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全部財產歸一方,另一方債權人能主張該約定無效嗎?'

重慶 婚姻 民法 王幼柏律師 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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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說:

韋某某與劉某原系夫妻,2013年宋某某等與劉某等簽訂《聯合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約定進行聯合開發房地產。2015年6月雙方產生爭議而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劉某等賠償宋某某等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損失和過渡補償費共計79.8萬元。2015年8月韋某某、劉某達成《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夫妻存續期間購置的涉案房屋、車庫歸韋某某所有,共同債權債務由劉某承擔。後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宋某某等以《離婚協議書》中所涉財產分割內容逃避債務,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分割的內容無效。對此,法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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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說:

韋某某與劉某原系夫妻,2013年宋某某等與劉某等簽訂《聯合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約定進行聯合開發房地產。2015年6月雙方產生爭議而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劉某等賠償宋某某等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損失和過渡補償費共計79.8萬元。2015年8月韋某某、劉某達成《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夫妻存續期間購置的涉案房屋、車庫歸韋某某所有,共同債權債務由劉某承擔。後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宋某某等以《離婚協議書》中所涉財產分割內容逃避債務,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分割的內容無效。對此,法院如何處理?

離婚時約定全部財產歸一方,另一方債權人能主張該約定無效嗎?

作者 | 張景衛,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 | 重慶法院網

本文共計2009個字,大概4分鐘讀完

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市三中法院判決宋某某等訴劉某、韋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離婚協議書》約定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車庫等財產歸一方所有,債權債務歸另一方承擔。該約定使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減少,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該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內容應為無效。

案情

2013年4月19日,宋某某等與劉某等簽訂《聯合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約定進行聯合開發房地產。後雙方產生爭議,宋某某等於2015年6月9日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劉某等賠償宋某某等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損失和過渡補償費共計79.8萬元。2015年8月10日,韋某某、劉某達成《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夫妻存續期間購置的涉案房屋、車庫歸韋某某所有,共同債權債務由劉某承擔。後雙方以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手續。2016年12月21日,韋某某與黃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韋某某將涉案房屋作價40萬元出賣給黃某某,當月28日黃某某向韋某某支付了購房款,其後將房屋過戶登記在黃某某名下。2018年3月7日,一審法院因劉某所涉其他案件在涉案房屋內找到劉某,向其送達法律文書,劉某簽名確認其送達地址為涉案房屋。宋某某等以《離婚協議書》中所涉財產分割內容逃避債務,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分割的內容無效。

裁判

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書》對劉某、韋某某雙方具有約束力,其內容並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故判決駁回宋某某等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宋某某等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市三中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書》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車庫等財產歸一方所有,債權債務歸另一方承擔。該約定使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減少,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離婚協議涉及財產分割的內容應為無效。韋某某與黃某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權利人可另案主張權利。故市三中法院改判確認《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分割的內容無效。

評析

1.認定《離婚協議書》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無效應堅持較高的證明標準。惡意串通,是當事人以謀取私利為目的,相互勾結,採取不正當方式,共同實施損害他人的行為。債權人不僅要證明債務人與關係人主觀上有惡意,還要證明客觀上具有串通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可見,對惡意串通等事實的證明標準,因賦予了債權人干涉他人之間的行為自由的權利,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高於民事訴訟中的優勢證據規則的一般證明標準。

2.認定《離婚協議書》涉及財產分割的內容無效可以適用合同法。有觀點認為本案《離婚協議書》為當事人間有關婚姻、撫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所以,該《離婚協議書》中有關約定內容對劉某、韋某某雙方具有約束力,應駁回宋某某等的訴訟請求。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離婚協議書》是關於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擔等綜合性的一攬子約定,既有普通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也有婚姻、撫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所以,《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婚姻、撫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內容不適用合同法,而是適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適用的系列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視為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而《離婚協議書》有關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擔等約定則與普通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無異,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合同無效相關條款的規定。

3.《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分割的內容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條件。因《聯合開發房地產協議書》履行產生的應由劉某承擔債務79.8萬元,宋某某等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為劉某、韋某某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也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等情形。故,不能僅僅因為該債務形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就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劉某、韋某某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第三項約定,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及車庫等財產歸韋某某所有,第四項又約定債權債務歸劉某負責。該協議書處分的房屋為劉某與韋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約定將本屬於劉某的財產部分處分給了韋某某,使劉某可供執行的財產減少,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同時,一審法院因劉某所涉其他案件在涉案房屋內找到劉某,向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劉某簽名確認其送達地址為涉案房屋,這表明在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登記離婚後,並且韋某某將涉案房屋作價40萬元出賣給黃某某一年多後,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內,這充分說明是當事人惡意串通,以離婚分割財產及離婚後韋某某賣房為手段,逃避執行,該逃避執行的行為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該離婚協議涉及財產分割的內容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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