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快評丨張馨予虛假代言,須依法限期“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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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快評丨張馨予虛假代言,須依法限期“禁言”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市場監管局對浙江日加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日加利酵素膠原低聚肽飲品”的微商虛假宣傳行為開出八十萬罰單。監管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此外,在該微商品牌的各處宣傳中,均稱張馨予為品牌形象大使。(8月15日搜狐娛樂)

近年來,伴隨著屢被曝光的食品、保健品問題,眾多明星先後身陷“代言門”,如徐靜蕾、張國立、郭德綱等。但大多涉事明星,並未受到實質的處罰,多數事件最終不了了之。基於此,2017年7月,國務院食安辦等9部門聯手整治食品、保健品虛假宣傳,規定“虛假廣告代言人擔責”,為明星代言食品、保健品廣告戴上了“緊箍咒”。如此語境下,張馨予代言的微商,涉嫌虛假宣傳,不能止於處罰微商,張馨予應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代言食品、保健品廣告,無可非議。明星本身就是一種稀缺的優質社會資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對資源的浪費。然而,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一項調查表明,近7成消費者在最近一年因虛假廣告而權益受損,分別有近半數接受調查者“很不信任”商業廣告,近8成消費者認為代言人應為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然而,過去法律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寬容”,加之曾經呼籲的“明星代言誠信檔案”和“涉假三年禁入”規定尚未落地,導致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除了道義上的譴責外,最大的損失也許只是“觀眾的信任”。

必須正視的是,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特別是代言問題食品、保健品及藥品,屬於典型的不負責任、見利忘義,給消費者物質、精神和身體等均造成極大損害,必須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道,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世界各國,對明星代言廣告都有明確的嚴厲規定。美國規定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證詞要真實無誤,否則就和出庭作證說謊一樣,應該受罰;歐洲的明星們會因廣告的負面誇大效應而鋃鐺入獄。唯有如此,一個法制國家才可顯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會更加慎重對待代言。

事實上,既然廣告代言是一種商業活動,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業規則:真實無誤。再者,既然廣告代言更是一種法律行為,明星就不能“假戲真做”,如果一味誇大其詞,誤導公眾,就不僅是缺德,而是違法。比如,張馨予代言的普通飲品,宣稱有“預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護肝、抗衰老、改善近視、防疲勞、養髮固發”等20大功效,而微商不能提供該產品具有上述宣傳功效的依據,涉嫌虛假宣傳,是一種違法行為。

可見,張馨予虛假代言,須依法限期“禁言”。根據新《廣告法》規定,如果代言虛假廣告,不僅承擔連帶責任,受到經濟處罰,而且3年之內禁止代言任何廣告。這就要求,明星在代言前,首先應做足功課,認真考察產品的功能、效力和產品質量,避免因為自己的代言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特別是,明星進行食品、保健品廣告代言時,應更為謹慎地選擇產品,不要代言自己未使用過的食品、保健品,並仔細審查產品的描述與實際狀況是否相符。

作者:張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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