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發生爭執後發病死亡,死者家屬能否追責追償?

案情介紹

吳某和陸某之間存在債務糾紛。吳某得知陸某在某餐廳陪客戶吃飯,遂前往餐廳找陸某理論,結果兩人發生爭執,扭打在一起。公安機關接到吳某報警後趕到現場,對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吳某、陸某達成如下協議:一、陸某當面向吳某賠禮道歉;二、陸某賠償吳某200元醫藥費;三、吳某不再追究陸某任何法律責任;四、此事作一次性調解處理,雙方不得再為此事糾纏不休。然而,就在當晚18時許,吳某感到胸悶不適,於是前往醫院治療,當晚20時許因搶救無效死亡。為確定吳某死因,公安機關於次日對死者屍體進行解剖檢驗,鑑定意見為:吳某符合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那麼,陸某的爭吵和扭打行為與吳某之死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是否能夠依照之前調解協議的內容免除陸某的責任?陸某是否構成犯罪、又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胡 雪

問律師:發生爭執後發病死亡,死者家屬能否追責追償?

胡雪律師,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委員,原上海十佳公訴人,上海市廣播電視臺常年法律顧問。

陶 平

問律師:發生爭執後發病死亡,死者家屬能否追責追償?

陶平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上海市司法局虹橋司法所聘任講師。曾工作於上海仲裁委員會,熟悉商事仲裁及訴訟程序,擅長房產、公司等民商事案件的爭議解決。

周 丹 妮

問律師:發生爭執後發病死亡,死者家屬能否追責追償?

周丹妮律師,上海WTO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先行民商調解中心調解員,擅長爭議解決,專注於民商事訴訟領域,具有豐富的庭審實戰經驗。

1 辦案思路交鋒

周丹妮律師:我代表吳某一方,認為陸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值得商榷,需要看陸某之前是否知道吳某有心血管疾病然後刻意挑起爭執導致死亡結果。如果能夠構成,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從以下幾點而言,陸某的行為與吳某的死亡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至少應當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第一點,從調解協議的內容來看,陸某當面向吳某賠禮道歉並且賠償200元醫藥費,可見陸某當時是理虧有過錯的一方,必定在言語或肢體上衝撞到了吳某,這為冠心病的發作做了鋪墊;第二點,鑑定結論中提到冠心疾病急性發作,我們必須向家屬瞭解吳某平時是否正常服藥,如果服藥,若不是因為陸某的行為吳某是不會突然發病而死亡的,因此陸某是應當對吳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的。

陶平律師:我站在陸某這一方,認為陸某不擔責,不賠償。第一,因果關係的認定非常複雜,歸納起來講“條件+相當性”才能構成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陸某的扭打行為,損害結果也會發生,那麼就不存在因果關。在本案中,即便沒有扭打行為,吳某也可能因為自身固有的冠心病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第二,從時間點來看,扭打行為發生在14點左右,吳某病發是在晚18點左右,20點才死亡。當中可能有其他外因,可能有吳某自身健康的因素,參與因果關係的因素很多,我們不能認定陸某行為與吳某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成立的。建議調查吳某本身的身體狀況以及在中間這段時間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阻卻了陸某行為的因果關係。

周丹妮律師:從我的觀點來說,本案中的調解協議是沒有意義的。當時商定的賠償只有200元,這與死亡結果相差太大了,這個協議是在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籤訂的,因此這個協議是可以被撤銷的。

陶平律師: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確實都規定了撤銷的情形,從案件表面看也符合撤銷的情形,但我要從訴訟程序層面提出異議。這份調解協議類似一個民事合同,簽訂合同的一方吳某已經死亡,那麼要由誰去撤銷調解協議呢?在訴訟程序上存在很大問題。

周丹妮律師:是否可以繞開調解協議?協議是吳某生前為解決當時的糾紛和陸某簽署的,而現在吳某已經死亡了。被侵權人死亡的情況下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調解協議解決的是當時吳某和陸某之間的法律關係,但現在是新的法律關係,吳某死亡,家屬要求的是死亡賠償金。

陶平律師:我主張協議有效,但若對方律師主張協議可撤銷,我們也準備了第二套訴訟方案,從程序上質疑協議是否能夠被撤銷。同樣,面對周律師的人身侵權主張,我也要拿出這份協議阻卻人身侵權的請求權基礎。死者和陸某已經就傷害事實達成了協議,而且公安機關採取調解方案而不是對陸某直接實施刑事強制措施就是因為當時扭打的行為不是很激烈。

2 胡雪律師向周丹妮律師發問

胡雪律師:應當如何證明冠心病是由爭執誘發的,並非只要發生過爭執就能認定“誘發”。可能誘發的因素有很多,如勞累、憤怒、情緒刺激等,是否可能因為吳某吃飯喝多了酒或者回家和孩子發生了爭執?這些都是可能被對方律師利用的。

3 胡雪律師向陶平律師發問

胡雪律師:第一,陶律師往後退了一步去討論協議是否可撤銷的問題,但這是不利的。第二,建議陶律師去查一查吳某死亡之前的這四個小時是否發生過可能成為誘因的其他事件。

4 辦案思路總結

周丹妮律師:首先,我認為陸某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雖然陸某的行為和吳某的死亡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存在連續性的關係,吳某並非隔天死亡,整個事態是具有連貫性的。其次,是承擔多少的問題,雖然作為吳某方的代理人我希望全部賠償,但客觀來講這是達不到的,期間確實可能存在其他情況,吳某自身也存在疾病,各半承擔民事責任比較合理。

陶平律師:第一,我認為調解協議有效,無論對方主張協議可撤銷還是作出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調解協議都可以起到阻卻對方請求權基礎的作用。第二,從扭打到死亡時間很長,發生因果關係介入的可能性很大,即便是賠償也不應達到五五開的標準。另外,從案情可以看出扭打程度並不劇烈,冠心病也是特殊疾病,可能沒有發生任何事情就會死亡,所以如果進行調解,可以賠償10%。

胡雪律師:就我本身而言,我不希望過分擴大冠心病死亡的誘因;從案件而言,陸先生的確是有過錯的。今後大家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採取合理的手段,避免本案類似悲劇發生。我還是希望本案能夠調解結案。

作者:陳婷

責任編輯: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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