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你錢不還,起訴時你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 民法 銀行 金融 蘇尤塔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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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熟人借錢,這是一件很苦惱的事情。不借吧,傷情誼;借吧,又怕人家不還。別擔心,小編為您支個招。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當遇上借錢不還的人,你就果斷的起訴他。那麼,起訴時需要哪些證據呢?請看下文,小編都替您想好啦!(另外提醒朋友們,平時也要注意收集這些證據,預防才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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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熟人借錢,這是一件很苦惱的事情。不借吧,傷情誼;借吧,又怕人家不還。別擔心,小編為您支個招。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當遇上借錢不還的人,你就果斷的起訴他。那麼,起訴時需要哪些證據呢?請看下文,小編都替您想好啦!(另外提醒朋友們,平時也要注意收集這些證據,預防才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借你錢不還,起訴時你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3、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4、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5、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

①、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②、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

③、若僅僅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

④、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

以下文章內容比較關鍵,請繼續認真閱讀學習!

最高法觀點⑴:以借條等為據主張還款,人民法院應如何認定借貸事實?


1.債權憑證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證明效力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時,應當證明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就借貸法律關係達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的情況下,一般應可以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係的合意,並且實際履行了款項交付義務。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對借款的實際交付未保留完整證據,特別是借款通過現金交付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收條、欠條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此時,則還應當具體區分債權憑證的種類和內容作出判斷。

2.綜合判斷借貸事實的各種因素

在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否認發生借貸事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除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債權憑證外,還應綜合審查其他事實和因素,對原告主張的借貸事實是否實際發生作出綜合判斷。總的來說,法官應當在審查借款合同、借據和借款交付憑證等直接證據形式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之外,還應當根據證據取得的方式、證據形成原因、證據形式、證據提供者情況及與案件的關係等,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審查和判斷,並對比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蓋然性標準,形成內心確信,作出最終認定。

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年第3輯(總第63輯)

附人民法院相關裁判案例:


1.民間借貸糾紛的出借人僅能夠提供借條,借款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該借條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認定借款事實存在——許紅明訴陳開達等民間借貸案

案例要旨: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一般來講,出借人提供借條,足以認為其已經承擔了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借款人否認借款事實存在的,應當提供可以推翻借條的相反證據,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足的不利後果。因此,民間借貸糾紛的出借人僅能夠提供借條,借款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該借條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款事實存在。

案號:(2011)浙甬商終字第753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2012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2.收據不具有證明借款已交付的當然證明力——周歆焱與康發公司、張亞輝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現金借款的履行問題,不能僅憑藉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收據就認定貸款人已經履行了貸款義務,如果借款人的抗辯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懷疑,法院還應進一步審查借款事實,在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應根據證據規則進行認定。

案號:(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51號;(2010)渝高法民終字第78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6期

3.欠條所反映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不一定是民間借貸關係——孫某訴鍾某債務糾紛案

案例要旨:雖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條原件,但綜合案情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間的總債務數額,在被告已經履行了債務之後,原告已無權再行主張。另外,根據後協議優於先協議的原則,在前後協議內容不一致時,應以後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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