域管轄辦理,檢察機關要強化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意識,通過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對涉黑惡犯罪公安機關該立案未立案、該報捕未報捕、該移送審查起訴未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法及時監督糾正。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要注意串並研判、深挖徹查,對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案件重點研判,對案件中反映出的違法犯罪事實、涉案人員、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關聯對比,認真梳理查找隱藏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

同時,檢察機關要注重審查的親歷性。一方面,需要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要詳細開列補證清單;另一方面,要主動作為,充分發揮自身職能,通過自行復核關鍵證據、走訪犯罪現場、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意見等方式,提升認定證據的精準度,實現對黑惡勢力犯罪的依法精準打擊。

最高檢強調,各省級檢察院在專項鬥爭中切實擔負起責任,加大對涉黑和重大涉惡案件的統一嚴格把關力度,確保司法尺度一致、辦案標準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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