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同事爭執後暈倒死亡,家屬索賠40萬!法院判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男子與同事發生爭執後,獨坐時突然暈厥,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其有多年冠心病史。家屬將該同事告上法院並索賠40萬元。

南都記者從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上述糾紛,並判決被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事件始末:

因工作原因爭執

一同事暈倒後搶救無效

死者王某事發前與徐某從同一家保安服務公司被派遣至一家電子公司工作,系同事關係。據徐某庭審時陳述,其擔任保安領班,去年1月9日晚上6點50分,他安排王某到三號門值班,王某不願意。

事發現場監控顯示,王某與徐某在爭論事情,由於只有畫面,只看到雙方用手比劃,嘴上像是在爭論什麼,時間大概在五分鐘左右,雙方沒有發生任何肢體接觸。據徐某陳述,在拒絕其工作安排後,王某就拿了一張椅子坐到門衛室外面兩三米的地方,直到暈倒。


男子與同事爭執後暈倒死亡,家屬索賠40萬!法院判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監控未顯示雙方有肢體衝突。


病歷單表明,120醫務人員趕到現場檢查發現,患者無呼吸,無心跳,立即予心肺復甦,並急送醫院,有既往冠心病病史。經診斷,系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經積極搶後於當日晚間死亡。

事發後,王某的母親、妻子及兩個兒子一起將徐某訴至法院,認為王某的死亡與被告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要求其承擔原告損失共計120萬元的三成賠償責任,即40萬元。

庭審中,王某的兒子陳述,父親有7至8年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藥物治療。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確定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徐某與王某死亡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徐某是否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事發時的監控視頻中未顯示雙方之間發生過肢體衝突,詢問筆錄也顯示,整個過程中徐某未有不當行為。其次,被告徐某與王某溝通工作事宜本身不會造成王某死亡的結果。另外,徐某沒有侵害王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徐某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對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對王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與被告徐某溝通工作事宜與其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被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相關案件:

電梯吸菸被勸阻後

老人猝死

兩人爭執,一方因激動發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應承擔責任?類似的案例以前也曾出現過,在南都記者此前報道的“老人電梯吸菸被勸阻猝死案”中,法院一審曾判決勸阻者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二審改判無需賠償,勸阻者無責。

2017年5月2日,鄭州市民楊某在小區電梯內因勸阻一名年近70歲的老人不要吸菸,與其發生了2分鐘左右爭執,爭執過後不久,老人因心臟病突發去世。

事發後,老人家屬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0餘萬元。

此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7年9月4日,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為,老人的猝死和楊某的勸阻沒有必然因果關係,判決楊某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楊某律師曾告訴南都記者,一審判決楊某並無過錯,1.5萬元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補償。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二審判決,楊某無需對老人家屬進行1.5萬元補償,一審二審共計1.4萬餘元訴訟費由老人家屬承擔。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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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史涵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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