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海藍寶石手鐲為假貨為何商家三倍賠償平臺卻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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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石某在某網站上購買一隻海藍寶石手鐲,收貨後石某委託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鑑定,鑑定結果與店鋪對商品的介紹多處不符。石某經多次協商未果,故將平臺和商家都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還貨款5400元並賠償損失16200元。北京青年報記者7月22日獲悉,通州法院現已審結此案,支持石某的訴訟請求。

2017年12月28日,石某從商家在某網上註冊的店鋪以54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隻海藍寶石手鐲。該店鋪對該商品的介紹顯示:“材質:天然海藍寶石;原產地:巴西;包邊材質:G18K金;品級:高優品。”商家通過快遞方式發貨給石某。但隨後石某委託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鑑定,該檢驗中心出具了《珠寶玉石首飾鑑定證書》顯示鑑定結論為:“18K金海藍寶石(處理)手鐲;貴金屬檢測:18K金;放大檢查:氣液包體、氣泡;備註:填充處理。”石某為此支付鑑定費300元。

石某見鑒定結果與商家描述不符,且經多次協商未果,將購買平臺和銷售商家訴至法院。

對於石某的起訴,平臺公司辯稱,涉案商品的銷售者為商家,平臺公司僅是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不屬於買賣關係的交易雙方,故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石某要求平臺公司承擔責任依據不足。此外,平臺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已審核了入駐商家的經營主體資質信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平臺公司對商家的銷售行為,不知曉也無過錯。平臺公司在買賣雙方交易時已通過商城將商家的真實、詳細的公司信息及聯繫方式告知了石某。綜上,平臺公司認為石某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而商家則表示,自己出售的涉訴商品不是假的,珠寶行業有相關規定,海藍寶石允許進行處理,並非經過處理的產品就不是天然的。即使石某陳述屬實,其購買手鐲花費5400元,其中海藍寶石的價格比例為30%,18K金的價格比例是70%,故不應以全價的三倍予以賠償。

商家認為石某單方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其對鑑定結論不認可。商家申請對涉訴商品是否為天然海藍寶石重新進行鑑定,其後又明確表示放棄重新鑑定申請。經詢問,商家表示涉訴商品確實經過了處理,灌注了極其少量的膠,但是國家允許的。

最終,通州法院認為,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及服務的相關情況。”此案涉訴商品經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鑑定,鑑定結論為“18K金海藍寶石(處理)手鐲”,商家雖然對鑑定結論不認可,但明確表示不再重新申請鑑定,且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有相應鑑定資質,故法院對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鑑定結論予以確認。鑑於涉訴商品系“18K金海藍寶石(處理)手鐲”,明顯與商家所介紹的“材質天然海藍寶石”不符,故商家的行為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判定,鑑於商家在銷售涉訴商品時存在欺詐行為,故對石某要求商家退還貨款5400元並三倍賠償損失162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因300元檢驗費系鑑定涉訴商品產生,故應由商家承擔。商家辯稱海藍寶石的價格佔整體價格的30%,即使賠償也不應以全價的三倍賠償。法院認為,商家所購手鐲系一整體,不可分割定價,故對商家的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鑑於平臺公司已向石某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且不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情形,故法院對石某要求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通訊員 馬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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