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企業關於自制白條入賬的風險

財會 經濟 法律 財經 會易網 2018-12-04

甲公司是一家廣告策劃公司,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為核定徵收,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所得率為10%。2017年收入總額為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在賬務處理上,會計張三因企業所得稅為核定徵收,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的風險,根據稅務局核定的利潤率,自制大量白條入賬,使2017年利潤總額為18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50萬元。部分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00

貸:現金 200,000.00

問:甲公司如此賬務處理,存在哪些風險?圖一:

核定徵收企業關於自制白條入賬的風險

答:文件一:《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根據文件一的規定,企業在日常經濟業務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無論是否取得發票,都應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依據相關經濟業務的資料入賬。甲公司在賬務處理中卻只是自制一張如圖一的原始憑證入賬,無其他資料證明業務的真實性,並且還是通過現金支付的方式結算,容易讓人懷疑相關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存在,相關支出是否真實發生。建議甲公司在日常經濟業務中,應取得合同、收付款憑證、勞動成果說明等其他資料作為附件入賬,能更好反映相關經濟業務的真實性。

因我國稅收管理體質關係,很多時候是“以票控稅”,因此會計在核算過程中經常以稅法規定當成準則來做賬,而忽略會計準則的規定。甲公司會計張三自認為本單位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就在日常賬務處理中,自制大量白條入賬,使得賬上的利潤總額與稅務局核定的利潤率相近,規避稅務檢查的風險,而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企業,賬務處理時僅依據白條入賬,而無其他與經濟實質相關的資料作為附件,存在很多風險。如:

1、交易方如果是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甲公司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甲公司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存在“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的風險;

2、未按規定向銷售方索要發票而造成銷售方偷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以對方偷稅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3、交易方如果是個人,需判斷該業務是否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否則,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處罰;

4、企業註銷清算及被稅務機關檢查時,自制白條入賬是檢查的重點,企業應將相關資料附件準備齊全,已備稅務檢查。針對相關業務的真實性應能夠有合理的說明。

5、日常業務中存在大額現金支出,存在違反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編輯人:陳 航 陳桂芳 彭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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