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評丨若地方政府甘做“老賴”,還有刑責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新京報 2017-04-06
新京報快評丨若地方政府甘做“老賴”,還有刑責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決定書

近日,據媒體報道,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執行裁定書顯示,該院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的判決時,因為被執行人奉新縣人民政府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縣政府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通俗稱為的“老賴”,讓人眼前一亮。

但問題的痛點在於,很多年以來,法院就在喊“執行難”。而所謂執行難,根子還是在於執行力度不夠。

現有的訴訟法如果嚴格執行,就足以制裁那些有能力兌付而拖延兌付“法律白條”的人。

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若干規定》等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相關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在乘坐飛機、高鐵及入住星級酒店等高消費的時候,都要受到一定限制。

而如果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進行高消費,將被依法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些具體到人、實實在在的處罰,如果嚴格落實監督工作,會有一定的震懾、警戒作用。

新京報快評丨若地方政府甘做“老賴”,還有刑責

如果還不管用,還有刑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 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還特別提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當然,這裡面提到一個前提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但是這些地方政府真的就都沒有“能力”嗎?一時財政有壓力,長期內也沒“能力”嗎?其實,若是嚴格執行這些法律規定,可以預見,絕大多數“法律白條”將會消失。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機關部門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案例,時有發生,而且很多還是久拖不決。當然,這裡面有的“老賴”可能確有隱情,但應該總有符合刑法規定的,為什麼很少見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呢?說到底,還是執法問題。

這個問題不解決,依法行政與司法公正就很難實現,行政機關當“老賴”的行為就難以根絕。所以,根子上該反思的,還是如何讓法院的腰桿子硬起來,用法律武器讓機關“老賴”就範。

文/王才亮

校對: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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