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撬窗入室盜竊獲刑十一個月

法律 刑法 戒指 腕錶 湛江新聞網 2018-12-13

一男子採用剪斷防盜網、撬開窗戶的方式入戶竊取財物,受到法律懲處。日前,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黃某學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黃某學,男,1985年出生,廉江人,捕前暫住深圳市寶安區。因涉嫌本案於2017年8月23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7時許,被告人黃某學到吳川市海濱街道某住宅區,見被害人姚某的住宅緊挨一間在建房屋,黃某學便爬上該在建房屋柵欄,將姚某住宅窗戶的防盜網剪斷,撬開窗戶進入姚某住宅,將姚某放在睡房內床頭櫃內的現金人民幣3600元盜走。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稱其只盜竊了3600元。被告人黃某學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亦無異議,但認為本案的贓款、物證等方面沒有相關的證明,應當只認可被告人黃某學承認盜竊的3600元的部分。經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學盜走被害人姚某的現金5000元、金項鍊一條、白金戒指一枚、機械手錶一個和雜牌觸屏手機一臺,該指控只有被害人姚某的陳述予以指證,除此之外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姚某被盜走的金項鍊、白金戒指、機械手錶、雜牌觸屏手機均無相關票據證實其存在性,被告人對此亦予以否認,故法院採納被告人黃某學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認定被告人黃某學盜竊被害人姚某3600元。被告人黃某學當庭認罪,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學採用剪斷防盜網、撬開窗戶的方式入戶竊取財物,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黃某學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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