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餐費補貼和交通補貼沒有發票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會 交通 法律 國內宏觀 宏觀經濟 粗茶淡水Y 2018-12-0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出差餐費補貼和交通補貼,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需要取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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