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如果繼承遺產也必須償還對方的債務嗎'

法律 婚姻 信用記錄關愛日 北京京師姚志鬥律師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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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5年1月12日喬某丈夫鄭某以經營金器店週轉為由向王某借款50000元,約定每月付息900元(月利率1.8%);同年3月12日喬某丈夫鄭某又向王某借款70000元,約定每月付息1260元(月利率1.8%),兩次合計借款120,000元。王某自認鄭某借款後付息至2015年3月12日,此後未還本付息。2018年4月28日鄭某病故,王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喬某歸還所欠王某借款120000元,並從2015年3月12日起每月支付利息2160元,利隨本清。2、本案訴訟費用由喬某承擔。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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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5年1月12日喬某丈夫鄭某以經營金器店週轉為由向王某借款50000元,約定每月付息900元(月利率1.8%);同年3月12日喬某丈夫鄭某又向王某借款70000元,約定每月付息1260元(月利率1.8%),兩次合計借款120,000元。王某自認鄭某借款後付息至2015年3月12日,此後未還本付息。2018年4月28日鄭某病故,王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喬某歸還所欠王某借款120000元,並從2015年3月12日起每月支付利息2160元,利隨本清。2、本案訴訟費用由喬某承擔。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鬥

夫妻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如果繼承遺產也必須償還對方的債務嗎

律師觀點: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王某訴稱該借款系喬某與鄭某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喬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喬某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對王某主張該債務是喬某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應當不予確認。但喬某作為鄭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鄭某的遺產,同時也負有在其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限額內對鄭某生前債務承擔清償義務。因此對王某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喬某在繼承鄭某遺產實際價值限額內歸還王某借款本息,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喬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鄭某遺產實際價值限額內歸還王某借款120000元,並支付該款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王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23元,減半收取計2311.5元,由喬某負擔。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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