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後,債務該由誰清償?

法律 婚姻 法制 社會 呂律師談法 呂律師談法 2017-09-05

當事人魏某述稱:2016年8月間,其親屬李某因經商缺乏資金而向其借款。魏某因障於親屬關係,因此在自身極其困難的情況下分數次出借人民幣八十萬元給借款人李某。當日,借款人李某親筆書寫《借條》一份給魏某。2017年3月間,借款人李某因病死亡。其後,原告魏某先後數次不斷向其近親屬催討上述借款。其近親屬以種種藉口推諉,拒不歸還借款。

類似上述案例中某公民因病身亡,其生前因經商而向他人所借的款項卻未歸還。作為與該死亡公民締結民間借貸關係的債權人,該向誰提出權利主張?請聽呂律師一一道來:

1、借款人李某之妻因其與借款人魏某形成法定的財產共同體而成為本案的被告之一

關於這方面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上述規定,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進行償還的基本民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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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的其它第一順序繼承人也理所當然成為本案被告

依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劃分為兩種,即一般情形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特殊情形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該規定說明,一般情形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上列三種人,即配偶、子女、父母。

那麼,什麼是特殊情形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呢?對此,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形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往往會被忽略。當然,特殊情形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能否成為繼承債務的被告,實踐中存在著爭議。該爭議不在本文中論述。

債務人死亡後,債務該由誰清償?

確定上述訴訟對象的理由有:

1、本案中訴訟主體的確定完全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法理學上,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這是關於權利義務最經典的表述。著名法理學家霍菲爾德指出:在法律研究過程中獲知權利、義務含義的重要性,並說:“分析法學的目的之一是對所有法律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概念獲得準確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準確地思考並以最大合理程度的精確性和明確性來表達我們的思想,我們就必須對權利、義務以及其他法律關係的概念進行嚴格的考察、區別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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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訴訟主體的確定符合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所謂遺產,就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後,其所遺留的財產中既可能有財產權利,也可能有財產義務。遺產即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一。在我國,公民繼承遺產既是一項財產權利又是一項財產義務。繼承人僅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關於這方面的法律依據,最典型的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法》第33條中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是目前為止關於償還債務是繼承人應盡義務的最明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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