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四川長寧地震期間入戶盜竊,獲刑五年六個月

珙縣 地震 四川 長寧縣 宜賓 刑法 新民網 2019-07-14

四川宜賓“長寧6.17”地震期間,許多人都外出露宿避災。珙縣男子王某某趁機潛入地震受災戶周某某家中盜竊,被返回家中的周某某逮個正著。7月12日,四川省珙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地震後發生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法庭當庭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該案系“長寧6·17”地震後首例涉震涉災案件,案件從受理到宣判僅用時14天。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17日晚,因長寧縣雙河發生發生6級地震,珙縣巡場鎮受災嚴重。家住珙縣巡場鎮謝家灣旁一居民樓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災出門避難,慌亂中忘鎖房門。2019年6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路過此處,見該居民樓房屋周圍受災嚴重,屋內無人居住,遂決意盜竊。其後,王某某竄至該樓三樓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臥室內盜得現金若干、金項鍊等物,在準備逃離時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發現。被害人周某某見狀遂報警,並攔住王某某,不準其離開。後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門外抓著欲逃離的王某某的衣領不放,為擺脫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過道內一洗臉盆打擊被害人頭部,見被害人仍不放手後又撿拾地上的磚頭砸打被害人,被害人為避開磚頭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機逃離現場。經鑑定,周某某頭部傷情屬於輕微傷。

法院審理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被失主抓獲後,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災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給災區人民造成了恐慌,擾亂了災區社會治安和穩定,嚴重影響了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情節惡劣。對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旨在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預防類似犯罪的發生。”案件承辦法官釋法道。

據瞭解,地震後該院第一時間聯合珙縣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發佈《關於依法打擊抗震救災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明確對9大類抗震救災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從嚴從重懲處。

“今天這起案件的審判對潛在的違法犯罪人員起到了很好的威懾作用。”參與旁聽的縣人大代表、巡場鎮天池村村委主任羅永強說到。地震後,天池村有400餘戶農房被鑑定為C、D級危房,但很多村民擔心家中財務被盜,不願遠離房屋,“這起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撫了受災群眾,我認為很有意義。”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從快從嚴從重審理涉震涉災案件,嚴厲打擊故意破壞災區穩定、不利於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該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原標題:男子長寧地震期間入戶盜竊,獲刑五年六個月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