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遲遲不給過戶? 賣家,你違約了!'

二手房 信用記錄關愛日 法律 購房 廣州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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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落戶,是很多人購房的目的之一,特別是學區房,落戶顯得尤為重要。房屋交付後,明明合同約定了遷戶口期限,但賣家就是遲遲不肯遷出戶口怎麼辦?小朱和倩倩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事......

房款已付清,

賣家既不交付房屋也未遷出戶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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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二手房遲遲不給過戶? 賣家,你違約了!

小朱和倩倩是兩夫妻,一直想在廣州買房。

這回,跟著中介不知道看了多少房子,終於相中了白雲區的一處房產。

2017年12月9日,小朱、倩倩和賣家李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因李某及其家屬戶口未遷出,雙方約定李某應在2018年5月31日前遷出。

2018年4月12日,小朱、倩倩將房款全額付清,房屋也過戶至兩人名下,依合同約定,李某應於2018年7月11日前交付房屋。但到期後,李某遲遲未進行房屋交接,更未將戶口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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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9日,小朱、倩倩和賣家李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因李某及其家屬戶口未遷出,雙方約定李某應在2018年5月31日前遷出。

2018年4月12日,小朱、倩倩將房款全額付清,房屋也過戶至兩人名下,依合同約定,李某應於2018年7月11日前交付房屋。但到期後,李某遲遲未進行房屋交接,更未將戶口遷出。

買賣二手房遲遲不給過戶? 賣家,你違約了!

多次協商未果,小朱和倩倩一氣之下,於2018年8月9日,將李某起訴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遷出戶口交付房屋,並支付違約金。被起訴後,李某聲稱,可在9月30日交付房屋,10月20日之前可遷出李某及其小孩的戶口,但因李某與其配偶麥某已經離婚,故無法將麥某戶口遷出。

離婚就可以作為逾期遷出戶口的理由嗎?

趕緊看看法院的說法,

以後如何避開各種坑。

訴訟期間,雙方於2018年9月30日辦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續,李某也於當天將戶口遷出。李某同時提出,離婚後無法說服前妻遷出戶口,小朱和倩倩並未因戶口問題遭受任何實際經濟損失,對方主張的違約金偏高,應予以調整。

法院認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履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朱、倩倩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的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

➣首先,合同明確約定李某應於2018年5月31日前遷出戶口,經小朱、倩倩催促及提起訴訟,李某才於2018年9月30日遷出戶口,已構成違約。

合同同時還約定了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的標準,即每日按總樓價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考慮李某違約情況,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李某訴訟時提出違約金計算偏高、要求予以調整的意見,並無法律與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納。逾期遷出戶口需支付的違約金按合同規定應為86100元。

➣其次,合同約定李某應於2018年7月11日前交樓。7月11日雙方進行房屋交接時,小朱、倩倩對房屋情況未提出異議,但對李某授權委託人所持的授權委託書提出異議,認為書寫有誤且未辦理公證。被委託人的名字書寫確實存在有誤,但身份證號碼一致。小朱、倩倩與李某已經通過微信對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再要求辦理公證就有悖常理與公平。故法院確認李某依約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小朱、倩倩要求李某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向小朱、倩倩支付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86100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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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已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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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二手房遲遲不給過戶? 賣家,你違約了!

小朱和倩倩是兩夫妻,一直想在廣州買房。

這回,跟著中介不知道看了多少房子,終於相中了白雲區的一處房產。

2017年12月9日,小朱、倩倩和賣家李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因李某及其家屬戶口未遷出,雙方約定李某應在2018年5月31日前遷出。

2018年4月12日,小朱、倩倩將房款全額付清,房屋也過戶至兩人名下,依合同約定,李某應於2018年7月11日前交付房屋。但到期後,李某遲遲未進行房屋交接,更未將戶口遷出。

買賣二手房遲遲不給過戶? 賣家,你違約了!

多次協商未果,小朱和倩倩一氣之下,於2018年8月9日,將李某起訴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遷出戶口交付房屋,並支付違約金。被起訴後,李某聲稱,可在9月30日交付房屋,10月20日之前可遷出李某及其小孩的戶口,但因李某與其配偶麥某已經離婚,故無法將麥某戶口遷出。

離婚就可以作為逾期遷出戶口的理由嗎?

趕緊看看法院的說法,

以後如何避開各種坑。

訴訟期間,雙方於2018年9月30日辦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續,李某也於當天將戶口遷出。李某同時提出,離婚後無法說服前妻遷出戶口,小朱和倩倩並未因戶口問題遭受任何實際經濟損失,對方主張的違約金偏高,應予以調整。

法院認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履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朱、倩倩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的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

➣首先,合同明確約定李某應於2018年5月31日前遷出戶口,經小朱、倩倩催促及提起訴訟,李某才於2018年9月30日遷出戶口,已構成違約。

合同同時還約定了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的標準,即每日按總樓價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考慮李某違約情況,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李某訴訟時提出違約金計算偏高、要求予以調整的意見,並無法律與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納。逾期遷出戶口需支付的違約金按合同規定應為86100元。

➣其次,合同約定李某應於2018年7月11日前交樓。7月11日雙方進行房屋交接時,小朱、倩倩對房屋情況未提出異議,但對李某授權委託人所持的授權委託書提出異議,認為書寫有誤且未辦理公證。被委託人的名字書寫確實存在有誤,但身份證號碼一致。小朱、倩倩與李某已經通過微信對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再要求辦理公證就有悖常理與公平。故法院確認李某依約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小朱、倩倩要求李某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向小朱、倩倩支付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86100元。

法官提醒

買賣二手房遲遲不給過戶? 賣家,你違約了!

在二手房交易尤其是學區房買賣中,涉及原業主戶口遷出的問題越來越普遍。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就戶口遷出問題約定了違約條款,售房者逾期遷出戶口又未能與購房者重新協商約定的情況下,則應按合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本案中,房屋出賣人以離婚後無法說服其前妻遷出戶口作為抗辯,法律角度上難以成立。從履約角度而言,明確的約定不僅是約束合同雙方的前提,也是維護合同雙方合法利益的保障。故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約定逾期遷戶的違約責任,就能切實保障購房者的權益。

如果房屋買賣雙方未就戶口遷移問題進行約定,而售房者又不配合遷出戶口的,購房者則無法主張售房者承擔逾期遷戶的違約責任。若房屋已過戶,購房者可以房屋現產權人的身份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新的戶口登記,但該途徑僅可解決購房者戶口登記問題,至於售房者戶口遷移仍需通過雙方協商處理。

來源 | 白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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