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失控的江寧區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賣家違約如何處理!

購房 法律 房產 南京畢天律師 南京畢天律師 2017-09-13

「房產」失控的江寧區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賣家違約如何處理!

【事情經過】

江寧區作為南京市靠近主城區交通最便利的行政區,有著外地購房人及務工人員。面對高昂的南京房價,眾多長期居留南京的人,不得不通過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方式,獲得一個穩定居住場所,然而十來年的安居樂業,從房產證下來的那一刻該生了轉變。2016年中旬,江寧區眾多拆遷安置房小區經政府核准,開始逐步辦理房產證。不少購房人順利的與原房主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拿到了自己在南京的第一套房。然而,大量購房人被原房主要求加價10-50萬不等才予以過戶。原房主違約的情況下,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案件分析】

一、原房主需要承擔基本法律責任

(1)繼續履行過戶手續的義務。合同在簽訂後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具備無效的條件,該合同就應當繼續履行。從法律結果上看過戶時原房主的必然義務,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法院判決勝訴是需要進行眾多的證據蒐集的,很多因素都可能導致敗訴。主要表現在:一是房屋買賣合同;二是土地性質;三是房屋性質。

(2)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出現主要是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履行,在合同有明確約定時,主張額外的違約責任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造成購房人敗訴及錯事取得房產證的原因

(1)支付憑證不全或遺失,尤其是現金方式支付的。此類情況極為麻煩,原房主存在較大的抵賴空間,如果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買房錢可能就打水漂了。原則上,這類情況只能通過當時的銀行取現、錄音錄像、見證人等等方式予以結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保證案件的結果。

(2)不及時起訴。很多購房人存在誤區,認為起訴是一種過激的方式,但實際上也正是由於“以和為貴”的態度,導致了很多問題。比如,購房人與原房主協商期間,原房主已經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並已經過戶的。此類情況下,第三人作為善意第三人在已經獲得房屋的前提下,購房人就失去的要求過戶的權利,只能要求取回當時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3)購房資格。南京目前限制一個家庭只能購買2套房屋,部分購買拆遷安置房的夫妻已經有了2套以上的房屋,法院判決也不能違反禁止性規定,這樣一部購房人因沒有購房資格喪失了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資質。雖然能採取一定的措施避免不能過戶的問題,但也必不可少的增加了一定費用。

歡迎關注,和私信諮詢。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