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無人履行 漯河召陵法院扣押資產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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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網漯河訊(記者 楊增強 通訊員 袁刻攀)6月20日,張某雷駕駛豫重型自卸車沿漯河市龍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村路口時與屈某駕駛三輪電動車(附載其夫劉某、其女劉某葉)自北向南橫過道路時相撞,造成雙方車損及劉某、劉某葉、張某雷受傷及屈某當場死亡,及付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被告張某雷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2018年7月,屈某的丈夫、兒子、女兒共同將張某雷、漯河市某垃圾清運公司、某保險公司起訴至召陵區法院,該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故該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張某雷駕駛車輛負事故主要責任,因張某雷系被告清運公司僱員,損害的發生系因職務行為引起的,故應當由清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又因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清運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訴求被告張某雷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賠償,證據不足,該院不予採納。庭審結束後,經三原告共同商議,向法院提交一份聲明,聲明同意將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賠償部分優先賠償劉某葉所受損失,然後賠償此案,原告劉某因自身傷害所造成的損失,不再主張交強險賠償。綜上,2018年12月,召陵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做出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三原告損失102460.78元;被告漯河市某垃圾清運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三原告損失394597.29元;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二被告沒有履行判決的跡象,無奈之下,三原告於2019年5月向召陵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執行局接到案件後立即對二被執行人展開全面網絡查控,不久後,順利凍結並劃撥了某保險公司的賬戶資金,但是,垃圾清運公司賬戶上卻沒有錢,只有22輛垃圾清運車在其名下,召陵院執行局當即對這22輛卡車的戶籍進行了凍結,不經法院許可,不得辦理過戶、抵押等登記手續,特別對其中的肇事車輛進行了扣押,不經法院許可,不得放行。

採取這些措施後,該垃圾清運公司還是無人照面,一直到8月初,幕後股東白某終於出來了,他表示這段時間自己一直在考慮著這個事,只是手頭緊,在想辦法籌錢,這次過來看能不能分期賠付對方,想把事情做個了結。很快,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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