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從境內取得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收入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財會 財經 稅稅無憂 2017-06-19

境外企業從境內取得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收入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轉讓給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如各類物品和機器設備的租賃、各類車輛的租賃等。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屬於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已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和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財稅(2016)36號文件又規定,對於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應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因此,境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收入,按規定由境內的購買租賃服務的承租方扣繳增值稅的,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按17%稅率計算扣繳增值稅。

案例: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1月份租入一境外B公司於2011年購入的大型機器設備,租期一年,A公司一次性支付B公司一年的租金共500000元,該項業務如何計算扣繳增值稅,會計賬務怎麼處理?

在此設定增值稅稅率17%,預提所得稅稅率10%,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

應扣繳增值稅稅額=含稅銷售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500000÷(1+17%)×17%=72649.57(元)

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確認製造費用:

借:製造費用—設備租賃費 427350.4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2649.57

貸:應付帳款—B公司 427350.43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72649.57

借:應付帳款—B公司 51452.99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城建稅 5085.47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 2179.49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地方教育費附加 1452.99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42735.04

向境外支付設備租賃費:

借:應付帳款—B公司 375897.44

貸:銀行存款 375897.44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