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證據不足、沒有證據?律師教你錄音錄像創造證據

法律 軟件 MP4 陳庚華律師 2018-12-08

前言

錄音錄像屬於視聽資料,是證據種類之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錄製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合法證據被人民法院採納。在發達地區的法律糾紛處理過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錄音錄像有時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希望通過錄音錄像取證方式獲得、創造證據,以便在法律糾紛處理中佔據優勢地位。

(注:本文的“錄音”取證適用於“錄像”取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強烈建議通過錄像取證。)

一、主要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合法性】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真實性】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二、錄音的證據效力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錄音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具備《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效力:

(一)錄音手段合法

錄音手段合法,即錄音具備合法性。依據司法解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

例如,集合親友到丈夫情婦家中,拍攝到丈夫及情婦的裸體性愛錄像,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該錄像不能被法院作為證據採納。

又如,主人在自家客廳內安裝監控設備,將保姆的虐待小孩的行為拍攝下來,此證據是主人在自家客廳內安裝監控,未違反法律規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監控所錄得的錄像具有合法性。

問:偷錄偷拍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嗎?答:可以。部分當事人會擔心偷錄的錄音錄像提交給法庭後,法官會不予採納。其實偷錄的錄音證據,只要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是可以被法庭認可的。

(二)錄音無疑點

錄音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指當事人提交的錄音未被剪接、編輯或者偽造。若對方當事人對真實性有異議,可以由對方當事人申請作相關的司法鑑定。

(三)錄音有其他證據佐證

即錄音錄像與案件有關聯性,能與其他證據結合,形成完整、統一指向的證據鏈。

三、錄音取證的具體操作

(一)錄音設備的選擇

現在許多的電子數碼產品都能夠錄音,比如說手錶、錄音筆、MP3、MP4、照相機、攝像機、手機等等。當事人應當選擇錄音較為清晰、錄音續航能力較強、內存容量較大的設備(尤其是錄像,要注意控制時間)。在錄音過程中,若擔心一個電子錄音設備會發生故障,可以使用兩個設備同時進行錄音。手機通話錄音,最好選擇全自動錄音的軟件,以保證錄音的完整性。

(二)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時間上,要儘早取證。越早進行錄音取證,取證的對象越無防備心理,特別是在初次“協商解決(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時,一般不會歪曲、否認事實。倘若初次錄音失敗,或者我方起訴之後再錄音,取證對象可能會從有利其本身的角度刻意迴避某些問題。

地點上,要保障錄音清晰可辨。錄音地點的選擇,應該儘量選擇較為安靜,能夠保證雙方對話較為清晰可辨的場所。電話錄音,還要注意選擇信號好的地方、較為合適的時間段撥打電話。

(三)錄音取證的方式

錄音取證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為面談錄音,二為電話錄音。

面談錄音的方式有時會更加有利於取證,因為電話錄音時,當商談出現爭端,對方可能會直接將電話掛斷;而當面商談,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追問下去。

(四)錄音取證的具體進行

為便於錄音取證,我們可以以“協商”等較為合理的理由去面談並錄音。商談前,我方應事先研究並歸納出希望對方承認、認可的相關事實,以便在商談中相機進行引導。

1.協商過程中,務必交代談話時間、地點、談話者身份。注意,要用較為自然的方式明確對方身份情況,以免對方察覺。如有律師協同,最好以員工、朋友的身份陪同,且服飾方面律師應當與當事人的相當;

2.協商時,要儘可能地明確相關案情發生的時間、人物、地點、起因、經過及結果;

3.如果我方手頭上有部分相關案情的證據,在談話時應注意將談話內容與我方手頭上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之一;

4.我方應提出事先準備好的相關問題,儘量引導並促使對方說出相關事實,或者我方說出,對方承認;

5.談話內容儘量簡潔,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也不得采用要挾、威脅等語氣商談,否則可能會被認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採信;

6.要著眼於事實方面的確認,不必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7.錄音過程不要間斷,否則可能認為有剪輯。還要注意控制談話時間,只要確認了相關的案情要點即可,最好有結束語如“那就這樣吧”、“再見”“我們回去再考慮考慮”;

8.為便於法官明確錄音內容,我方應將錄音整理成書面的文字材料、錄音證據文件(如果錄音文件較為特殊,需要將錄音播放器)一同刻成光盤,作為證據提交至法院。

(五)公證的錄音取證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並出具公證書,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

四、錄音取證的主要證明對象

(一)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利用錄音證明相關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如果是債權債務糾紛,要注意對方若是企業,一是要儘量找對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權人錄音,二是要讓對方確認每年甚至每季度、每月都有催討的事實。

(二)存在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依據

在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通過“假協商、真取證”,可以取得對我方主張非常有利的證據,有時可以因此而扭轉整個訴訟局面。

五、結語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糾紛處理過程中,我們積極採取錄音錄像方式取證的同時,也要提防我們“被錄音取證”,特別是在進入仲裁及訴訟階段後,現在早已不是“隔牆有耳”的年代了。

打官司證據不足、沒有證據?律師教你錄音錄像創造證據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