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腐敗的一個共性特徵:目無法治

反腐倡廉 法律 仇和 薄熙來 清風網 2017-04-04

導讀:在導致官員腐敗的多種因素中,目無法治、破壞法律,不能依法辦事、依法用權是一個重要因素。應該說目無法治,以權壓法、以權亂法的思想作風,與以權謀私腐敗墮落的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邏輯關係。

貪官腐敗的一個共性特徵:目無法治

近期接連有多名目無法治破壞法律的官員落馬,印證了這一邏輯關係的客觀性、現實性。如曾違法辦案製造了冤殺無辜特大錯案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原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貪汙、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以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正在法院接受審判;曾指示公安機關對編寫短詩並群發短信批評市領導者,以誹謗罪實行抓捕關押的湛江市原副市長伍傑忠,因涉嫌受賄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在主政下發生公安機關對轉發質疑某死人案件信息的未成年人予以刑拘的天水市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劉長江,因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在主政下發生對8名討薪民工判刑,並組織公判大會的閬中市原市委書記蔣建平,因涉嫌受賄犯罪正接受調查。

如果展開視野,還可以發現在被查處的許多貪官所作所為中,這種無視法治,專橫跋扈、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案例不少。如周永康、薄熙來、王立軍、仇和等人,他們在掌權時,無不是目無法治,不顧黨紀國法,唯我獨尊、專橫獨斷者。所以應該重視官員的法治素養與廉潔從政的邏輯關係問題,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為了國家治理的現代化,黨和國家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把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作為當前主要任務。為了切實實現和維護人民利益,通過依法監督制約公共權力,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從而正確行使權力。

貪官腐敗的一個共性特徵:目無法治

必須明確的是,如果官員目無法治,必將使法律底線失守。法律是防止腐敗的底線,堅持這個底線,就要敬畏法治和憲法,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使權力。如果無視法治,把手中的權力當作可以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放任錯誤思想和不良行為,習慣為所欲為地行使權力,必然會拒絕法治對手中權力的監督。官員一旦追求特權,拒絕監督和約束,拋棄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原則,也就不可能堅守謹慎用權,廉潔從政的法律底線。底線既失,行為會更加無度、更加失範。

道德修養是防止腐敗有力的武器,所以道德修養只能強化不能削弱。然而一些官員知道無視法治,以權亂法,是違背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違反組織原則的行為,所以其往往冠冕堂皇地包裝自己的嚴行,無組織無紀律,抗拒組織的領導和監督,消解嚴格自律的精神,口是心非言行不一,欺上瞞下、文過飾非。絕對權力必然導致絕對腐敗,指望官員在缺少有效監督的環境中,靠道德自覺來終保持廉潔、拒絕腐敗的做法並不現實,所以必須強化監督。

如今,遏制腐敗現象蔓延勢頭需要標本兼治,強調個人的廉潔自律,其中應包括強化法治精神、法律意識及守法習慣,否則自律就不完全,效果就不理想。同時,反腐敗的關口必須前移,要把強化對官員法治素養和守法行為的要求作為前置關口,認真考察評價,嚴格獎優罰劣。對此,黨中央已經指出了問題的重要性和應該採取的措施,《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

貪官腐敗的一個共性特徵:目無法治

必須緊密依靠人民群眾,認真落實中央決定精神,全面推進法治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同時,要通過法治化措施,切實以法育官、憑法用官、依法治官,提高官員法治素養以及依法辦事的能力,促進其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和約束,以保證權力依法廉潔行使。

(來源:第86期《清風》雜誌 文:北京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方工)

責任編輯: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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