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養狗,才能遠離是非

泰迪犬 動物 法律 廣東 徐琳 昆蟲 台山 江門 濰坊寒亭檢察院 2019-06-14

六旬老太經過商業步行街時,一條趴在臺階上休息的泰迪寵物犬見有人靠近,站起來朝老太走了兩步便停了下來,沒有任何的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可是,老太因害怕小狗,又見小狗沒拴繩,過度驚慌,下意識向旁邊閃躲,一下沒站穩,摔倒在地致殘。後老太以養狗者對飼養的狗看管不嚴進而導致自己受傷為由,向養狗者提出索賠。而養狗者則提出,寵物小狗沒有任何攻擊、恐嚇、接觸行為,老太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賠償。由於雙方的要求差距太大,無法調和,官司打到了法院。

廣東省臺山市法院經審理,判決徐琳賠償許秀芬62932.5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5064元,由許秀芬負擔3794元,徐琳負擔1270元。

一審判決後,許秀芬與徐琳均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

江門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徐琳沒有證據證明其所飼養的“泰迪犬”取得了《犬類準養證》,其飼養涉案動物違反了《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第4條“縣以上城市(含縣城鎮、近郊)、工礦、港口、機場、遊覽區及其3公里以內的地區,經濟開發區、各類有對外經濟合作的鄉鎮政府所在地,均列為犬類禁養區。上述地區的機關單位、外國駐粵機構、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況需要養犬者,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領取《犬類準養證》並對犬隻進行免疫注射後方可圈(拴)養”的規定。其次,徐琳並未對其所飼養的“泰迪犬”拴上狗繩,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所飼養的動物採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點為步行街,時間為19時左右,作為飼養人徐琳應對其所飼養的動物有更高的注意義務。當許秀芬經過該泰迪犬所處的位置時,泰迪犬雖未出現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動作,導致許秀芬心理恐懼進而摔倒,該摔倒雖非泰迪犬直接接觸所致,但因為動物自身具有危險性,其所誘發的損害亦應屬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範疇。再次,徐琳主張許秀芬的摔倒可能系石頭絆倒,或者被其他動物、昆蟲的攻擊所致,但其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亦未有證據證明許秀芬在受傷害過程中存有主動挑逗、投打、追趕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情形。據此,許秀芬的損失系徐琳未規範飼養動物導致並誘發,無證據證明徐琳存有能減輕其責任的情形,故徐琳應對許秀芬的涉案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許秀芬由於過度驚慌導致摔倒受傷,本身存在重大過失,並認定許秀芬自身承擔70%的責任,法律適用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故判決撤銷臺山市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改判徐琳賠償209775.03元。

寵物狗傷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者須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大家都能理解。可是,如果寵物小狗在大街上自由自在地溜達,沒有任何的挑釁行為,也沒有與行人觸碰,行人只是因為心中怕狗,看到狗後驚慌之中意外摔倒受傷,狗的主人卻要賠償鉅額損失,讓人覺得匪夷所思。此案終審判決結果一出,立即引起熱議。有網友說:“遛狗為什麼不拴繩,真的有怕狗的人,每次看到狗沒拴繩真的都很害怕,大狗小狗都一樣,即便不咬人也害怕。”還有網友說:“沒拴繩活該,規則就是讓人去遵守的。”但也有網友覺得判決偏嚴重,擔心容易助長隔空碰瓷的出現:“碰瓷黨有了新主意,又訛了錢,還能教育養狗者對寵物負責。”

對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義務按規定飼養或者管理動物,並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僅在被侵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本案中,徐琳的泰迪犬未取得《犬類準養證》,且徐琳沒給狗拴繩,並在19時後人流高峰期未盡到注意義務;雖然泰迪犬未出現“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動作,導致許秀芬心理恐懼誘發摔倒,所產生的損害應屬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範疇。因此,徐琳對許秀芬構成侵權,應負全部賠償責任。這一判決給養狗者敲響了警鐘,養狗就要盡到應盡的義務,不能讓狗“傷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如今,城市人養寵物狗非常普遍。走在大街上,不時可以看到寵物狗溜達。但與此同時,寵物狗傷人事件頻發,“加強犬類管理、倡導文明養犬”的呼聲愈來愈高。

作為養狗人,依法養狗,才能遠離是非。養狗者是狗的“監護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傷人,這是最基本的義務和責任。而狗咬傷人甚至咬死人,就是養狗者的失職,因此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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