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因車禍死亡,對方逃逸 死者家屬能否要求僱主賠償?'

車禍 交通 法律 貨車 石家莊橋西法院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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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某朋受親戚紀某霞僱傭開車拉貨,紀某朋在開車拉貨的過程中突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對方司機逃逸,死者家屬能否要求僱主紀某霞承擔賠償責任?近日,石家莊市橋西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紀某霞在省會石家莊做些小生意,因生意需要,僱傭了親戚紀某朋開車拉貨。2017年4月27日凌晨,紀某朋在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拉貨的過程中,在某路段與一大型貨車相撞,事故造成紀某朋死亡,坐在車上的紀某霞受傷。由於對方車輛逃逸,事故責任一直未作出認定。紀某朋的妻子在事故發生不久因病去世,家中只留下其年邁的父母與兩個幼子,賠償也沒有著落,紀某朋的家屬失去了主要生活來源。後紀某朋的家屬多次找到紀某霞,認為紀某朋在從事僱傭工作中發生車禍,紀某霞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紀某霞分兩次給付5.5萬元後,未再對紀某朋家屬進行賠償,紀某朋家屬遂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紀某霞僱傭紀某朋開車,雙方形成勞務關係。紀某朋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的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現死者家屬要求僱主紀某霞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最後,法院依法判決紀某霞賠償紀某朋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9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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