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留下房產、名畫和遺囑,妻子卻無法全部繼承'

法律 天台縣 杭州 不完美媽媽 寧波江北檢察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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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留下房產、名畫和遺囑,妻子卻無法全部繼承

為防止膝下子女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促進家庭關係和諧,如今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立遺囑。近日,有兩名老婦人,手上雖然都拿著遺囑,卻繼承不了丈夫的遺產,這是怎麼回事?一起來看看這兩個案例。

案例一:

後媽的自書遺囑

碰上子女的公證遺囑

近日,一位老婦人走進天台縣法律援助中心,從口袋裡拿出一份遺囑,向值班律師諮詢。

原來,老婦人吳某經人介紹,到張某家做保姆,照顧張某的日常生活起居。沒過幾個月,張某覺得和吳某挺合拍,於是提出了結婚登記。吳某因為膝下無子女,想著有個老伴依靠也挺好,便同意了。兩人生活10多年後,張某在今年因病去世,共同生活期間,張某特意給吳某寫了一份遺囑,遺囑表明他去世後財產歸妻子所有。

可就在張某去世後不久,張某的子女就要求老人搬出房子。

張某子女認為,父親遺留下來的財產與這位後媽無關,都應由他們繼承。因為他們也持有一份遺囑,這份遺囑是父親在和吳某婚後所立,表示自己的財產都由子女繼承,且這份遺囑經過公證處公證。

天台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隨後向吳某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由於公證遺囑在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效力最高,所以吳某的自書遺囑雖然是最後立的,卻依舊無法變更張某子女手中的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雖然無效,但是根據《意見》第三十七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也就是說,吳某可以要求張某子女為其保留遺產中的必要份額。

吳某聽完律師的解答後,表示將和家人再作商量,離開了援助中心。

案例二:

質疑父親的自書遺囑

老母親被大兒子告上法庭

杭州的老錢是個小有名氣的畫家,妻子王阿姨和他打拼幾十年攢下了不少房產和名畫。92歲生日前,老錢的身體越來越差,於是他寫下一份遺囑,指定房產和名畫中屬於他的份額,由王阿姨繼承。

老錢過世後,王阿姨拿著這份自書遺囑準備分割遺產,沒想到,大兒子卻提出了意見:“這份遺囑的落款簽名和父親作品裡的簽名不太一樣,可能是偽造的。”92歲的王阿姨沒想到丈夫寫下的遺囑,竟然遭到了大兒子的質疑。

王阿姨雖然極力否認遺囑是偽造的,但是大兒子依舊不信,將王阿姨告上了法庭。

大兒子要求重新分割遺產,由於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沒有放棄繼承權,所以法院又依法將其他繼承人全部追加入本案。

針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除了王阿姨和小兒子,其他繼承人都不願意承認。畢竟,遺囑上的落款確實和老錢平時在畫作上的簽字有所不同。

法院委託了3家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可是由於無法提供足夠的符合司法鑑定要求的字跡樣本,其中2家機構以此為由,中止了鑑定程序,另一家機構直接提出自己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能力,也中止了鑑定。

因為王阿姨提交的遺囑始終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有效證據,近日法院判決老錢的遺產由幾名繼承人共同繼承。

杭州市國立公證處公證員表示,自書遺囑在形式正確、內容合法的情況下固然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繼承過程中,有繼承人對於自書遺囑的真實性產生爭議,就需要進行筆跡鑑定。而筆跡鑑定能否進行取決於許多因素,變數較大。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均是有效的遺囑形式,但是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且能夠有效避免當事人因行為能力欠缺、書寫方式欠缺等原因影響遺囑效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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