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單位能否將其撤職

法律 基金 投資 金融 安徽淮南檢察 2017-06-07

編輯同志:

我與一家基金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我在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從事協助總經理進行管理工作,屬於高級管理人員。半個月前,我因欠下別人200萬元債務,經法院判決後沒在指定期限內清償,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獲悉後,於日前作出撤銷我職務的決定。至於我是否願意繼續留在公司從事其他工作,由我自行決定。我認為,法院公佈失信被執行人與履行勞動合同是兩碼事,公司單方撤銷我職務屬於違法變更勞動合同。請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單位就有權撤銷我的職務嗎?

讀者 王曉媛

王曉媛讀者:

公司的做法並無不當。一方面,勞動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即只要屬於“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管是勞動者還是其他人,都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另一方面,公司有權將你免職。公司法第1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5條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聯合簽署的《“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在“信用懲戒的範圍”中進一步指出,失信人應受懲戒的範圍:“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正因為你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決定了你不適宜在基金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公司的撤職行為無可厚非。

檢察日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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