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免的特殊情形

國內宏觀 宏觀經濟 財經 多練會計 多練會計 2017-08-31

關於企業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免的特殊情形

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款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我國法定稅率50%以上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

案例:2016年甲居民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從境外取得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企業申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為20萬元,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核實。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核准採用簡易方法計算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該抵免限額為:12.5萬元。

解釋:高新技術企業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這裡15%的稅率沒有低於法定稅率50%以上,所以計算抵免限額=100×12.5%=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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