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政策調整

新能源 材料科學 機械電子 財經 一起威客 2017-06-09

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政策調整

科技型中小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由科技人員辦和創辦,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科學研究、研製、生產、銷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和高新產品。

主營業務必須屬於這些技術領域:1、電子與信息2、生物與醫藥3、新材料4、光機電一體化5、資源與環境6、新能源與高效節能7、高技術服務業8、農業與農村9、航空與航天10、地球、空間、海洋工程11、核應用技術

政策

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政策: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原有政策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財稅〔2015〕119號)

新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小型微利企業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應納稅所得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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