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已經預期違約,保證人在債務未到期前承擔連帶責任嗎?'

法律 雲南 刑法 經濟 法妞問答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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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當債務人資金不足但需償還借貸時,會跟債權人協商多次還款來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時間。但有很多債務人忘記還款或故意拖欠超過約定還款日期,這是債權人可以放棄跟債務人的約定,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全部借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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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當債務人資金不足但需償還借貸時,會跟債權人協商多次還款來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時間。但有很多債務人忘記還款或故意拖欠超過約定還款日期,這是債權人可以放棄跟債務人的約定,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全部借款嗎?

債務人已經預期違約,保證人在債務未到期前承擔連帶責任嗎?

網友諮詢:

債務人已經預期違約,債權人不通知擔保人繼續放貸,擔保人對後續貸款有擔保責任嗎?

雲南大允律師事務所周紹貴律師解答:

根據《擔保法》第2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更詳細的債務擔保條款華債網查詢得到。

債權人不通知擔保人繼續放貸屬於屬於擔保人責任,擔保人對加重部分並不再承擔責任。

周紹貴律師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法條明確了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為:1、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2、違約必須是違反了合同的根本性義務,即一方不履行義務的行為;3、違約一方不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

保證人在債務尚未到期前其應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保證期間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起算。這就與《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發生了衝突。那麼,本案預期違約的出現能否導致保證期間的提前起算?債權人能否主張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是法律針對預期違約產生的特殊權利的救濟方式,目的在於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對於守約的債權人一方來說,對應的應是違約的對方當事人,這就包括了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即保證人。

第二,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從屬於主債權,依據保證的從屬性,在構成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既然主合同的請求權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提前行使,債權人根據從合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權當然可以隨主權利的提前行使而提前主張。

第三,設立擔保制度目的就是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彌補主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如果在債務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等到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才能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有可能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維權風險,這就有悖於《擔保法》設立的根本宗旨。因而,在構成預期違約時,應排除保證人的期間利益,保證人此時不應受到保證期間的保護。

周紹貴律師,系雲南大允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畢業於雲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擅長辦理刑事、建設工程、房地產、經濟、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案件。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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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當債務人資金不足但需償還借貸時,會跟債權人協商多次還款來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時間。但有很多債務人忘記還款或故意拖欠超過約定還款日期,這是債權人可以放棄跟債務人的約定,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全部借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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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大允律師事務所周紹貴律師解答:

根據《擔保法》第2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更詳細的債務擔保條款華債網查詢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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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法條明確了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為:1、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2、違約必須是違反了合同的根本性義務,即一方不履行義務的行為;3、違約一方不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

保證人在債務尚未到期前其應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保證期間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起算。這就與《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發生了衝突。那麼,本案預期違約的出現能否導致保證期間的提前起算?債權人能否主張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是法律針對預期違約產生的特殊權利的救濟方式,目的在於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對於守約的債權人一方來說,對應的應是違約的對方當事人,這就包括了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即保證人。

第二,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從屬於主債權,依據保證的從屬性,在構成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既然主合同的請求權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提前行使,債權人根據從合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權當然可以隨主權利的提前行使而提前主張。

第三,設立擔保制度目的就是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彌補主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如果在債務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等到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才能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有可能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維權風險,這就有悖於《擔保法》設立的根本宗旨。因而,在構成預期違約時,應排除保證人的期間利益,保證人此時不應受到保證期間的保護。

周紹貴律師,系雲南大允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畢業於雲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擅長辦理刑事、建設工程、房地產、經濟、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案件。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經驗豐富。
債務人已經預期違約,保證人在債務未到期前承擔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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